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8月22日《新京报》报导,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做出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或任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严禁“超时加班”无疑是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严禁“超时加班”真的能否得人心地贯彻落实,令人生疑。因为一项政令的出台,除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外,主要是维护与政令相关的各方利益,尤其是弱者的利益。而企业和职工就是与加班有直接利益联系的双方。一般情况下,企业和职工总有一方会从严禁“超时加班”措施的实施中获得益处。但是,已对“超时加班”实行严管的深圳,有关劳动部门在查处超时加班的企业时,却两头不落好,企业管理者认为:“如果严格按《劳动法》办事,企业赚不到钱。”而受到劳动执法“保护”的许多劳动者也说,只要老板给工钱,他们宁愿加班,因为“出来打工就是为了挣钱”(摘自7月19日《中国青年报》)。
企业反对严禁“超时加班”可以让人理解,因为这项措施的出台会减少企业利润,关键是为什麽作为受益方的工人也不赞成该措施出台。一位四川农村到深圳的打工者给了一个答案,他说:他的月工资底薪只有600元(深圳市政府规定工人最低工资为590元),但月收入能拿到1200元左右,另外的600块钱靠的就是每月的加班。因此,「只要给钱,我们愿意加班。」其实,现在外来打工者工资过低已是一个普遍问题。8月20日《羊城晚报》就曾报导:“民工工资十年原地踏步”。所以,工资过低是实施严禁“超时加班”实施的最大障碍。
尽管低工资现象与我国大量存在剩馀劳动力的因素有关,但政府在解决低工资问题的偏差,以及各地的法定最低工资额度偏低,也是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因素。据统计,近十年来,我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了5倍。以天津为例,天津市1994年开始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为210元,9年间经过8次调整到现在为每月530元,仅增加了1.5倍。而最低工资往往是外来打工者工资的参考,由此可见他们工资水平之低。这?□沪□]可能是由於地方政府担心若把最低工资数额定的高一点,会使资本抽逃不利於当地经济增长,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低工资政策是政府与企业达成的一种妥协,而劳工利益则成为了牺牲品。
现在的问题在於,尽管加班不符合工人的利益,但为了收入多一点,许多人宁可忍受哪怕是非人道的加班。而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要解决低工资问题,解决的方案不妨就从提高最低工资水平入手,或者制定一个最低工资水平与国内平均工资水平同步增长的政策,以解决一些工人主观上愿意加班的问题。在此前提下,严禁“超时加班”方能贯彻实施下去。
作者:李坚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