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观念不改,官方工会难以改革

2001年12月10日
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工会法修改草案,从官方全总的角度来看,新工会法的确比以前有了改进,比如,新工会法第4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或拒不缴拨工会经费,工会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外,新工会法第20条还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工人权利发生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两项新规定一来使得经常普遍被拖欠工会会费但又对此无可奈何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在经费上有了法律保障;二来,工会在经费有了保障的情况下,更加可以依法挑战违法侵害工人权利的企业、事业单位。不过,新工会法通过后我跟几位工会领导人谈过话之后,新工会法上述新增条款给我带来的短暂兴奋,瞬间变成了忧郁。

新工会法10月28日通过,一个月后,山东省新泰市青山第一中学160名教师全体集体罢教3天,要求政府发还拖欠教师的5个月工资。在我就此向新泰市总工会了解情况时,一位工会领导便对我说,新工会法对於工会来说最重大的意义就是工会会费有了保障。而当我问他,新工会法同时给予了工会在职工权利受到侵害时,有向实施侵害的用人单位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时,他却说,这方面法律归法律,现实情况是政府拿不出钱来,谁也没办法。最后他更反覆强调,别忘了现在的政府是共产党领导的政府,工会是共产党领导的工会,共产党的工会怎么能告共产党的政府呢?

这位工会领导人的谈话倒是提醒了我,再翻开新工会法,原来,工会法第4条规定,工会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不是在经济建设中以维护工人权利为中心,更让我设想到的是,四项基本原则居然无缺的照抄在这一条里。

继11月26日山东新泰青山一中教师集体罢教之后,11月26、27、28日连续3天,江西省南昌市江西化纤厂六百多名工人把厂门前的马路堵了起来,原因是不满政府以每年工龄800元的不合理标准,强行买断工人工龄。也就是说,一个20年工龄的工人,买断后只能得到一万六千元补偿。据现场工人消息说,有工人怒不可遏喊了几句打倒共产党的口号,结果两名工人被警察抓走。

就此事我询问南昌市总工会法律部,是否工会准备依据新工会法,代表工人向政府要求提高工人买断工龄的标准,并要求政府尽快释放被抓的工人?一位法律部负责人对我说:虽然新工会法最重要的部份是侵害工人和工会权利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法律责任,但工会在依照工会法维护工人利益时,必须把党的意志摆在第一位,工会只有紧跟党的意志,办事才不会错。而江西化纤厂工会干部在接受我的电话询问时也无可奈何的说,其实工会实除了拹助企业和政府做工人的思想工作外,从全总到厂工会在企业改革制中根本没有多少参与能力。

工会法修改了,工会会费有保障了,工会有权就侵害工人权利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了,但是,当工人自己已经站起来为维护自己最基本的吃饭权而抗争的时候,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干部们关心的却是会费的保障,说白了,就是工会干部的工资保障问题。

当然,工会干部关心自己的工资保障并没有错,但问题在於,工会经费得到保障之后,工会干部的工资有了保障之后,在目前的工会体制下,他们会依法代表工人争取合法权益吗?就上面两个例子来看,我们并不乐观。我们认为,中华全国总工会必须从自上而下领导工人的官本位工会观念里跳出来,走上自下而上代表工人争取权利的路,修改后的工会法律才能成为改革工会的动力。


韩东方
20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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