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调研报告:职业病防治法难遏尘肺病死亡接力

2011年12月21日
法治周末讯 身患尘肺病的王贞云虽然官司赢了,但至今仍未拿到赔偿款。王贞云是两年前惊动全国的“深圳尘肺事件”的一位当事人140多名湖南籍农民工长期在深圳从事风钻及爆破工作,吸入大量粉尘而染上了尘肺病。

“部分选择走法律程序的工人历经两年官司仍然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赔偿。”北大清华尘肺病调研小组12月4日发布的“关于深圳市风钻工工作状况的调查报告”指出。工地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善。

12月26日至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三审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但由于诸多制度的缺失,预计也难以彻底解决王贞云们遭遇的职业病难题。

 “他们就是在拖时间”

“我的身体已经这样了,在深圳什么也做不了,只能回老家等着……”12月9日,王贞云在电话中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已经回到湖南省桑植县老家。略显激动的王贞云语速快、嗓门高。

王贞云自1993年起在深圳做风钻、爆破工作,2004年考取了爆破证,辗转无数工地后,在深圳市洪坤爆破公司旗下的包工头手下干活。

2008年,王贞云感觉身体不舒服,到广州市职业病防治医院检查,诊断结果是“疑尘肺”。

有这样经历的打工者并非王贞云一个人。

2009年,有媒体报道了湖南籍在深圳打工的风钻工人罹患尘肺病的事情,后经统计,共有140多名。

同年,一群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调研人员到达深圳市,在多家工地上开展了大量的调研,随后连续发布了两份尘肺病调研报告。

染上了尘肺病的农民工,由于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注定他们的维权之路艰难。

徐新生、徐瑞宝、熊孟文、王贞国、王贞岩等人在2009年“深圳尘肺事件”之后走上了法律程序。随后提起诉讼的还有王贞云。

“从2009年8月25日到现在,案子都折腾两年多了呀,我……我不知道该怎么说。”王贞云连珠炮似的声音到最后渐渐低沉下去。

王贞云案件的代理人、深圳市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卢丁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王贞云提请工伤认定后得到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确认,提请劳动仲裁也得到支持。但用人单位坚决不认可。

王贞云接着提起诉讼,要求单位对自己进行工伤赔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由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进行审理,首先确认王贞云是否构成工伤,然后是工伤的赔偿。

对于确认工伤之诉,一审法院支持了王贞云,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仍支持了王贞云。用人单位坚持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院启动了再审程序,我们现在就是等再审结果。”卢丁说。

两年的时间,第一个诉讼环节还没结束,是否慢了点?

卢丁无奈地说:“我对法院的审理程序没有异议,这是用人单位造成的。他们就是在拖时间,这是不近人情、不近法理、非常不人道的!”

对于工伤认定的结果,对方在劳动仲裁、一审结束时都没有提出异议,结果二审宣判了,他们却对工伤认定提出申诉,要求再审。“这不是想拖时间是干什么?”卢丁回忆起庭审的情形,仍有点激动。

法律被现实“打折”

而尘肺病人怕的就是“拖”。

“我舅舅曹满云是2009年八九月间被诊断为一期尘肺,2010年10月恶化成了三期,现在家里已经负担不起他的治疗费用了。”曹满云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他的外甥王小文对法治周末记者说,语气中充满无助。

绝大多数工人都遭遇过这难缠的“拖”字诀,有的人最后只好妥协。

徐新生,湖南人,2009年8月被深圳市职业病防治医院诊断为二期尘肺。3个月后,他被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他所在的龙城爆破公司对此工伤认定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

2010年1月14日,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维持了工伤认定。龙城爆破公司仍不服,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一审败诉后,又向深圳市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审理期间,2010年10月26日,龙城爆破公司看到工人病情严重,亟待赔偿进行治疗,便提出只给50%的赔偿,分三期付款。帮助徐新生的调研小组工作人员对此提出异议。

“龙城爆破公司的人指着我们的鼻子,说钱就是扔了都不会给我们的。”尘肺病调研小组人员、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研究生陈玮向法治周末记者回忆道。

最终,徐新生和工友徐瑞宝同意了公司提出的赔偿方案。徐新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直到今年12月7日,两人才拿到了属于他们的赔偿款。

另一位提起诉讼的熊孟文决定不接受调解,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但结果却遥遥无期。

徐新生最终拿到了赔偿,但他已经走过了两年多的漫长法律程序,开庭十余次,时间、精力、金钱投入无数,而这还是接受了调解的结果。

调研的主持者、北京大学中国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副主任潘毅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她对这样的结果很无奈,职业病防治法管不了违法企业。“企业违法成本超低,甚至视人命如草芥,却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死亡“接力棒”


2011年七八月份,前述调研小组前往湖南,得知部分选择走法律程序的工人历经两年官司仍然没有拿到一分钱赔偿。

更为不幸的是,短短两年的时间里,已有数名工人在巨大的痛苦和遗憾中离开了人世。

在尘肺病已制造了这么多家庭悲剧之后,今年9月10日至10月18日期间,该调研小组再次走访了深圳市5个区的16个建筑工地,其中有5个工地当时正在进行风钻作业。

调研小组发现,令人遗憾的是,工地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善,工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旧没有保障,尘肺致死的“接力棒”还在风钻工人之中传递着。

调查报告显示,20世纪90年代,湖南耒阳人垄断了风钻工这个看似高收入的行业,也在耒阳市导子乡制造了一个个“尘肺村”、“寡妇村”。后来,张家界的工人又成为了风钻工的主力军。

据湖南媒体消息,该省尘肺病患者基数庞大,2011年患病人数47542例,约占全国现患尘肺病人总数的十分之一,居全国第一位。

现在,深圳的风钻工大多来自湖北神农架、广西来宾,此外还有来自重庆、贵州、江西、四川的工人。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卢晖临称之为“死亡的接力棒在传递”。

据统计,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累计报告尘肺病例58万多人,相当于世界其他国家尘肺病人的总和。其中已经有14万多人死亡,现有患者44万多人。

在死亡的接力棒上,2002年通过的职业病防治法以及此前颁布的尘肺病防治条例早已不适合当下,职业病维权道路上的取证难、鉴定难、索赔难成为难以逾越的门槛。

政府基本不处罚违法企业

前述调查报告显示,在实地走访的16个工地中,一线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为零,所有风钻工人没有任何社会保险。

“基本上与2009年没有什么变化。”陈玮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依然没有劳动合同、依然没有防护措施、依然是粉尘飞扬的干式作业。

这也就意味着,一旦患尘肺病,工人将难以证明自己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参与调研的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研究生李长江也称,在他了解的50多起诉讼中,用人单位只为十几个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涉嫌违法用工,可是却没听说被处罚。

问题的症结出在执法上。“基本就没有处罚那些企业。”陈玮表示,调研中多位工友对他这样描述。

“劳动关系的确认,理所当然是政府的执行力问题。”潘毅认为,现有处罚程序也没有实现公开和透明。“我都不清楚用人单位受到处罚了没有,处罚力度有多大,公众是不是可以质疑,处罚根本就是随意的?”

除了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工人的工作环境也不乐观。

陈玮介绍说,调研组的成员还发现,当年深圳市安监部门承诺的口罩没兑现。

在某公司工地上,一个风钻工人对调研人员说:“口罩都是我们自己买的!公司发的是几块钱一个的棉布口罩,不管用的,井下面灰尘好大。”

一名从事风钻工作22年的工人向调研人员表示:“2009年工人集体维权后,工地上曾经搞过一段时间的湿式作业,但是老板觉得成本高、工期慢,只做了半个月就又改回以前的干式作业了。”

王小文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曹满云没读过多少书,在患病前根本不知道尘肺病为何病,也没有任何人警示他,如果知道是这么一种病,给多少钱也不会干这个活。

工人们讲,两年前,被媒体曝光的爆破公司只是被政府罚了几万元、责令停业了半个月。

调研人员认为,极低的违法成本和缺位的监督,使得工作环境的改善举步维艰。

正在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草案并没有在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上迈开多大的步伐。该草案第67条规定的处罚标准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大学中国社会工作研究中心副主任潘毅称,从我国香港的经验来看,劳动条件的改善都是因为处罚力度够大,而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规定的处罚和赔偿标准显然是不管用的。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孙树菡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职业病的问题上,企业的违法成本未免太低,而违法的后果往往是由政府解决,是全社会在为违法者埋单,显然是荒谬的。

尘肺病不可治愈、致人死亡,但并非不可预防。

职业病防治法草案第3条明确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可是据《南风窗》杂志报道,高级工程师曾世麟所研制的能够彻底隔绝粉尘的金娃娃牌压风呼吸器,早在1991年就被列入国家高新技术火炬计划,国家科委技术推广办还专门召开现场推广会。

然而,他的工厂却深陷困境。一边是尘肺病人大量增加,一边是防尘装备无人问津。

处罚成本必须超过劳动防护的成本,来迫使企业全面采用劳动防护技术,这是专家们的共识。

法律要用人单位自证其罪

王贞云们遇到的困境,在更深层次的意义上,是职业病防治法与现实的脱节。

潘毅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比如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这一点,就明显与现实脱节。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企不会出现劳资对立,法律当然可以这样来要求。

潘毅认为,改革开放这么多年后,企业通过改制早已实现了多种所有制,劳资已经是不同的两方利益,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资料无异于要求其“自证其罪”。

法律作这种要求也行。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称,由企业提供相关的职业病病史是可以的,但这应该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若企业不提供的话,职工的自述也作为诊断材料。

潘毅对这一设想表示赞同。

孙树菡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原本的工伤保险统筹层次都比较低,这是与我国早期的劳动力相对固定状况相适应的。

但是现在劳动力已经实现了自由流动,就会出现很多问题。例如“农民工”,这种称呼本身就有问题:是“农民”还是“工人”?

受我国户籍制度影响,这些在城镇企业中从事生产活动的所谓“农民工”,他们的社会保险待遇却与有城镇户籍的“工人”大不相同。

因而不仅发生工伤和职业病后,他们需要很长的认定程序(这无论于法、于理、还是于情,都是说不通的),而且由于他们患病后需要回到原籍治疗、休养,其待遇又是一道“门槛”。

孙树菡解释说,因为统筹层次太低,企业所缴的工伤保险基金“跨省”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就又出现两个问题即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确定是几级伤残以及与之对应的待遇支付。这样,受伤害的“农民工”在经历漫长的工伤认定后,还需继续“争”权益。

专家们一致认为,应该将这些内容纳进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草案里面。

孙树菡透露,在此次职业病防治法草案中已经对此有所修改,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已经提高到了省一级。

职业病防治法得以修订,恰恰因为现实中的严峻职业病形势所倒逼。

2009年6月发生的河南省新密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中央高层的高度重视。随后在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在全国总工会的召集下,43名工会界委员联名提案,呼吁尽快修订职业病防治法。

2010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外公布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今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此次修订将会着重解决职业病诊断程序简化的问题。

10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二审。

两个月后,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将三审。

法定职业病赔偿标准过低


调研组访问的一名风钻工曾在深圳市某公司做过爆破员,在他离开公司的时候,公司强行收回了爆破证,因为爆破证将成为工人索赔的证据。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举证存在劳动关系的责任,仍由劳动者承担。

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建议,职业病防治法草案应该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确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常凯表示,要明确职业病防治法不仅仅是管理法,更是权利法,是劳动者生命权利、健康权利的保障法。必须明确企业是义务人,而我国目前雇主的地位和责任并不清晰。

但即便证明了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事实,现行的职业病赔偿标准还是受到多数被访者的诟病。

李长江告诉记者,据他了解,尘肺一期的赔偿标准是3万元至10万元,二期10万元至22万元,三期22万元至28万元。

如今,曹满云因气胸已经衰弱到无法走路,由此产生的巨额医疗费用让整个家族都陷入了困境。

王小文说,曹满云获得赔偿时被鉴定为尘肺一期,因此仅得到了5万余元的赔偿。但尘肺迅速恶化的特点使得这笔钱对于后来的治疗是杯水车薪。

“我们该这么办?”王小文问。

卢晖临认为,国家应当建立一个尘肺救治基金。由国家对尘肺病人进行救治,建立赔偿制度,然后向担负赔偿责任的企业追责。这一经验在香港已经被证明有效。

孙树菡说,工伤致残在赔付后是可以进行再鉴定的,尘肺病应该也可以比照办理。

但当记者询问,职业病防治法草案是否对这一问题提供了解决途径时,她难掩遗憾:“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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