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政策的执行依赖劳资力量对比的平衡

2007年05月28日

在中国与欧盟人权对话会议上的发言

中国劳工通讯 蔡崇国

和上届政府比较,以温家宝为总理的新政府重视维护劳工的权益。从整顿煤矿安全生产到实现农民工的平等待遇,中国政府近年来颁布了一系列改善就业和工人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的专项政策。特别是为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政府提出了包括反对对农民工的歧视,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等一系列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和其他的保护劳工的国家法律,却很难在企业里得到执行,它们经常在企业和矿山的大门口遇到由官商一体构成的保护雇主的“屏障”。这是中国目前的劳工利益保障的主要问题。这就使我们看到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有关劳动的法律和政府的政策在越来越多,越来越完善,另一方面,劳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得不到改善甚至在恶化。这里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的劳资力量的对比没有最基本的平衡,是企业的职工,当然包括农民工,没有真正的集体谈判和组织自己的工会等最基本的权利。没有劳工的集体力量的监督和抗争,法律和中央政府的决定就很难被尊重和执行。

在此,我们将从中国的政治和法律的现实出发,提出如何切实地在企业改变劳资力量对比失衡的具体方法,如何推行集体谈判机制,将劳动合同的谈判和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履行结合起来,以改变法律和政府保护劳工权益的行政法规得不到执行的问题。

我们要看到,二十多年的经济改革使中国的经济与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城市,一方面,是私人和外资,合资企业的迅速增加,大量的国营企业被地方官僚和私人资本以黑箱作业的方式改造为私有性质的民间企业。据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在2007年1月31日宣布,到2006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达497.7万户,私营经济占GDP的65%左右。另一方面,国家已从剩下的国企业的经营活动中退出,这些“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一样,其领导可以自行决定工人的劳动条件和实际的收入,自行招聘和解雇工人,它们已经变成以追求最大的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实体。中国社会自1949年以后曾一度消失的劳资双方在利益上的尖锐对立,又一次在结构上重新形成。   

在这种利益冲突的力量对比上,中国当代企业主和企业管理者,不但有资 本的力量,而且和公共权力及受这个权力控制的大众传媒紧密结合,故特别强 大。而与之发生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却是两手空空的单个劳工。在这种力量对比极不平衡的利益冲突中,中国的劳工阶层几乎没有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社会经济结构的重大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力量对比的严重不平衡,是中国劳工工作和生活条件恶化,社会矛盾日益加剧的根本原因。这种劳工社会地位低下,没有基本的权利的状况没有改变,执行国家保护劳工的法律和政府相关的行政命令,就只能依赖企业主和企业领导、地方政府领导人的道德意志和执法决心。而历史和现实早已证明,依赖道德意志解决利益冲突是靠不住的。而且,腐败现象的普遍发展,教育、卫生等公共领域的全面的商业化,加深了中国社会的道德危机。而地方政府负责人最关注的,是尽可能多地吸引外资,提高经济增长率。在这种条件下,将劳工权益的保障和法律的执行建立在企业主的善良意愿的基础上,更是幻想。


事实正是如此。以政府总理温家宝亲自敦促处理的工资被拖欠和煤矿事故这两个问题为例。2003年底,中国总理温家宝会见了工资被拖欠的民工熊德明,亲自过问全国范围的工资的拖欠问题。很多的县市还成立了名为“拖欠办”的专门办公室。他数次下到煤矿矿井,向全国表达政府解决威胁数百万煤矿工人生命的安全生产问题得决心,全国的县级政府及一些乡镇级政府,都设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据官方透露,几年来,中共党和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对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的批示多达上百次。

但是,据官方2006年初的统计,2005年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与2004年一样,都是1000亿元。也就是说,在被政府确定为工作重点的一年以后,工资被拖欠问题没有丝毫的改善。之后,官方没有再公布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但我们却看到了工人爬上高楼和吊车,以自杀相威胁来追讨被拖欠的工资的大量报道。湖北的互联网2006年7月发表了一个统计数据,从2006年6月1日到7月15日,武汉的消防队员为救助企图跳楼自杀者出动了44次,这些企图自杀者中的百分之七十的为工资被拖欠的工人。

中国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厉整治的效果也十分有限。确实,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数据,和前一年比较,2006年煤矿事故的死亡人数有所减少,但,同时,政府也承认,煤矿事故被隐瞒的现象正迅速增加。尤其是,去年冬天以来,煤矿事故又见一次频发的高潮,2007年三月的死亡人数较之二月,剧增了100%以上。中国有三、四万个合法和非法的个体小型煤矿,中国新闻周刊2007年2月2日的一篇报道中引述了一位熟悉煤矿行业的人士的话,他说,每个小型个体煤矿一年有一两个矿工死亡是很正常的。

尽管中国政府关注劳工的权益,制定了越来越多的相关政策,但,企业的劳资关系却日趋紧张。2005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为31400件,比上年增加了20.5%。2006年4月,国务院研究室发布了《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根据这个报告,只有47.78%的农民工能按时领取工资,每天工作八小时的只占13.70%,7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社会保险,79.8%的女工没有带薪产假。特别是,近年来,因国有企业改制的黑箱作业、强迫买断工龄,失业补偿金或退休金低,以及企业改制,也就是私有化后因工资低,劳动时间长等引起的工人罢工、示威游行、静坐堵公路铁路的群体事件在持续。据统计,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有百人以上参入的群体事件有七万余起,2005年达八万七千余起。2006年12月8日,“新华网”发布的一篇文章承认,“重大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涉及面越来越广;……暴力对抗程度明显增强,处置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酿成流血事件”。据专家统计,在这些群体事件中,有百分之三十以上农民的维权抗争,百分之二十以上则是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工人的抗争。这些抗争有时有成千上万的工人加入。如,为抗议被无理解雇或为提高买断工龄的补偿金,2005年8月重庆特殊钢铁长有数千工人堵路情愿,2005年11月四家国有建筑公司的数千名职工上街游行,2005年11月29日,数千被解雇的工人封锁了胜利油田管理局的办公大楼;2006年2月山东菏泽纺织厂上千名工人为增加工资而罢工;2005年7月大连开发区更有三万多工人罢工要求增加工资。

过去,工人集体维权行动的参与者有两类:一类是以失业下岗工人为主体的城镇工人;一类是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多数城镇的在职工人因惧怕解雇而不敢参入集体维权行动。近年来,这些在职工人也开始了组织罢工争取自身权益的集体行动。这是由於国企改制完成后,企业内城镇工人的工资待遇正与“农民工”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趋同,他们抗争的原因和农民工几乎一样,都是要求提高工资和减少工作时间等。所不同的是,城镇工人往往同时争取养老,医疗等社保待遇,而“民工”们则由於受到户籍歧视的影响,提出这类要求的还不多。

在这些频繁发生安全事故的矿山,拖欠工资及工人以罢工游行的手段进行抗争的企业,或者是没有工会,或者有工会,但工会的领导人是企业主或政府指定而没有任何保护工人权益的行动。这样,在平时,企业领导和雇主没有来自企业内部的有组织的工人的压力,公开地违反劳动法和政府关於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直至导致煤矿爆炸和其他的安全事故。在其他的企业,工人没有集体谈判的权利和力量,在开始只能是忍耐,最后,日常的不满和忍耐积累成爆发性的愤怒,转化为突发的,常常是十分激烈的集体行动。而且,在这些行动中,工人十分清楚,由於雇主对他们的蔑视和没有真正的集体谈判的机制,问题不可能在企业内解决,只有这种突发的集体行动将他们的问题暴露到企业之外,使之变成超出企业范围,影响社会的事件,才可能引发民众、舆论的关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在这种外力的介入下,他们的诉求才有可能得到最低限度的满足。而且,这些工人也通常知道地方政府的压制和他们所冒的风险,可能付出的代价。因此,这些集体行动通常是工人几乎是无法生存下去时发生的。

上述可见,要解决工资拖欠,防止煤矿安全事故等最基本的涉及劳工权益的问题,要减少并及时地解决工人集体的抗争行动,最重要和最迫切的,并不是制定新的法律,不是政府不断地发布新的政策文件,而是在企业内部和整个社会的结构上,改变劳资力量对比的不平衡,应该使工人有自己的组织的力量,使他们有合法的罢工的权利,使他们有自己的出版物、有大批的尊重、理解支持他们的知识分子、记者、作家和律师。这样,他们才会在企业内部、在社会上,成为有影响、有尊严的群体。也这样,雇主在日常的企业管理和生产的组织过程中,不得不尊重工人的权益,惧怕因其违法或不执行法律和政府的政策时,会遇到工人有组织的抗争。同时,要在工人能推出自己的代表的基础上,在企业内部和同行业的企业之间建立起劳资集体谈判的机制,这样,工人的不满和具体的利益要求才能得到及时地表达和满足。一些要求即使不能满足,它也会因为谈判过程中的沟通而不至於激化矛盾,不至於会演变集体冲突而威胁社会稳定。同时,这种集体谈判也会迫使企业的经营和改制的透明化,从而可能遏制企业经营和改制过程中大量的腐败问题。也只有这样,企业老板才不敢拖欠工人的工资,政府一系列关於防止工资拖欠的政策才能执行。面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大量的工人权益受侵害的,政府关於规范企业改制的种种文件不能得到执行等问题,其解决办法也在这里。如果改制的国有企业都有工人信任的工会,如果这个工会能够依据《工会法》代表工人从一开始就主动参与改制,就保护工人的就业,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再就业安排和社会保障等问题,与操作改制的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者进行谈判,企业改制对工人权利造成的侵害就不会严重到今天这种地步,全国各地也不至於像今天这样有此起彼伏的工人街头抗争事件。

治理煤矿安全生产的出路也在这里。大量的私人煤矿的矿主根本不把政府的法律和政府领导人上百次批示放在眼里,是因为监督法律执行的地方政府和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腐败和不负责任,也尤其是因为有可以说是决定工人生死的权力,而大量的农民矿工根本没有有组织的力量。要减少煤矿事故,中国政府和工会目前最重要和最实际工作,不是再作什么新的法规,而是从建立工人安全生产监督组织入手,使矿工有自己的组织力量,使矿主在违反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规使,会遭遇矿工有组织的,并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和法律保护的抵抗,只有这样,中国的煤矿安全生产问题才可能从根本上开始得到改善。

中国企业内部劳资力量对比的极度不平衡,使保护劳工的法律和政策的执行,安全依赖雇主的道德意志和企业外部的行政权力。到目前为止,政府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去使工人有自己的组织的力量,从而改变这种力量对比的不平衡,而只是企图加强企业外部执法的行政力量。其结果,不但是这些法律政策的执行没有改善,而且,更严重的,是在制造和强化中国的劳工是永远需要同情的眼泪,永远需要救济,需要慈善行为的“弱势群体”这一假像。很多人有此认为,中国的工人永远没有保护自己,左右自己命运的能力,一旦失去政府或雇主或社会团体的救助,他们就不能再企业,甚至不能再社会中象人一样正常生存。这就使中国劳工似乎进入了一种“越保护越弱势”的恶性循环,劳工越被被蔑视,他们的生存环境越恶劣。因此,要使中国现有的保护劳工权益的法律和政府政策得到执行,不是去制定新的、保障法律和政策执行的法律政策,这样会永远没个完。而是使中国的劳工有力量,有尊严,有自己保护自己,依赖自己的力量去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实,这就需要中国的劳工要有自己的组织的力量。有了这种组织的力量,企业内部的劳资力量的对比才有可能平衡。这不但能使劳工的地位从根本上得到改善,而且,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行为也有可能理性化。他们通常只有在面对劳工可能的抗争时,才不得不考虑劳工的利益和自己长远的利益。有了以劳工自己的力量为基础的劳资集体谈判机制,上述的群体事件和集体街头抗争的事件就可能减少,激烈的程度可能减低并成为可以预计、可以管理的社会日常事务,社会和政府付出的政治、社会和财政成本会减低。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对雇主不满的劳资冲突变成对政府不满的政治冲突。这样,企业内部劳资力量对比的平衡会带来整个社会成员及社会治理的理性化。

现在最需要的不是得不到执行的政府文件和法律条文,而是政府调整社会力量对比的具体行动。这些行动的第一步,必须是释放被捕的工运人士并公开承诺放弃并禁止对工人运动骨干的任何迫害。工人运动骨干的被捕和受迫害,不仅是对国际劳工标准的侵犯和违背了基本的政治道德,而且是工人力量被削弱,中国的劳资力量对比不平衡的最重要的原因。这种迫害是资本和政治权力结合的象徵,它不只使中国各地的工人损失了自己的领袖,而且使中国工人长期生活在对资本和政治权力的双重恐惧中,逆来顺受,不敢组织起来反抗,没有了基本的尊严。这种恐惧使不满在沉默中积累,并最后常常转化为爆炸性的愤怒和仇恨。这种迫害也使劳资冲突更难预计和解决,因为在冲突发生的前后,工人因恐惧而常常不愿推选出自己的代表,资方和地方政府因此也无法及时找到真正的谈判对手,以协商谈判的方式坚决冲突也就更为困难,不只是工人,整个社会都会,也正在为政府对工运人士的迫害付出重大的代价。

政府只是依赖行政权力和书面的法律规定,压制而不是依赖独立的,有组织的工人的力量,这使它自己成为劳资冲突和社会其他冲突的直接责任者。中国政府应该改变这种被动状况,转变角色,使自己从劳资冲突的一方退出,由社会冲突的主角变成解决冲突的调解人和仲裁者,并帮助社会的各阶层,尤其是帮助分散的、没有组织经验、沉默而充满恐惧的劳工阶层独立地组织起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制度化、有法律保障的劳资谈判和社会对话的机制。这样,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政策才有了根据,它们的执行就会变成普遍的社会需要,社会各阶层会因为自己的利益和权利保障的需要,因谈判和对话的需要而去执行和监督执行法律规范和政府政策。这样,政府和国家才可能具有治理社会,管理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中立的权威、公信力和效率。这才是社会稳定和谐的持久保证。

200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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