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需要刚性支援

2008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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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形成合力,联手共推”,可谓放之各地而皆准的共同经验。虽然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的地方和企业因实际情况不同,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路径和特色各异。

       事实上,在我国仍处於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供大於求、劳动关系双方力量相对不平衡的情况下,工资集体协商的内涵绝非止於进行劳资对话、协商共决工资即可,而是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既需要社会共识的软环境营造,也离不开法规政策的刚性支持。因此,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亟须形成社会合力,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尤其要发挥政府在工资分配中的主导作用。

       清除认识障碍,实现思想统一,是形成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合力的前提

       对全国广大职工特别是从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人们来说,今年的全国两会有著特殊的意义。

       3月5日,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把“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上升到了政府行政层面的具体要求,并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这在我国尚是首次。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劳动关系的经济利益关系特徵日益凸显,客观上呼唤著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企业收入分配机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党的十六大以来,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融入中央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部署。

       需要指出的是,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前进步伐并不快。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认识不到位可谓首当其冲,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不愿谈”:一些企业片面地将“企业自主分配”误解为企业经营者单方面决定工资,认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就意味著为员工加薪、提高企业成本,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一些地方政府出於地方利益,担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影响投资环境,而重视不够、职责缺位。

       同时,就工会干部来说,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工作和思维惯性尚存,又缺乏维护职工经济权益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加上人事体制方面因素的现实制约,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畏难情绪而“不会谈”、“不敢谈”;广大职工对工资报酬虽然有著强烈的期待,但对工资集体协商这一合法理性的诉求表达管道了解不够。

       显然,清除认识障碍,实现思想统一,是形成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合力的前提。

       辽宁省总工会连续两年将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列入与省政府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引起省委、省政府的重视,促成了省委在《关於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工会工作领导的意见》中对各级党委、政府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提出明确要求;新乡市总工会联合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专门针对企业的经营者和劳资主管人员举办多期学习班,使他们认识到工资集体协商对於建立公平、合理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南昌市总工会利用动员会、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从企业运行层面给工会干部、职工代表宣讲工资维权理论;唐山市连续5年在全市开展“宣传月”活动,在当地电台、电视台和主要报纸开设专栏,宣传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意义,并集中播发工资集体协商的政策释疑,促进形成社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当然,扩大共识还离不开理论上的支援,特别是一些错误观念亟须廓清。比如,对於工资集体协商会增加企业劳动力成本的问题,便需要从理论澄清上打消有关各方的顾虑。事实上,虽然我国经济在短期内不会丧失劳动力丰富的优势,但随著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劳动力供给长期大於需求的格局将逐渐发生逆转。对中国企业来说,真正面临的考验不是工资集体协商带来的劳动力成本增加,而是竞争优势能否与时俱进地与劳动力成本同步增长。只有适应经济发展环境的改变和内在规律,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结构,让我国工人参与到价值回报更高的国际产业竞争中去,才是根本出路。

       值得期待的是,据介绍,有关方面对促进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政策措施等方面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要逐步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共决、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这一企业工资分配原则的确定,必将进一步统一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思想认识,从而为行动上的一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政策引导,不仅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刚性的支援,而且强化了工作合力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仅需要思想上的统一,更应上升为法律意志,从而为实际工作提供法律意义的刚性支援和保障。

       但是,我国目前支撑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属於部颁行政规章,立法层次偏低;而《劳动法》、《工会法》等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是选择性条款,并缺乏必要的罚则,刚性不足,难以对企业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所有这些,都使得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难上加难。

       与此同时,相关配套政策不到位,如与企业工资决定制度相关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的制定和发布,与现实需要有较大差距,还不能满足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用人单位决定劳动定额和工资水准的需要,特别是劳动定额管理缺位,缺乏全国统一的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都导致支撑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资讯资源不足。工会和职工协商代表占有资讯资源与企业行政方面不对称,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准和品质。

       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划分,劳动关系非平衡性的矫正,不能仅靠国家公权力的干预,但推动国家在宏观层面上进行劳动标准、劳动契约、劳动保障的立法,并建立有限度的行政干预机制,则是必要的。

       江苏省总工会著力加强地方立法参与,推动形成了具有江苏特色的地方劳动法规体系,在开展工资协商,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加强企业劳动定额管理等实现许多重大立法突破,为依法推进工资协商制度提供了更具操作性、更有约束力的法规保障;河北省总工会经过3年的努力,终於促成省人大於2007年9月通过了全国第一部关於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法规———《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条例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式进行了规范,为协商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程式约束和制度保障;山西省总工会自1997年起,直接推动了《山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7部地方劳动法规,都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点内容进行了规范和保障。同时,由省政府出台的《山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有望在今年5月颁布……

       各级工会还抓住党和政府重视民生问题的机遇,积极推动有关工资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在上海,市总工会今年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10倍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等6类企业,必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天津,市委从2005年起连续三年将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写入年度工作意见,2006年,市政府专门下发促进企业职工收入增长的档,明确要求各类企业都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江苏,到2006年3月,全省各市、县、区都以党政名义就全面推行工资协商制度专门下发档,进行了政策部署……

       各级工会积极推动和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在工资分配上发挥主导作用,加大政策引导,不仅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刚性的支援,而且强化了工作合力。正如中共辽阳市委有关领导在全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说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不能单打独斗,必须注重力量整合,形成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王娇萍 李刚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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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是和谐社会的公平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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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2008年04月15日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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