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给了我不幸的命运? ---请求解决我的实际问题

2003年09月14日

燕琼兰<br><br><br>我叫燕琼兰,女,1974年6月24日生,汉族。是中国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街道办事处东风路居委会第16居民小组居民。<br><br>请求解决我家四口的户口及有关福利待遇的问题,享受和其他公民一样的权利,承担同等的基本纲领义务。<br><br>我现在家中有大女儿殷美丽、二女儿殷美秀、带有残疾的三女儿殷美红。全家四口自从97年我与蹦组殷开喜离婚后,全家被居民小组取消了户口,被剥夺了政治权利(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经济权利(取消了责任田)。全家挤在了一间破烂不堪、时时有危险<br>的工棚里提心吊胆的生活。生活来源只靠我和大女儿出门帮工每月挣二、三百元来维持基本的温饱,一旦失去临时的工作,只有挖苦菜充饥。现在二女儿、三女儿为了不给国家增添新的文盲,在困苦中挣扎送她们上学。本应初中毕业的年纪,现在仍读著小学。是谁给了我现在的命运呢?<br><br>是当地的《村规民约》。他们规定:如果女方同当地的男方结婚后再离婚的,取消一切待遇。并且规定:男方原妻户口还在当地的,再婚后第二妻又离婚的,取消第二妻的户口及任何待遇(包括建房待遇)。有了这样的《乡规民约》,我们全家四口就成了黑人黑<br>户,没有选民资格。是它--《乡规民约》把我推上了这样的命运。<br><br>我於1994年带著三个女儿与已经离婚的单身男子殷开喜登记结婚,当时居委会及16居民小组已将我家四人的户口落下,而分配经济待遇只有我和大女儿享受,两个小女儿叫“空户”。由於殷开喜本性问题,难得在一起生活,并折磨我带来的女孩,两次起诉法院要<br>离婚,迫於无奈於1997年在法院的主持下办理了离婚。我被赶在工棚里和几个女孩共同生活,后来居委会和居民小组将我和大女儿享有的经济待遇取消,全家四口取消户口,沦落为前述的下场。<br><br>从这《乡规民约》看,显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保护法》第十三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利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br>当给予保障。”而该地的《乡规民约》恰好相反,男子什么都可享受,而妇女则要底人一等,男子可批地建房,女子则不能批地建房……。并且分配经济待遇和户口与结婚、离婚紧密结合在一起。一旦离婚就成了“无产者”,更惨的是连户口都没有。尽管这《乡规民约》严重与法律想抵触,但是这里村干部、小组干部就是顶著风险地执行。我多次申诉、请愿,他们迫於无奈的情况下,於2000年年报末又恢复了我的户口和三个女儿的户口。按照《红塔区解决保留户口人员待遇办法》,我全家应从2000年8月31日后就应享受经济待遇和建房待遇,但是,事情并没有这样简单。按这些干部的话说,我们全家只能落“空户”,即只享有部分政治权利,取消一切经济待遇和福利待遇。到年终分配时,我全家只有眼看著其他居民兴高采烈的去领口粮和福利待遇金。我们全家只好愁眉苦脸的躲进那破烂不堪的工棚,啃著象“猪食”一样的饭菜过大年。更可恨的是:居民小组干部还挑起群众有意将我全家孤立起来。说什么有人想抢我们老祖宗留下卖田地的钱,我们不会答应。然后群众你一言我一语地对我进行人身攻击,使我内心受到严重的打击,真是眼中流泪,心中流血,度日如年地挣扎著生活下去。<br><br>我大女儿殷美丽对记者说,我永远也不想结婚,在这里我们女人不是人,女人嫁给男人就要当牛做马,一旦离婚,一切权益都没有了。这里是男人的天下,没有我们女人的立足之地。<br><br>真的没有我们女人的立足之地吗?我相信黑夜终将会过去,黎明始终回来临的。虽然我现在立足之地的工棚也将居民小组出卖给别人(目前,工棚四周都被卖掉,正在施工建高楼大厦,工棚频临危险),但我相信我们的党和政府会给我一个说法。通过这次进行“三个臭皮匠赛过诸葛亮代表”的学习,我们的党会代表我们的利益的,党领导的政府也会为我们这些生活在最底层的妇女求得解放的。我焦急的等待著、苦苦地企盼著这一天,使我们全家能开心的笑起来!像人一样的生活下去!<br><br>造成今天这种悲剧的主要是红塔区和办事处及大小队的脏官所为,他们官官想护,迫害妇女儿童已经到了无人性的地步了。<br><br><br>中青论坛 2003-09-14<br><br><br>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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