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人心怀叵测的中华全国总工会――评广东省总工会之<<三叁>>

2002年08月12日

7月11日广东省总工会在南方都市报上发出一个特别声明,题为《外来工成立自治组织违反工会法》,试图以工会法把刚刚成立的浙江省瑞安市外来劳工协会钉死。这一声明声称,依据工会法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外的其它任何职工社团组织都是非法的。

就此,我们有必要把相关的法律搬出来,看看法律是怎麽说的,也看看法律是否出了什麽问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其它法律都不能违反宪法,这是搬弄法律必须明确的一个根本原则。宪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对於工人来说,这里的结社自由就是组织工会的自由,而这项权利应该依据工会法来实现。

我们再来看工会法,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里有两层意思,首先是确定了工人组织工会权的原则,即,是自愿组织的而不是强迫的,而在这后面紧接>给出了一个限定条件,也就是,组织工会权只能在中华全国总工会里面。很明显,工会法保障的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垄断地位,而不是中国工人的组织工会权。

在工会法刚刚通过的时候,我们曾多次提出工会法的这一限制条款违反宪法的结社自由原则,应该修改。原因很简单,假如一个工人不喜欢中华全国总工会,无论全总有多好都不愿意加入,这麽一来的话,这个工人是不是就不能享有工会法规定的组织工会权了呢?如果是话,这名工人的组织工会权如何实现呢?而这些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又该由谁来代表和维护呢?

当然,这还是假设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一个特别好的工会的前提下举的例子,现实中的全总又怎麽样呢?就拿广东的外资企业来说吧,来自内地省份的外来劳工们百分之九十以上每天工作12-15个小时,每周工作7天,远远超出了劳动法每个月加班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的规定;很多工厂在生产中使用有毒化学品,而老板又不向工人提供任何防护设备,以致很多工人的健康受到永久伤害,这种情况在玩具厂和鞋厂尤其严重。工人中毒甚至累死在工作岗位上的事件在广东省发生的最多。单就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说,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下属的广东省总工会,并没有很好的代表广东省外来劳工的权利。

基於上述现实,要是广东省的外来劳工们要是不愿意加入广东省总工会的话,按照现行工会法,他们也就不能依法享有“组织工会权”了,这部份工人的基本权益也就没人代表和维护了。工会法就是这样转了个弯儿,一方面把中国工人依法应该享有的结社权,即,组织工会权给剥夺了,另一方面,更把中国工人组织起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也剥夺了。所以,我们还要再次重申,现行工会法违宪,应该修改。

让我们退一万步,不说修改工会法这麽遥远的事,先就我们国家的政治和法制的实际情况,更现实一点儿来看这个问题,广东省总工会指浙江省瑞安市外来劳工组织“外来工协会”维护自身权利违反工会法的说法也是无稽之谈。第一,瑞安市外来工协会并没有声称自己组织的是工会,所以,不受工会法的约束和保护;第二,外来工协会已经在当地民政局注册登记,是依据社团管理条例合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想用工会法钉死它,法律依据找错了。

那麽,为什麽广东省总工会要出手钉死浙江省瑞安的这个外来工自治组织呢?一是因为它心虚,二是出於他们组织自身私利。心虚在哪里?全总及其下属工会的眼下的组织私利又是什麽呢?我们下次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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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工通讯

200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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