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专栏作家:潘多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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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是城市生活中的边缘人,非得弄出点儿不同凡响的举动来,才能多少引起人们的注意。建□工地的民工无端被拖欠工资,爬上未竣工的大楼的顶层或工地塔吊,要挟说再不给工资就往下跳,即为一例。他们如果不采取如此极端行动,无论是看热闹的市民,还是派出所民警,甚至那些天天和民工打交道的建□工地的大小老板,何曾注意到城市里还有这样一群“要钱不要命”的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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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正如第一个把女人比喻成鲜花的人是天才,第二个人照搬这个比喻是庸才,第>个人再这样比喻可能就要被人讥笑为弱智,民工为了讨回自己应得的工资,用寻短见的办法对工地老板进行要挟,也面临>这样一个每况愈下的尴尬处境。最初他们的要挟往往能奏效,毕竟工资有价而生命无价,建□工地老板即便真是“资金周转困难”,也不能眼睁睁看>人家跳下来活活摔死,所以民工一旦以死相逼,老板只要良知未泯,只要对生命还有起码的敬畏,就不可能不为所动,就算自己垫钱或借钱,也要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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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工探索出的成功经验,必然要被其他有相同遭遇的民工借鉴、效仿,久而久之,工地老板逐渐意识到,这很可能是民工的花招,是正在民工中蔓延□滥的一股“不正之风”,不能总是迁就他们,惯他们的臭毛病。於是再有民工爬上塔吊寻短见,工地老板就再也不会像先前那样,火急火燎地在下面高喊“工钱全准备好了,赶快下来吧”,而是胸有成竹地躲在一边,任他□横遍野血流成河也与我无关。只剩下一帮看热闹的市民在塔吊下向民工起哄:“嘿,哥们儿,瞎磨蹭什麽呀,到底跳不跳啊!”事情再往后发展,若再有民工爬上塔吊寻短见,以为这样做可以逼老板支付工资,就真是难逃“弱智”之讥了,因为在这个时候,塔吊下面除了仍然见不□老板,除了仍然有一群市民在看热闹、起哄,等待他们还将是法律的制裁。江苏籍民工吴某,为讨要工钱爬上了北京北新桥某工地的塔吊,虽然如愿以偿讨回了工钱,却因“扰乱社会秩序和妨碍安全生产”,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他因此成为北京市因爬塔吊讨工钱而被拘留的第一人(《北京晨报》9月26日)。10月9日,四川籍民工吴某和李某,也是因为爬上工地的塔吊,被认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被警方治安拘留(《北京青年报》10月12日)。后两名民工大约是北京市因爬塔吊受到法律制裁的第二人和第>人,鉴於信息在民工群体中的低效率传播,肯定还有更多的民工因此被法律制裁之后,他们中爬塔吊的“不正之风”才可望得到有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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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民工的过激行为,警方的态度明白极了:“在法制国家,出现问题要依法解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任何冲动的做法,除了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对自己也不可能有任何好处。”警方也许认为爬塔吊的民工是法盲,否则也不至於在“法制国家”里如此“冲动”。但警方应该知道,即便一个法盲,在“法制国家”里也有享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比如原本没有接受过系统法律教育的民工,如果有人告诉他们――按《劳动法》规定,在建□工地干活应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工地老板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有意无意拖欠工资,劳动保障部门、工商部门理当迅速予以处罚,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们出了问题当然首先会想到“依法解决”;更确切地讲,如果民工们没有被据称“和劳动局、工商局、法院混得很熟”的老板义正词严地告戒“随你去哪儿告,告到中南海老子也不怕”,没有耳闻目睹并亲身经历大量“依法解决”就等於“无法解决”的遭遇,他们怎麽会冒>一不小心就被摔得粉身碎骨的危险,动不动就爬到塔吊上去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和妨碍安全生产”呢?为了营救一只爬上大树后再也下不来的小野猫,北京的110巡警可以请来消防队员,开来一辆救火车,十几名火警工作人员前前后后忙乎一个多小时,围观的市民深受感动,哽咽□说“我觉得他们很伟大”(《北京青年报》10月13日),相比之下,对於那些爬上塔吊后不想下来的民工兄弟,警方难道就不能稍稍宽容一点儿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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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法制国家里,如果劳动者老老实实地“依法”却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走投无路之际上吊、跳楼又要受到法律制裁,请问谁能给他们一个更好的、聊胜於无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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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08
摘自《羊城晚报》
20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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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是城市生活中的边缘人,非得弄出点儿不同凡响的举动来,才能多少引起人们的注意。建□工地的民工无端被拖欠工资,爬上未竣工的大楼的顶层或工地塔吊,要挟说再不给工资就往下跳,即为一例。他们如果不采取如此极端行动,无论是看热闹的市民,还是派出所民警,甚至那些天天和民工打交道的建□工地的大小老板,何曾注意到城市里还有这样一群“要钱不要命”的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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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正如第一个把女人比喻成鲜花的人是天才,第二个人照搬这个比喻是庸才,第>个人再这样比喻可能就要被人讥笑为弱智,民工为了讨回自己应得的工资,用寻短见的办法对工地老板进行要挟,也面临>这样一个每况愈下的尴尬处境。最初他们的要挟往往能奏效,毕竟工资有价而生命无价,建□工地老板即便真是“资金周转困难”,也不能眼睁睁看>人家跳下来活活摔死,所以民工一旦以死相逼,老板只要良知未泯,只要对生命还有起码的敬畏,就不可能不为所动,就算自己垫钱或借钱,也要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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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工探索出的成功经验,必然要被其他有相同遭遇的民工借鉴、效仿,久而久之,工地老板逐渐意识到,这很可能是民工的花招,是正在民工中蔓延□滥的一股“不正之风”,不能总是迁就他们,惯他们的臭毛病。於是再有民工爬上塔吊寻短见,工地老板就再也不会像先前那样,火急火燎地在下面高喊“工钱全准备好了,赶快下来吧”,而是胸有成竹地躲在一边,任他□横遍野血流成河也与我无关。只剩下一帮看热闹的市民在塔吊下向民工起哄:“嘿,哥们儿,瞎磨蹭什麽呀,到底跳不跳啊!”事情再往后发展,若再有民工爬上塔吊寻短见,以为这样做可以逼老板支付工资,就真是难逃“弱智”之讥了,因为在这个时候,塔吊下面除了仍然见不□老板,除了仍然有一群市民在看热闹、起哄,等待他们还将是法律的制裁。江苏籍民工吴某,为讨要工钱爬上了北京北新桥某工地的塔吊,虽然如愿以偿讨回了工钱,却因“扰乱社会秩序和妨碍安全生产”,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他因此成为北京市因爬塔吊讨工钱而被拘留的第一人(《北京晨报》9月26日)。10月9日,四川籍民工吴某和李某,也是因为爬上工地的塔吊,被认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被警方治安拘留(《北京青年报》10月12日)。后两名民工大约是北京市因爬塔吊受到法律制裁的第二人和第>人,鉴於信息在民工群体中的低效率传播,肯定还有更多的民工因此被法律制裁之后,他们中爬塔吊的“不正之风”才可望得到有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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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民工的过激行为,警方的态度明白极了:“在法制国家,出现问题要依法解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任何冲动的做法,除了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对自己也不可能有任何好处。”警方也许认为爬塔吊的民工是法盲,否则也不至於在“法制国家”里如此“冲动”。但警方应该知道,即便一个法盲,在“法制国家”里也有享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比如原本没有接受过系统法律教育的民工,如果有人告诉他们――按《劳动法》规定,在建□工地干活应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工地老板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有意无意拖欠工资,劳动保障部门、工商部门理当迅速予以处罚,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们出了问题当然首先会想到“依法解决”;更确切地讲,如果民工们没有被据称“和劳动局、工商局、法院混得很熟”的老板义正词严地告戒“随你去哪儿告,告到中南海老子也不怕”,没有耳闻目睹并亲身经历大量“依法解决”就等於“无法解决”的遭遇,他们怎麽会冒>一不小心就被摔得粉身碎骨的危险,动不动就爬到塔吊上去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和妨碍安全生产”呢?为了营救一只爬上大树后再也下不来的小野猫,北京的110巡警可以请来消防队员,开来一辆救火车,十几名火警工作人员前前后后忙乎一个多小时,围观的市民深受感动,哽咽□说“我觉得他们很伟大”(《北京青年报》10月13日),相比之下,对於那些爬上塔吊后不想下来的民工兄弟,警方难道就不能稍稍宽容一点儿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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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法制国家里,如果劳动者老老实实地“依法”却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走投无路之际上吊、跳楼又要受到法律制裁,请问谁能给他们一个更好的、聊胜於无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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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08
摘自《羊城晚报》
200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