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明发达国家,艾滋病人拥有健康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
■在贫穷与封闭的地方,艾滋病人处境恶劣,有的甚至会被处死
两个部委亮了绿灯
婚姻的红地毯即将铺向“红丝带”□□或许10天之后,在以治疗艾滋病>称的北京地坛医院,我们就能看到这场备受世人关注的婚礼。
“在相关规定出台之后,这是卫生部首次掌握的一个健康人与HIV携带者的结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中华预防医学会副秘书长张家喜说。他所在的机构将承办此次婚礼。
1999年4月,国家卫生部公布了《对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都应接受医学咨询。”
而在今年8月,对艾滋病的检测首次出现在婚检过程中。根据卫生部在最新修订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受检者可自愿选择是否需要做HIV检查。有关人士认为:本规定的出台,是对“通知”内容的最好补充。
“这是中国文明与进步的一种体现。”>名性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银河认为,“在文明发达国家,人们尊重这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拥有健康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包括在双方都知情的状况下结婚;相反,那些贫穷与封闭的地方,艾滋病人被视为叛逆,有的甚至会被处死。”
HIV感染者的结合同样受到了中国民政部门的认可。在去年的世界艾滋病日,民政部婚姻处人士向媒体透露,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有“患有医学上不适合结婚的病种”的人才不能结婚。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并不属於此列。只要“双方知情、完全自愿”,民政部门不会限制。
HIV携带者曾被禁止结婚
HIV携带者的婚姻曾一度被亮起红灯,至少在中国的某些地区。翻开1995年某省颁布的《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可以查到这样的规定:(省)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对申请人所持的婚检报告进行审查,对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未经治愈的,民政部门不予办理。
即使在卫生部准许HIV携带者结婚的通知颁布后,2000年,西南某市仍把禁止艾滋病病人结婚的规定,写入地方法规。
“这类规定的出台实际上反映了两个问题。”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李盾教授说,“其一是婚姻究竟是公事还是私事;另外,结婚和性是否等同。”
李盾回忆说: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对於婚姻性质的问题,社会上曾经有过一场争论。然而把婚姻归结为“公事”的意见最终占据了上风,理由是“结婚会影响别人”。所以,在今天申请结婚过程中,官方烦琐的审批手续依然存在。但人们仍需要认识到,除了国家,还有市场;除了公共的,还有私人的。
李盾说:“实际上,反对HIV携带者结婚的人也误解了婚姻的意义。性是艾滋病的主要传播渠道,但婚姻并不等於性。在性之外,婚姻还意味>关怀、温暖和家庭。”
如果他们结合
据研究: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一个健康男子和一位携带艾滋病病毒的女性性交一次,感染艾滋病的几率大约是1卅500。如果将上述两人的性别交换,健康女性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几率约为1卅200。
“性行为虽然传播艾滋病,但单配偶婚内性行为的传染率相当低。何况,正确使用安全套还能有效避免接触。”河南艾滋病专家高耀洁教授告诉记者。
2001年,被誉为“民间防艾第一人”的高耀洁曾对18对一方感染HIV的夫妻进行调查,结果发现他们在共同生活3年后,所有健康的一方均未被感染。
湖北武汉艾滋病专家桂希恩对60对这种类型的夫妻做过同样的调查,他发现,最终只有6对夫妻的HIV检测全部呈阳性。
但很显然,这种观点只被专家和小部分人接受。更多人仍像逃避鼠疫、霍乱一般逃避艾滋病。
李盾清楚地记得,他看到的香港人接触第一例HIV携带者的照片□□两名医生“穿得像宇航员一样”。
这种恐惧在民众中至今仍有出现。2001年5月,在桂希恩将6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带回自己家进行照顾时,遭到了邻居的一致抗议,他们威胁桂教授马上把这些人请走。
“当你和一群最无助的人共同面对无知时,那是种让人的心碎的感觉。”桂希恩说。
同样,当高耀洁把一群艾滋病孤儿领回自己家时,当地的官员都不敢进门。而在北京的街头,当本报记者随机向10人提出“你是否可以和艾滋病人握手”的问题时,7人都说“怕传染”,还有一个人当场跑掉。
平等与公正的矛盾
“他们是不可宽恕的,是他们自身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世界的灾难。‘艾滋’原本只能在猩猩的骨髓中生存,而那些自认为冲破陈规、进行性乱的人们在自我满足中自缚。”
这是记者从网上下载的,一条对於艾滋病的评论。在某些公开出版物上,你也可以看到这样的话:“苍天有眼,终於让那些荒淫之徒得到了报应。”
而在无知、恐慌、排斥、仇视之后,是对这个群体生存权利的剥夺:失去工作、停发工资、家属和孩子不能正常工作和学习,有的地区甚至连独生子女费都不再发放。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其他国家□□比如说印度的一些村庄□□那里的HIV携带者被剥夺了选举权。
“部分人选择了出走。”高耀洁说,“而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当一个人走投无路时,很可能去报复社会。”
有关资料表明:自1997年5月至今,东北某地共发现的79例HIV及头条纵深IDS感染者。但目前还能查访到的只有12例,占15.19%。当然,那些失踪者大部分并未死亡,而各地关於“艾滋针”的流言此起彼伏。
“我们没有理由排斥他们,即使他们有过不被我们认同的行为。”李盾认为,“今天的社会是多元化的,人们可以有多种生活方式的选择。而且,公民成员在本质上并不一样,甚至可以说品性、需求、喜好及背景迥异。你可以不去迎合那些‘另类’,但你不能因为他们和主流群体的意识形态不符,就剥夺他们工作甚至生活的权利。”
“现在讲究竞争上岗,对於这样一个群体来说,你又让他们怎么与别人竞争?”张家喜忧虑地说,“何况,目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中供远大於求。国家总不能出台一个规定:如果谁是HIV携带者,就不能让他下岗或者失业吧。”
“这就要求国家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让病人们在难以工作时仍然能正常生活。”李银河说,“而对於他们的名誉权、隐私权,应尽快立法保护。”
立法之难
今年10月中旬,江苏省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据了解,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首次明确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权利和义务的地方性法规。
“办法”第23条中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得受任何歧视,依法享有公民应有的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不得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的权利。不能将病人的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公布和传播。应对上述人群予以关爱,必要时提供医疗救援。”
同时,该办法也规定了艾滋病病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艾滋病病人应认真听从医务人员的医学指导,服从疾病控制的管理。此外,婚检和孕检必须要进行艾滋病检测,也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几年前,苏州市的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曾提议,要求以立法的形式加强对艾滋病的预防和管理。”参与该《办法》起草的苏州市卫生局办公室吴湛仁主任介绍说,“我们参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职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办法》的修改起草经过了两年多时间。有了这样的法规,艾滋病病人就可以依据《劳动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据长期参与艾滋病立法的李盾教授称,有关这方面的全国性法规,也早就在酝酿之中。但它的出台面临>一个重要问题:病人与健康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例如,古巴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实行隔离,以便保护其他人免受感染。而美国法院则明确确认个人有隐瞒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权利,甚至禁止政府在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死去后通知其配偶有关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李盾说,“这是两个极端,实际上大多数国家可能会在其中采取一个折衷的方案。但很明显,我们碰到的也是一个权利的相互性问题,因此将权利配置给谁就是重要的。艾滋病病人要隐私权、平等权,而健康人则呼吁健康权、知情权。而且,对於公共医疗费用如何分配、以哪种方式在什麽程度上给幸存的家庭成员提供资助,这些问题无一不存在>巨大的争论。”
南方周末 \
记者吴晨光报导
2002-11-21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zm/20021121/xw/ttzs/200211210338.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