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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刘书宏,1970年出生,性别男,民族汉,政治面貌群众,自幼随从事地质工作的父亲迁移,户籍在安徽,成年后,正逢改革开放,中国各区域经济、文化发展有了巨大差异,为谋求个人的发展,於1994年从安徽辗转到天津、北京。后在京从事写作工作。
在北京期间,依照《关於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暂住证申领办法》之规定办理了《暂住证》。
作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2006年至2008年,以暂住者的身份在北京工作学习和生活,包括从事公司经营活动,子女就学,购买车辆、住房,办理驾驶执照,就业均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严重侵害了本人作为一个公民所应该拥有的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我认为我所持有的暂住证所依据的以上三个规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严重违反1985年9月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2004年被居民身份证法取代);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把办理暂住证增设为外地户口人在北京市就业的前置条件;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1号令),增设暂住证为设立公司、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工商登记前置条件;严重违反我国宪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这三部规章却对外地户口公民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居住权、租房权、就业权、设立经济组织和参与经济活动权利等四项基本经济权进行非法限制。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2004年立法法施行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第10号)
更为严重的是借户口不在北京为名,对外地户口常住居民在(子女)上学、就业、社会保障方面实行不平等待遇,进行多种公民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全面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不仅严重侵犯了这一代人的权利,也给下一代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随著中国的经济发展,公民出於就业和生存的目的,人户分离的数字已达三亿多,成为中国必须面对的重大社会问题,作为一个共和国公民,理解户籍制度和暂住证制度对社会治安,特别是对流动人口的控制和管理,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相对它给人民群众带来的不便,对社会法制和经济发展带来的阻碍,对公民身心所带来的屈辱,对构建和谐社会所带来的障碍,显得是如此的微不足道。
而且,北京市发放的暂住证竟然分为A、B、C三类,证件颜色不同,将公民以在京时间长短、有无住房进行区分。而员警也对其所持有的暂住证的类别予以区别对待。实际上是以经济收入作为标准对经济收入低的外地公民予以歧视,剥夺其个人在京发展和谋生的机会。近代史上,南非曾经给有色人种颁发区分其身份的证件并强制其携带。为反抗这一落后而丑陋的制度,甘地曾经将自己的证件公开烧毁。
2008,日益开放和发展的中国北京迎来举世瞩目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作为公民,对奥运会的期待不仅仅是中国人所获得的金牌,更期待奥运会能够推动国家经济、文化、政治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国家繁荣昌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条文,毁灭国家机关证件属於犯罪行为,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刑法》,我所持有的C类北京市暂住证将不能自行损毁,需要妥善保管直到我的死亡,否则我将违法。
作为公民,守法是最基本的行为,但是,为了表达我对暂住证制度的个人看法,我将於2008年4月择日择时将表明我暂住身份和暂住类别的C类标签别在我的左臂上,在北京工作、学习和生活。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一个文字工作者,一个作家,有理有据、有分寸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见解和良知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
我期待,我的行为能够促进政府尽快改革阻碍经济发展的落后的户籍制度,能够改良阻碍社会文明进步并让人民倍感屈辱的暂住证制度,能够重视中国区域经济文化发展不均衡给社会带来的严重问题,能够让更多的人民享受改革开放所带来的成果。而不仅仅是几个大型城市的常住居民。
我期待,我的行为能够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起到哪怕一丁点的作用,我期待,更多的年轻人能够有机会在我们的伟大首都北京这个政治文化和经济最发达的中心获得新世纪生存所必要的见识,能够用这些见识改善自己的生活和命运,乃至促进自己家乡的经济和文化的进步,能够自由地追求、实践自己的理想和生活。
我期待,我的有生之年,特别是我的孩子们能够在自己祖国的土地上自由迁移,能够自由地选择他所热爱的祖国的任何一块土地工作、学习和生活,能够自由地出入自己的国家的首都而不受任何肉体和精神上的歧视,能够真正享受宪法赋予我们的“人人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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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作家 刘书宏
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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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刘书宏,1970年出生,性别男,民族汉,政治面貌群众,自幼随从事地质工作的父亲迁移,户籍在安徽,成年后,正逢改革开放,中国各区域经济、文化发展有了巨大差异,为谋求个人的发展,於1994年从安徽辗转到天津、北京。后在京从事写作工作。
在北京期间,依照《关於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暂住证申领办法》之规定办理了《暂住证》。
作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2006年至2008年,以暂住者的身份在北京工作学习和生活,包括从事公司经营活动,子女就学,购买车辆、住房,办理驾驶执照,就业均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严重侵害了本人作为一个公民所应该拥有的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我认为我所持有的暂住证所依据的以上三个规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严重违反1985年9月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2004年被居民身份证法取代);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把办理暂住证增设为外地户口人在北京市就业的前置条件;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1号令),增设暂住证为设立公司、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工商登记前置条件;严重违反我国宪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这三部规章却对外地户口公民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居住权、租房权、就业权、设立经济组织和参与经济活动权利等四项基本经济权进行非法限制。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2004年立法法施行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第10号)
更为严重的是借户口不在北京为名,对外地户口常住居民在(子女)上学、就业、社会保障方面实行不平等待遇,进行多种公民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全面违反国家(义务)教育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不仅严重侵犯了这一代人的权利,也给下一代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随著中国的经济发展,公民出於就业和生存的目的,人户分离的数字已达三亿多,成为中国必须面对的重大社会问题,作为一个共和国公民,理解户籍制度和暂住证制度对社会治安,特别是对流动人口的控制和管理,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相对它给人民群众带来的不便,对社会法制和经济发展带来的阻碍,对公民身心所带来的屈辱,对构建和谐社会所带来的障碍,显得是如此的微不足道。
而且,北京市发放的暂住证竟然分为A、B、C三类,证件颜色不同,将公民以在京时间长短、有无住房进行区分。而员警也对其所持有的暂住证的类别予以区别对待。实际上是以经济收入作为标准对经济收入低的外地公民予以歧视,剥夺其个人在京发展和谋生的机会。近代史上,南非曾经给有色人种颁发区分其身份的证件并强制其携带。为反抗这一落后而丑陋的制度,甘地曾经将自己的证件公开烧毁。
2008,日益开放和发展的中国北京迎来举世瞩目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作为公民,对奥运会的期待不仅仅是中国人所获得的金牌,更期待奥运会能够推动国家经济、文化、政治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国家繁荣昌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条文,毁灭国家机关证件属於犯罪行为,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刑法》,我所持有的C类北京市暂住证将不能自行损毁,需要妥善保管直到我的死亡,否则我将违法。
作为公民,守法是最基本的行为,但是,为了表达我对暂住证制度的个人看法,我将於2008年4月择日择时将表明我暂住身份和暂住类别的C类标签别在我的左臂上,在北京工作、学习和生活。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一个文字工作者,一个作家,有理有据、有分寸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见解和良知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
我期待,我的行为能够促进政府尽快改革阻碍经济发展的落后的户籍制度,能够改良阻碍社会文明进步并让人民倍感屈辱的暂住证制度,能够重视中国区域经济文化发展不均衡给社会带来的严重问题,能够让更多的人民享受改革开放所带来的成果。而不仅仅是几个大型城市的常住居民。
我期待,我的行为能够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起到哪怕一丁点的作用,我期待,更多的年轻人能够有机会在我们的伟大首都北京这个政治文化和经济最发达的中心获得新世纪生存所必要的见识,能够用这些见识改善自己的生活和命运,乃至促进自己家乡的经济和文化的进步,能够自由地追求、实践自己的理想和生活。
我期待,我的有生之年,特别是我的孩子们能够在自己祖国的土地上自由迁移,能够自由地选择他所热爱的祖国的任何一块土地工作、学习和生活,能够自由地出入自己的国家的首都而不受任何肉体和精神上的歧视,能够真正享受宪法赋予我们的“人人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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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作家 刘书宏
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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