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罪责被“集体决定”化爲无形

2007年08月30日

被埋130多个小时,在救援已终止几天之后,北京市房山矿难两被埋矿工才自行爬出矿井。对此,房山区安监分局副局长贾凤月称,事故发生后自己曾赶到现场参与救援,并是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之一。他证实,会议确实听取了区安监局和国土局的情况分析,鉴定被困人员已不具备生存条件。但他强调,“最后终止救援,是指挥部集体决定的。”(2007年8月26日《新京报》)
  
  两个被埋矿工凭藉著强烈的求生欲望,相互喝对方的尿液,终於在专业救援队停止救援四天后,奇迹般的自救生还。他们的生还,不仅仅证明了人类超强的生命力,同时也证明了有关部门的“科学救援方案”、“采空区已不具备生存条件”之类的都是扯淡,这不啻於给有关部门掴了一个响亮的耳光。对於两条人命差点被有关部门玩忽职守而吞噬的责任,房山区安监分局有关人士却称,这是大家“集体决定”终止救援的。
  
  集体决策,曾经是个好东西。它反映了民衆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决定著公共物品的供给,是一个全体社会成员偏好加总的过程,是把个人选择转化爲集体选择的一种过程或机制。每一个决策者的能力、经验、知识面都是有限的,在对制定某项决策时,决策层集思广益,综合考量方方面的建议与意见,从而减少决策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误,这不失爲一种科学的执政措施。同时,这样做也有利於决策层形成充分民主、相互监督的决策环境,有效预防止滥用权力的行爲。集体决策在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许多成功的典范,因此也一直被许多单位和部门所采用。
  
  然而在当下,“集体决定”越来越多偏离了人们初衷,走了调,变了味。集体研究、集体决定等等,在某种程度上,早已异化爲一些人开脱责任与过错“挡箭牌”。最常见的,某项工程出现重大事故后,相关责任人会说这当初是“集体决定”;某些人买官卖官真相被披露后,也说是“集体决定”……甚至一些“集体决定”的后果,就是集体违法犯罪。而我们几乎很少看到某人爲“集体决定”担责,不管是过错、失误,还是藐视党纪国法,结果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百练钢”化爲“缠指柔”。法不责衆嘛,也不可能拿“集体”来查办。
  
  我们还拿北京房山矿难停止救援来说吧,不管这个“集体决定”如何,它终究是要有人“拍板”,才能执行的。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对於这次救援,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希望,也当尽百分之百的努力。可是相关决策者,却轻易的放弃了救援行动,其责任也是明摆著的。对於像这样打著“集体决定”的幌子的,出现的重大罪责,都应该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集体决定”,应该依法对某些责任人进行制裁,决不能让“集体决定”成爲某些人对法制法规进行的“软抵抗”。


2007年8月27日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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