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1996年,李文斌从黑龙江省五常电业局工作二十余年内退后,应聘到黑龙江天菊集团五常大豆蛋白厂任电工,但是上岗后不到三个月便因为操作事故被电弧烧伤至五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企业不但拒绝依法赔偿及提供医疗,反而却将李文斌非法解聘了,而县劳动局和仲裁委员会则拒绝为李文斌做工伤认定。拖著伤残的肢体,李文斌从县劳动仲裁到县法院,再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直到省高级人民法院,风风雨雨,跌跌撞撞了十一年之后,才在2007年拿到了工伤认定,并随后打赢了工伤赔偿官司,但企业已经没有任何资产可供执行。
此后,李文斌要求县劳动局给予国家赔偿,但追究行政责任的过程又从县劳动局和仲裁委到县法院,再到市中院,直到省高院,来来回回三年,至今仍没有结果。李现在以从电业局内退的每月一千多元劳保金,与老伴儿一块儿过活。
企业伪造工伤报告,劳动局偏听则暗
李回忆道,当时在工作的时候因为操作失误,颈部、胸部、胳膊被电弧烧伤至五级伤残。企业以李不属於厂内正式职工为由没有给予任何赔偿,只是在区委副主任的调解下支付了李当时的四千多块钱医疗费,并以“蓄意违章”为由将李解雇。
“厂子说的,我这电工呢,在工作当中只能就有看护任务,没有操作任务。”李手上还保留著当初的聘任合同及电工证,“聘书上的工作任务就是说维护操作(机器)正常工作。”
李便向五常市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的请求,无奈劳动局完全接受了厂里出的报告,并於1996年12月3日作出不认定工伤的书面决定。
“劳动局吧向厂子了解情况,厂子打个假报告(即李的事故属於蓄意违章),把劳动局欺骗了。最后劳动局也对厂子放空枪呗,就是说他们等於是穿一条裤子,后来下面也就没认定工伤。”
李拿著劳动局做的批复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劳动局,但法院以劳动局的决定是针对大豆蛋白厂的工伤报告作出的为由,没有受理。
网路专家分析道,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原则,即发生工伤,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就应认定为工伤。当然,我们应区别意外疏忽和蓄意违章两种情况,凡属意外疏忽,即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负伤、致残、死亡负有责任或过错,一般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属於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斗殴、酗酒、蓄意违章造成伤残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而蓄意违章一般是指恶劣的故意行为,包括凭主观臆断,以制造事故达到个人目的的违章行为等。而李的情况和明显是意外疏忽,并非蓄意违章。
仲裁部门驳回李的请求,打民事官司又败诉
然后李又走了民事诉讼告企业的路子,但先要过劳动仲裁这一关,李便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但劳动局以李的理由不充分为由,维持原判。
“我找劳动部门要求仲裁,劳动局不管,不理睬我,后来我找到市常务副市长,五常常务副市长叫高云,高副市长命令劳动局必须给仲裁,后来吧给我仲裁了,劳动局维持原来的意见啊,没认定工伤。”
接下来,李向五常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企业认定工伤,并给予赔偿,结果败诉。
“说认定工伤吧,是劳动部门的权利,法院没权利认定工伤,劳动部门没认定工伤的,法院就判决不了工伤赔偿,所以说这次就是白打了。我白花了好几千块钱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白打了这半年时间。”
李回忆道,这几千元在当时可是个大数目,使李几乎倾家荡产。一审败诉后,李上诉,二审法院调解,给了李一万八千块钱,作为“人道主义似的生活补助费”。
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庭长怕记者
为了得到工伤认定,李再次向五常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劳动局认定工伤。
李回忆道,一开始五常法院是不予立案的,李便联系了黑龙江广播电台的《法制经纬》节目,该节目於1999年4月11日李谘询的法律内容。
“这个法律内容就是当时说的劳动局,你只要你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区域,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就应该认定工伤,企业应该对你伤残负全部责任,无论你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法院都应该受理你的诉讼请求,这律师是这样说的。”
李把节目的录音拿给了法院的两个庭长,并向庭长说如果不予立案,他就会找记者。庭长方予立案。而之前哈尔滨中级法院,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都曾给五常法院来函要求立案,五常法院均不理睬。
法院与劳动局之间就是否作出工伤认定展开拉锯战
五常法院一审要求劳动局撤回不认定工伤的决定,李算是胜诉了。但由於法院没有工伤认定的职能,李只能回去再找劳动局做工伤认定,但劳动局不予理睬。
“后来我找法院,法院吧就重新又下出了一个判决叫99第65号行政判决,要求劳动局必须在两个月之内重新作出是否工伤的行政认定。”
时至2000年2月29号,也就是李受工伤四年后,劳动局第三次作出决定,照样不给认定工伤。李於是又向五常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次立案很顺利,法院要求劳动局再次撤销不认定工伤的决定。
“五常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劳动局不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要求劳动局重新做出是否工伤的认定,完了之后劳动局还是不作为,后来我又去找劳动局,我到他那儿不断的催促他,最后又作出个决定不认定工伤,这个劳动局先后作出三个不认定工作的决定,都被五常法院撤销了。”
2002年5月29号劳动局又作出第四个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五常法院这次支持了劳动局的认定。但据李,由於不允许以同样的叙述同样的理由作出和原来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劳动局将不作出工伤认定的理由从企业给出的“蓄意违章” 擅自改为“没有领导指派,是个人行为,不予认定工伤” 。
劳动局对於高院判决置之不理,李无奈胸前挂牌於劳动局门前奋声疾呼
李之后上诉至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支持李上诉,但李在终审上败诉,又向黑龙江高院提出申诉,终於胜诉。
“高院开庭后,被告去了两名,劳动局去一个副书记,社保福利的保险部的去了一个部长。他们开庭呢,高法法官是这么说的:‘说现在劳动局到庭嘛,就听听你最后陈述,看看有什么新的说法没有’。如果没有,那也就是说,这必然是工伤了,其实就这个意思。劳动局的领导也没有说什么呀,最后完了也没有拿出新的适合理由,就自然他就败诉了。”
高院否认一二审法院的所有判决,撤销劳动局不认定工伤的决定。并要求劳动局必须在一个月之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劳动局干脆还不理睬我。后来我这一段时间我总上劳动局去,我就是胸前挂个大牌子,写的是‘强烈呼吁五常市劳动局尽快执行高法判决,马上给我认定工伤’。就是这种,搞这种形式吧,劳动局也没招了,让我整的也不消停了,也不安静了。”
在李的坚持之下,劳动局终於在高院下判决的三个月后,给李认定了工伤。李事后回忆道,“但是如果高法不支持我,我也不敢去闹去。”
对律师的能力表示失望,自己多年写诉状打官司
李在民事及行政诉讼的一审中都有请过律师,但都对律师的行业操守和能力表示失望。之后的官司都是李自己写的诉状、自己争取立案。
“就都不请律师了,我请不起律师了,第二次就是五常法院行政庭该立案的时候,我请个律师,花了一千八,这个律师吧,诉状是我自己写的,案是我自己立的,而且呢最后连律师的嘴都没使上,所以说就是他很轻松地一千八千到手了。后来我一听请律师吧没啥意思了,我自己打官司年头比较多了,关於这方面的知识掌握得不敢说比较丰富了,比较全面了,反正也差不多了,所以说我不请律师了,都是自己打的。”
提起自己写的申诉材料,李表现出的很骄傲和自豪。“我写的大概九篇,我写的是有理有据,又合情、合理、合法,而且我写得非常透彻,非常充分,非常明白,我敢说我的材料吧,就是无泄可击了。最后高法吧,那个就自然而然地就是同情我,支持我了。”
为工伤赔偿奋斗十三年,仲裁下来企业已倒闭
李拿到工伤认定书后,还要经过劳动仲裁,才会得到工伤赔偿。李说道,如果按照国务院2004年的《工伤认定办法》,他应该获赔二十余万,但劳动局仲裁后只判给他不到十万。
“我是根据法律算的,劳动局说没有接到这个规章(2004年的《工伤认定办法》),不理睬,他就不执行,给我实际上算少了。完了我不服,我又提起民事官司到五常法院,五常法院在原来的基础给我加上了几千。”
2008年底,李在受工伤十二年后,拿到了九万八千元的工伤赔偿判决书。但这张判决书在李看来,却只是一纸空文。
“因为企业倒闭了。2009年165-1号执行裁定书说已经停止执行。”
劳动局不执行行政判决,提出私了要求李撤诉
李於是转向五常市行政覆议办公室申请行政覆议,要求劳动局必须对李的行政赔偿申请作出赔偿或者赔偿的行政决定。五常市政府机关作出了2010五政副决字第4号,要求劳动局必须作出具体的行政赔偿要求,作出书面决定,答覆意见。
但劳动局方面却回应,要赔偿是可以的,但必须是私底下进行,而且李必须撤诉。
“主要就跟我说,我要真想要钱,就撤诉吧,别告了,就这么说的。完了我说你必须给我拿出行政决定,赔不赔的,书面答覆我,他说:‘老李你放心,我们不能给你拿”,我说:‘政府给你的决定你也不执行吧’,他说:‘你看你撤诉得了,我帮你要钱’,就这话。”
采访时,李说他打算明天再在胸前带牌子,到劳动局门前示威。“我想明天还挂牌子,这个牌子胸前写著‘强烈呼吁五常市劳动局尽快执行五政副决字00104号行政覆议决定书中的决定,马上给我作出赔偿不赔偿的行政决定’,我寻思还这样做,那没别的办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