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人被卖做"奴工"令高院院长痛心疾首

2011年03月10日
文/法制日报记者徐伟

"近年来,拐骗、虐待和强迫精神、智力残疾人做苦工的案件屡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3月8日,在陕西代表团驻地,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安东痛心疾首地说,这类事件的发生,一方面反映出包工头道德沦丧、法制意识淡漠的问题,另一方面更暴露出我国现有监护制度不健全和相应社会保障措施不到位的问题。

安东强烈呼吁,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在明确家庭监护职责的同时,健全公共监护制度。

现有法律未把智力残疾人纳入监护范围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同时规定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

"实践中,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通过监护制度保护其合法权益。" 安东说,而制定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仅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纳入监护范围,对于成年智力残疾人的监护问题却没有作出规定,造成成年智力残疾人的监护处于"于法无据"的状况。

安东补充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关于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的解释中,把痴呆症人纳入精神病人范围,按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定依据,但痴呆症人只是智力残疾人的一部分,其他智力残疾人仍得不到切实保护。

现有社保措施无法缓解残疾人家庭重负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普查情况,我国现有精神、智力残疾人1168万,占残疾人总数的14.08%,涉及到上千万个家庭。

"完全丧失和部分丧失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智力残疾人,一般无法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加之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照顾,影响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工作生活,此类家庭的生活负担较其他残疾人家庭更为沉重。"安东说。

目前,我国基本建立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纳入社会低保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生活困难。安东告诉记者,但对于生活负担沉重的精神、智力残疾人家庭犹如杯水车薪,有的家庭在不堪重负的情况下,不顾亲情、道德谴责甚至是法律惩罚,放弃或者推卸管理、照顾义务,使精神、智力残疾人流落社会,乞讨为生,甚至被贩卖后充当"奴工"。

构建家庭社会国家三位一体的监护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精神、智力残疾人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要求和期盼。" 安东建议,在家庭监护的基础上,强化国家、社会责任,完善公共监护措施,构建家庭、社会、国家三位一体的监护体系,使精神、智力残疾人得到全方位的保护和保障。

首先,应修改、完善民法通则关于监护制度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智力残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其纳入监护范围。

其次,构建家庭、社会、国家三位一体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监护制度。

"建议制定专门的法律,在明确家庭监护职责的同时,健全公共监护制度。" 安东说,一方面,赋予有关社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维护精神、智力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诉讼主体地位。当精神、智力残疾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可由民政等国家职能部门、残联、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组织、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精神、智力残疾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维权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落实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责任。精神、智力残疾人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由上述组织或单位向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确定由精神、智力残疾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另一方面,设立社会福利院、托管中心等专门的公共监护机构。对于没有近亲属作为监护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或虽有近亲属监护人,但有虐待、遗弃等行为或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以及流落社会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由上述公共监护机构履行管理、照顾的监护职责。资金来源上,在国家财政负担的同时,鼓励社会和民间进行捐助,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在全社会形成扶弱帮困的良好道德风尚。

同时,加强对精神、智力残疾人家庭的社会保障力度。将精神、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社会保障范围,除按月发放生活补助金外,额外发放护理补助金,增强家庭成员履行照顾义务的积极性。同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监督残疾人补助金的发放和使用,确保用在残疾人身上。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方面,也应给予足够的政策倾斜,由国家或地方财政全额负担其参保费用,适当为其扩大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返回页首

本网站使用cookie来收集有关您计算机的信息。

请参阅中国劳工通讯的「隐私政策」以准确了解我们向网站用户及电子报订阅者收集何种信息, 我们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以及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虑,如何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