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争的结果
中国工人的些抗争并不代表明他们是有组织的劳工力量。大多数中国工人的集体行为都是自发产生的,因为他们的多数行动是没有组织的,也没有自己的领袖。[8]在今天的中国,官方渠道外的劳工动员仍然是难以想像的事情。但是,这些自发性的抗争,不论它发生在私有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或者是由下岗职工所进行的,都给管理者和政府部门施加了压力,从而有解决问题的作用。那麽这种施加压力的办法能带来什麽结果呢?决定这种结果的主要因素,仍然是抗议发生的制度背景。
我所列举的一些事例显示,反对企业改制的抗议活动最终几乎都会提出一个要求,通过职代会解决问题。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有职代会,建立职代会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了工人对企业的民主管理。然而,尽管《企业法》明文规定职代会有权参与企业的行政管理、审查厂长经理们提出的重大政策、对厂长经理的工作进行监督,但是,职代会的作用非常有限。很少有厂长经理把职代会当回事儿。在他们看来,厂长经理是企业的领导中心,只有他们才有正式的权力对企业的事情做出决定,因此,厂长经理们对职代会的态度,不是根本就不重视,就是把职代会的参与看成是走走形式(《工人日报》,1998年7月13日)。企业工会应当时职代会的一个工作机构,当工会并没有什麽权力[9],这也限制了职代会的作用。
然而,当工人与管理者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张的时候,平时不起什麽作用的职代会突然变得重要起来。职代会成了工人们的一个权力资源,也成了对可能实施的改制方案进行辩论的地方。根据许多调查可以肯定地说,大多数工人对职代会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都持怀疑和不信任的态度。但是,当他们的切身利益受到危害的时候,他们发现,如果他们想提出自己的要求并且希望事情能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解决,诉诸职代会可能是唯一的合法手段。他们要求职代会发挥作用,声称依照法律规定,职代会有权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由於厂长经理们已经感觉到了工人们强烈的对抗情绪,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很难拒绝工人们关於召开职代会解决问题的要求。管理者之所以愿意做出让步,不仅是因为在法律上职代会就是一个处理与工人利益有关的重大问题的机构,也是因为政府部门希望能够尽快地使冲突缓和下来。
例如,经过几天在街头和工厂大门口的公开对峙之后,SL公司的管理者同意了工人要求,把是否将企业租赁给私人老板的问题提交职代会讨论。职代会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决定,以全体职工投票的方式对这一问题做出最终的裁决。一位参与这一过程的工人说,由工人投票来决定一项与工人利益有关的重大问题,在这个企业的历史上,这是第一次。投票的结果是80%的职工投了反对票。吉林市印刷厂工人与管理者的冲突,最后也采取了这种解决办法,结果是703:1,这家企业的管理层企图通过剥夺工人的下岗补偿金组建新公司的计画被否决了(《工人日报》,2000年8月25日)。
在渖阳市的建华服装厂,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这个厂的管理者在没有告知工人的情况下,就把工厂的资产卖给了另外一家公司。一直到这家买主宣布在这家工厂进行一项革新专案时,工人才发现工厂的产权已经易主。他们立即到该市的纺织工业局进行集体上访。在工人和政府部门的压力下,该厂领导被迫将这一问题提交职代会讨论。工厂领导被迫将他们的秘密交易向职工代表进行了汇报。愤怒的工人将他们签定的这份出售工厂的合同叫作“卖身契”。后来职代会投票表决,结果是21:2,职代会最后决定,要求有关部门立即停止执行出售工厂的合同,撤销厂长的职务(《工人日报》,1999年4月2日)。在上海新昌缝纫机公司的工人抗议事件中,工人的抗议活动也迫使管理者中止了企业改制计画。此后的几个月,这个改制计画几经修改,在满足了工人关於提高补偿金的要求之后,职代会通过了这个修改过的改制计画。
职代会的存在为工人监督企业管理者提供了一个有限的、制度化的途径,这种途径对许多私有企业的工人来说,仍然是一种可望不可及的东西。但是,就国有企业的工人而言,他们要想通过职代会来解决问题,有时也离不开政府部门的介入和干预。只有在政府部门的干预下,国有企业的工人针对企业改制措施进行的抗议活动才可能有妥善的结果。政府明确指出,在改制过程中工人的利益必须得到充分的保护,但是,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各样侵犯工人权益的现象,地方政府不是视而不见,就是采取默许的态度。有些地方政府甚至与这些侵犯工人权益的人串通一气。例如,在事先没有与工会和职代会协商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就将广西省柳州汽车工业销售公司和城市制冷机厂合并。合并后,由於管理者事先做出的合并后不让一个工人下岗的承诺没有兑现,工人们进行了集体上访。但是,实际上,这个合并方案是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市政府早已站在了企业管理者一边。一个政府官员对上访的工人说,“企业合并并非一定要经过职代会的同意,如果有工人不愿意合并,自己可以走人啊!”(《工人日报》,2000年9月8日)
但是,如果地方政府部门认为侵权现象有可能引起公开的抗议活动或长期集体上访时,它们也可能出面干预。有时出於政治上的考虑,为了息事宁人,它们还有可能积极地站在工人一边。国有企业改制是政府的一项任务,毫无疑问,政府部门当然愿意它顺利实现。但是,对政权来说,社会稳定更加重要。因为地方政府还承担>维持一方平安的责任,它们都要尽量避免所谓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它们不能简单地用镇压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工人们没有提出政治要求,工人们提出的利益要求所依据的基本上都是政府部门平时对他们进行的宣传教育的内容,如果对这些工人进行镇压,政府在道德上和政治上都将处於一种无法自辩的境地。因此,当工人抗议活动出现时,地方政府往往都尽力安抚工人,常用的方法是表态要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承诺严厉地惩治腐败行为,以此来息事宁人,保证社会稳定。
政府部门干预工人与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冲突的结果,因工人抗议活动发生的制度背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大多数私人企业(不论是外资企业,还是国内的私人企业)并不直接隶属於政府的一个部门。在这些企业中发生工人抗议活动时,地方政府的普遍做法不是直接干预,而是通过地方工会组织和劳动部门对劳资双方的冲突进行调节。如果违反《劳动法》的事实非常清楚,地方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可能会为工人寻求法律帮助。对於上街游行的下岗职工,政府部门即使想帮助他们,也没有一条有效的组织途径。因为这些下岗职工已经离开了企业,或者说离开了我们平时说的单位体制。对於下岗职工的这种抗议活动,政府部门比较常用的解决办法,就是答应给这些抗议者补发几百元生活费来平息事件(Chen,2000:62)。
然而,政府部门在处理国有企业工人针对企业改制进行的抗议活动时,干预的方式有所不同。首先,尽管改革的大方向是政企分开,但是,地方政府对它所管辖的国有企业仍然拥有制度上的控制手段。这些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虽然现在都改名叫控股公司或国有资产管理局,它们实际上还是官方机构,仍然处於政府的制度性控制框架之中。一件抗议事件发生时,如何处理这一事件,这些官方组织发挥>直接的、也是决定性的作用。这种上级主管部门甚至可以派出一个工作组,直接代替或者指导企业的厂长经理处理有关问题(显然,政府部门根本不可能用这种办法处理私人企业中的这类问题)。从收集到的个案和媒体的报导来看,在迫使管理者对工人的要求做出回应方面,政府部门发挥>关键性的作用。
例如,上海的协昌公司内出现的争议导致该公司的工人进行抗议活动,他们先是在工厂区内集聚,后来又上街游行。这时,这家公司的主管部门,上海轻工集团股份公司,就派了一个副书记去与工人谈判,并且要求该公司重新考虑原来制定的改制方案。在上级机关和工人抗议的双重压力,公司的领导层不得不对这一改制方案进行了修改,职代会最终通过了这个修改过的方案。在建华服装厂,工人的集体上访也导致了渖阳市工业局的介入。该局敦促该厂通过职代会解决问题,后来召开的职代会否决了出售该厂的改制方案。当原来的买主,一个该局管辖□围之外的公司,不愿意放弃原来的交易时,在该局的鼓励下,该厂的职代会又召开了一次职代会会议,决定通过法院解决因出售问题造成的纠纷(《工人日报》,1999年4月2日)。SL公司工人的对抗性行动,使该市的市政府确信,“企业的事情应该由工人来决定”(访谈调查,2000年1月)。后来召开的职代会会议和全体工人投票表决,都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援。上海第二皮鞋厂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腐败现象所导致的工人抗议活动,也引起了该厂的上级主管部门上海轻工集团股份公司的干预。最后的结果是,该厂厂长被撤职,改制计画暂缓执行(访谈调查,2000年1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所有这些个案中,如果不是工人起来进行集体抗争,职代会的介入和官方的干预,都不可能发生。在大多数国有企业中,职代会既无权,也没有地位,在绝大多数时间里,管理者完全无视它的存在。但是,职代会这种组织的存在,以及它的法定地位,使它有可能成为工人们用来挑战管理者的制度性武器。工人的公开抗议活动往往都会造成一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工人希望通过职代会解决他们与管理者的冲突,他们的这一合法要求,企业的管理者几乎找不到反对的理由,政府部门通常也愿意接受。同样,如果工人的抗议没有采取公开抗争的形式,或者,这种抗争在政府看来不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出面干预机会也许就比较低。工人抗议的声音越大,他们的行为越是具有对抗性,政府部门干预的可能性也越大。虽然职代会的介入和政府部门的干预基本上都是它们对工人的集体行为做出的一种被动的反应,但是,一旦它们这麽做时,它们的立场往往更加倾向于工人一方。
结语:从道德经济学到工人权利
国有企业的工人针对企业改制措施进行的抗议活动,从根本上看,反映了工他们对行将到来的资本主义或者准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关系的抵制。因为这种所有制关系的建立有损於他们的利益。或者说,反映了工人们希望在改制之后,他们的基本生活仍然有所保障的愿望。这种抗议活动不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不同於那些已经处於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下的那些工人(即在私有企业工作的工人)的抗议活动,也不同於那些已经离开了工业制度的工人(即已经下岗的工人)的抗议活动。私有企业中的工人的抗议活动主要是反对残酷的劳动过程和侵犯工人权利的现象,并不挑战企业的私有制性质。他们抗议的普遍方式是罢工和集体怠工。下岗工人的抗议活动与反对改制的抗议活动有相似的地方,它们都是由对未来生活的担忧所引起的。但是,它们的差别也非常明显。下岗职工的抗议活动要求的是生活补助,反对改制的抗议活动要求的是参与那些影响到他们生存的决策过程。在抗争的方式上,反对改制的抗议活动不仅象下岗职工的抗议活动一样,经常采取上街游行的斗争方式,另外,它还采取了下岗职工无法采取的斗争方式,即占领工厂,这种斗争方式象徵性地揭示了抗争的焦点是企业产权的归属问题。
界定国有企业工人反对改制的集体行为的性质是困难的,也容易引起争议。如果说改制是许多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摆脱死亡的唯一的出路,是中国改革之必然,那麽,对它的抵抗就是一种历史的倒退。这种斗争似乎具有其他社会中的弱势阶级所进行的抗议活动的那种“道德经济学”特徵,如农民因为资本主义对传统经济的渗透威胁到他们的生存而进行的抵制资本主义向传统经济渗透的斗争(Scott ,1976),在西方工业化早期工匠们抵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斗争(Thompson,1968)。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逐渐侵蚀了那种以国家大包大揽为特徵的父爱主义制度,打破了国有企业职工的“饭碗”,国有企业职工反对改制的抗议活动是对这种制度解体的一种自然反应。他们的这种抵抗,象其他背景下的那些具有道德经济学特徵的抗议活动一样,具有“防御性和怀旧姓”,依据的是旧的意识形态的遗产,目的是维护现状或者自己的经济状况不会恶化。[10]但是,在市场经济不可逆转的大背景下,工人的道德经济抗争并不一定能有效维护和提升工人的利益。现实的情况是,即使在短期内工人们可以从政府和管理者的让步中得到一些好处,他们也无法抵挡市场经济改革这一潮流,相反,如果他们拒绝改制,他们可能还要承担更坏的结果。以SL公司为例,在租赁计画被终止后,企业一时也找不到其他的办法来解决它在财务上的困难,职工的工资和退休金的发放越来越困难,以至於许多工人后悔当初不该投票反对租赁,因为,如果企业租赁成功,至少可以保证自己的工资的按时发放。
工人们对过去美好时光的怀念,对新的劳动关系的抵抗,有时会适得其反,甚至是自我击败。1998年,安徽省一家>名的国有企业破产后,被一个私人企业家收购。新的管理者在企业内强制推行了一些改制措施。这些措施其实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如加强考勤,当生产指标没有完成时,降低工资,禁止工人在家属区使用工厂区的电力,增加门卫,防止工人将工厂的财物转移到家属区,等等。但是,工人认为这些措施侵犯了他们的“自尊”,抱怨说在工厂里“他们从此失去了自由”。当管理者要求他们签定劳动合同时,他们都不回应。管理者后来决定通过买断工龄的办法让一些工人下岗,用临时工取而代之。工人因此而进行罢工,在这种压力下,当地政府到法院控告该企业“没有按照收购合同妥善处理下岗职工问题”,最后的结果是这家企业被法院强行关闭。尽管这个判决使这个私人企业主损失惨重,但是,工人也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好处,工厂关闭了,他们所有的人都失去了工作。[11]
工人反对企业改制的抗议活动揭示了在经济转型时期工人为公平和正义而进行的斗争所面临的两难处境。在工人看来,他们过去几十年的低工资,不仅是对国家的工业积累所做的贡献,也是自己个人的福利投资。企业一改制,无形之中自己的福利投资就被全部或者部分剥夺了。我所收集的个案和有关的报导说明,在这一关系到他们切身利益的改革过程中,工人普遍地被忽略、排斥,他们的权利遭到侵犯。但是,当工人越来越受制于资本主义市场力量的时候,对於如何在新的经济关系中确定和保护自己的利益,他们在认知上和政治上都缺乏准备。这种状况与旧体制的影响有关,也与当前的政治限制有关。在过去的社会主义工业结构中,工人的利益是由家长式的国家制度来保障的。但是,这与西方国家的福利制度不同□这一制度是西方工人阶级为争取自己的权利所进行长期斗争的结果。而中国旧的父爱主义的福利制度,来源於一场革命性的社会转型,这种转型是由以工人阶级的名义进行统治的政权自上而下推行的。因此,中国的工人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方面缺乏经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他们基本上没有从事这种实践的必要和机会。他们很自然地把自己的利益与家长式的工作单位紧密地在了一起。他们从来没有想到过过如何在这一制度之外去界定自己的利益。
当市场经济改革瓦解了社会主义的家长式体制,工人们不得不面对这类问题时,他们发现过去的生活经历,不能给他们提供任何经验。而且,他们也没有制度上的机会形成同管理层抗衡的力量,来争取较为公平的改制结果。他们没有权利进行独立的组织活动,而这种独立的组织活动,不论是对他们阶级意识的发展,还是对他们在新的所有制下界定和保护自己权利的能力的形成,都是至关重要的。官方的工会并非一无是处,但它显然不象阶级的组织,不代表有组织的劳工权力。因此,工人的抗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发的行为,他们所提出的要求多多少少都与过去的政治说词以及过去的所有制观念有关,他们所争取的权利,
是过去的权利,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已经难以实现。在界定自己的利益和陈述自己的要求方面,中国的国家职工还没有找到一种合适的语言和观念。
然而,在反对改制的工人抗议活动,即使是道德经济学倾向的,也有助於他们形成集体体验,从而形成阶级意识。在19世纪的欧洲,在工人阶级的抗议活动中,扮演领导角色的就是城市工匠。资本主义的发展对城市工匠的传统利益和生活方式造成极大破坏。巴灵顿-莫尔(Barrington Moore)(1978:152)发现“当他们作为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工匠们认为,他们在道德上受到了侮辱。他们愤愤不平的根本原因是失去了所谓的自古以来就有的权利。”他们的集体行动是对毁灭他们权利的无产阶级化的一种反应,但正是这种抗议活动激发了他们的阶级意识,开始了“阶级形成”的过程,使他们称为西方工人运动的先驱力量。把中国国企工人同西方工业革命时代的工匠类比,似乎有点不伦不类。但他们确实有相似之处,就是反对资本主义市场对他们传统权利的的侵害。这些集体体验本身,并不等於新的阶级意识的出现。但是,这些集体体验也许会启发工人,帮助他们认清自己在新的劳动关系体系中的地位和身份,使他们对自己与与雇主和国家的关系有更切合现实的深刻认识。事实上,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腐败行为,已使工人们强烈地感受到了他们与管理者的对立。大丰市的一位工人在罢工时愤怒地说:「当官的吃的是工人的!」(Washington Post ,21January 2002:A1)。
然而,中国的国家职工能否把他们为了生存而进行的抗议活动上升成一场工人运动,在不可逆转的市场经济中努力捍卫自己的权利?这取决於在中国会不会出现一种全局性的结构性变化,即工人能否获得进行独立的组织活动的政治空间。这种前景也许还很遥远。但是,2002年3月发生在辽阳的大规模、跨企业的工人集体抗议活动说明,工人已经开始意识到组织起来的重要性。虽然在国家拥有绝对的权力的情况下,这种抗议活动都难以持久,但是,中国的工人阶级可以从这些经历中学会如何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重新界定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利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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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就目前而言,大多数抗议活动都是自发性的,但是,在一些规模很小的工人活动中,已浮现出一些有组织有领导的迹象。参见Ching Kwan Lee对辽宁省一个城市的工人骚乱的微观动员过程的研究。2002年3月在辽阳出现的大规模的、跨企业性的工人抗议浪潮也表明,独立的组织活动已初露端倪。
[9]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所属的省、市、区工会,实际上是政府架构的一部分,对於它们管辖□围内的企业中出现的侵犯工人权益事件,它们有能力干预,并为之寻求一个有利於工人的解决办法。企业里的工会则不然,它们虽然在从属官方工会,但是,它们不属於政府机关。相反,它在组织上直接受制於企业管理层,在具体行动上常常要屈从於企业管理者。这是企业工会难以发挥工人代表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
[10]有关道德经济学方法在工人抗议研究上的应用,参见:Posusney,1993;Kopstein,1996.
[11]这一个案转引自Feng(2002: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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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峰
文章来源:香港浸会大学政治及国际关系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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