洛阳大火让人们记住了东都商厦,石家庄爆炸案让人们记住了靳如超,烟台海难让人们记住了“大舜号”――那些受害的人却被迅速遗忘,他们变成了一些数字。
洛阳大火、石家庄爆炸案、重庆武隆山体滑坡事件、烟台“大舜号”海难、南丹矿井透水事件、山西矿井瓦斯爆炸事件等仅本刊报导过的重大灾难,死亡人数就是919人,还有一些幸运的伤者。而他们背后有数十倍的家属和更广泛的社会关系人群,当他们的命运在那致
命的瞬间被改变后,整个区域与城市的色调变得灰暗,正如洛阳大火死难者家属毕素娥说的:“我再也不相信洛阳了。”
这些群体被害人相对於破坏力极强的灾难事件,是一些被遗忘的角色。在最糟的情况下,他们可能再次受害。第一次为天数、责任人和罪犯所害,第二次为过份热衷於满足刑事程式要求的刑事司法人员或处理机构所害。最噩梦般的结果是,他们从无辜的被伤害者转变成为伤害别人的人。当然,前提是,我们冷漠甚至残酷地看待他们所受的罪。
角色在转换历程中表面上,时间已经过去。但截止到2002年1月31日,2000年12月25日那场大火给洛阳留下309名死难者的家属们,仍然没能平静下来。
毕素娥在大火中失去28岁的独生女儿姚莉莉,51岁的她现在在家中保释候审,而另一位死难者家属代表武成鼎正在洛阳市五股路劳动教养所,执行一年的劳动教养,他的弟妹丁海燕在大火中丧生。
2001年10月,她与其他约34名死难者家属联合到北京上访,这是他们的第九次到京上访。在历次上访中,他们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信访办公室、国家纪律监察委员会和国家政法委门前申诉。在《洛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中,描述了他们最后一次上访的细节:
“2001年9月至10月间,毕素娥伙同武成鼎(已报教),因对东都商厦‘12.25’火灾事故处理结果不满,预谋、串通、纠集35人到北京上访,在最高人民法院门前统一穿著印有‘强烈抗议洛阳市政府侵犯人权,践踏法律,为“12.25”死难者讨还血债’的黑色汗衫,打出印有同样内容和32张遇难者遗像的两幅横幅达7个小时――”
多数被害人在尝试正当上诉途径不果的时候,通常会采用“上京告状”的传统方式,东交民巷27号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在地,离此不足一公里的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门前,也是上访者的一个聚集地。许多受害人及其家属到这里争取最后的机会。
2001年10月8日,洛阳市政府公安局及相关各单位、基层街道办事处100来名工作人员来到北京。毕素娥对记者说:“他们是强行将我们塞到专门派来的车里,把我们带回洛阳。11月1日前几天,他们要求我写下不再告状的保证书,然后,我就被带到洛阳市看守所。”
毕素娥是历次死难者家属上访及与洛阳当地检察机关接触的五名代表之一,和武成鼎一样,她被指控“扰乱社会治安”,於11月29日被送到位於郑州的河南省女子教养所,在体检时,发现她血压太高心跳过速,之后就由家属交付3000元保释金,回到家中候审。
“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份罪犯是由被害人转化成的。”国内寥寥可数的被害人研究专家之一、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建安认为,“他们不再相信司法公正,因为被害者的待遇不公。在西方,一个囚犯在坐牢后出来可能还能享受保险与工作;而被害的,尤其是刑事被害人,害完就完了。他们背后的群体是非常强大的,恶性循环之后,后果难以想象。”
年迈体衰的毕素娥并没有想要伤害别人,她只是相信努力最终会有成效,她最后说:“我还会继续下去,现在我对洛阳市,甚至是河南省都没有信任了,更多的是相信新闻界与能够为我们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
有名无份的诉讼
“我们几乎想都没想过要诉讼,还有什么意义吗?”妹妹李娅在烟台“大舜号”海难遇难后,李征心灰意懒,“我们只能认命,从来没有想过要找律师。”
洛阳大火被害人的母亲毕素娥说:“从最初32户扩展到39户的死难者家属集体上诉,至今还都没有立案。我们从洛阳市老城区、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一直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曾回复一个函件,2001年7月4日,案子转回到河南省高院,此后再也没有回音。”很多死难者家属想过到各个律师事务所咨询起诉事宜,但洛阳市内的律师事务所似乎达成某种默契,凡咨询关於“12.25火灾”的法律问题一律不接待。集体起诉时,他们最后通过亲属关系,找到了郑州的一位律师,以民事诉讼形式代理起诉。
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被害人历史性地被列为当事人的首位,“这就意味著,他们不再像原来那样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刑法专家、名律师田文昌说,“他们可以自己委托律师提起民事或者刑事诉讼,而且根据相应的司法程序,他们可以出庭,可以申抗。拒绝被害人出庭是违法的,更不要说旁听了。”
新法律通过后的第七年,事实上,公诉案件除附带民事案件外,被害人一般很少出庭,通常原因是法院没有告知被害人出庭审判时间。即使出庭了,法院或者根本不在法庭上设置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位置。或者设置了席位,但当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请求审判长向被告、证人、鉴定人发问时,也不获准。
对洛阳大火事故主要责任人的公开审判,曾从2001年6月推迟到8月14日,法院还临时把其中一个庭审场所,从洛阳第一拖拉机厂体育场改到洛阳市铜加工厂,宣传部的解释是为了减少旁听人数和安全因素。在火灾中失去儿子的韩立顺是一位只有一只手一只脚的残疾人,他说:“我们被要求不能跟前来采访的记者接触,在8月14日最终开庭审判那天,我的旁听证都是在最后关头在门口得到的。进法庭后,身边有三四个办事处的人员紧紧跟随,惟恐我有过激行为或者与新闻记者交谈。”
"二次被害"
似乎有一个不成文的规 ,所有这些重大灾难事故发生后不久,每个死难者家中都会有三四位派出所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采取包人包户的方式,“负责做家属的思想工作”。一位不敢透露姓名的家属说:“在要求家属限期签署赔偿协议书时,有的警察还动手打了拒绝签字的家属。他们吆喝甚至粗暴地拉扯我们,好像我们是一群罪犯。”
“出面处理死难者家属或者受伤幸存者的政府工作人员和司法机构成员,常常会再度伤害那些无辜者。”郭建安说,“我们常常发现,警察对被害人也是采取跟对待罪犯相似的方式,比如讯问他们,轻慢鄙视地对待他们,甚至强迫他们服从有些政府决定。如果被害人及亲属都想依靠政府时,这种可能性就更加明显。”到2001年清明节与2001年12月24日周年祭奠前夕,洛阳市曾陷入一种紧张气氛中,为稳定家属情绪的思想工作重新开始,维持秩序的政府工作人员集中在东都商厦、洛阳市殡仪馆、广场和各个交通要道。
跟洛阳大火相似的还有石家庄爆炸案和重庆武隆县山体滑坡案,它们的受害人群相对集中,都是在同一个城市或者县镇居住的固定居民,通过街道与单位,就能够实现对被害人家属的监督控制。本刊记者在采访烟台海难和武隆滑坡事件时候,明显感到被不明身份的人跟踪,据当地死难者家属说,那些都是政府派出来的。
灾难处理的一级准备,在当地最主要的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通常由当地公安局、政府、以及具体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它们通常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解散之后,受害人的问题就消失了。郭建安认为:“群众上访只能说国家做得不好,一旦形成仇恨心理就很困难,因为一个人可能影响一大片。”
“一刀切”式的赔偿
通常,没有哪个机构或者哪个人,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解释赔偿中更细节的成份,比如这笔钱的具体出处与具体针对哪项赔偿。
《洛阳“12.25”特大火灾事故赔偿协议书》甲方为具体遇难人亲属全权代表,乙方为洛阳市东都商厦,出面与死难者家属协商的是洛阳市大鑫律师事务所,“大鑫律师事务所称他们是受309家死难者家属委托,但事后所有的死难者家属相互一问,都不知道有这么回事。
另一位家属代表韩顺立告诉记者。这份约300字的协议书陆续签署於2001年1月,即为洛阳大火善后赔偿的全部说明。协议书中指出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具体哪条规定并未说明,含六条,其中最关键的是第二条:“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伍万元,作为对甲方所有索赔的结束和最终解决。”而且其中没有出现关於协调方大鑫律师事务所的任何文字信息。类似简明扼要的协议书,其他历次灾难的死难者家属通常也签过,而且规定了遗体火化和协议书签定与领取赔偿款的期限。“在这个过程中,我感觉到自己是在领取死去亲人的买命钱,更不要说在领钱过程中所受的屈辱。”韩顺立说,“最终还是有4名家属拒绝领取赔偿款,他们要求保留自己继续申诉的权利。”火灾发生后5天内,社会各界向遇难者家属的捐款达583万元,但最终发送到每位遇难者家属手中只有1万元社会救助,还有1万元是市政府发放的。
“大舜号”海难也是一次性赔偿每位遇难者6.5万元,其中两位遇难的韩国乘客各得到了约70万元的赔偿。李征说:“在数日之内,认领尸体并火化的给全额,如果延误的,则按天扣除赔偿费。”幸存者如马士奇和邵明慧得到了约5600元的赔偿费。
石家庄爆炸案发生一周后,副市长边春友组织了一次听证会,没有得到具体方案。后来因为上访的人较多,这样的听证会又组织了一次,得到的结果是每户人家的财产补偿一律为2万元。多数家庭不服气,最后依然是采取了“一刀切”方式,补偿每位死难者6万元,并分到了政府和相关单位在爆炸现场原址附近盖的新住房一套。本刊曾做过逃难口述实录的娄明, 因为属於租房东住房的幸存者,按照规定不能得到任何补偿。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死难者家属说:“我们觉得政府急於要结束这一切,把这当作政治任务或者是一件羞耻的事。”“一刀切”式的赔偿往往导致信息不透明,被害人及其家属知情权被剥夺。烟台海难幸存者马士奇说:“我们了解到的很多消息都是从新闻媒体上了解到的,否则,我们可能至今都不知道这艘船是怎么沉的,这艘船是哪个公司的,因为在事情发生后,我们被看作急需处理的一些问题,而非活生生的人。”
《三联生活周刊》
巫昂
转自北大三角地20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