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用於养老的血汗钱―――社保基金竟变成贪官的“摇钱树”,社保局内个别“蛀□”为了些许蝇头小利,已造成5000万元的社保基金流失。
昨天上午,原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蔡耀坤因涉嫌受贿25.5万元在广州中级法院受审。此案所造成的后果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度关注。
蔡耀坤今年54岁,男,广东省东莞市人,大专文化,2001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据广州市检察院指控,1998年10月到2001年春节期间│蔡耀坤利用主管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的职务便利,批示将一亿多元的社保基金分次存入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后以出国考察缺乏资金为由向该行索贿十万元港币。另外,蔡经社保局下属的社保实业公司副总经理罗某某介绍,批示将5000万元的社保基金存入中国银行广州中山一路办事处,随后蔡耀坤以“存款利息”、炒股、购买福利房补差等理由收受了罗某某的15.5万元人民币。因蔡耀坤批出转存的5000万元社保基金未能及时收回,2001年7月,蔡被有关部门查处。同年8月,蔡向反贪部门自首。
社保基金能否正常运作既关系到每一位市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政府的声誉。如何对社保实施部门进行监督也随>蔡耀坤案浮出水面而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记者翻查了1995年7月公布施行的《广州市社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发现当中对负责社保实施的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和管理有如下规定:
-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对结存的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给付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按安全、增值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开发、运营。其增值所得,全部归入社会保险基金。
-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健全会计、统计、审计制度,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督,并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运营情况;每年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布一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截留、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及管理费,或因疏忽职守造成基金运营严重亏损,由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中青在线
2002-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