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地区下岗失业劳动者生活状况和社会救助需求(三)

2003年01月07日

九.越轨行为增多,个别下岗失业者违法犯罪

对於该地区的社会治安状况,被调查者均以“乱”来形容。所谓“乱”,是指社会生活秩序混乱,街头打架的多,偷盗的多,抢劫的多,杀人灭口的多。被调查者估计,其中部份案件是下岗失业者所为。一位被调查者在夜晚睡觉时,有两个窃贼进入院内,此后她连续一个月失眠。一位被调查者的邻居深夜遇到入室的盗窃者,打电话请他过去对付。一个失业者周围的邻居中,有3个人的3辆汽车被盗,每家损失数万元。在高家园居委会,连续出现命案。一个白领模样的男子在胡衕中被杀。谈到这些问题,被调查者均显得不安、恐慌。

一些被调查者提到,下岗失业后变得情绪紧张,心情压抑,对周围人有敌意,容易出现人际关系紧张。一旦遇到不良刺激,就可能出现较强烈的人际冲突,形成社会治安案件。

当被问到今后的生活前景的时候,一些男性被调查者表示,以后很可能没有钱花,没有饭吃。如果生活陷入绝路,自己将不顾一切,去偷盗,去抢劫。偷盗抢劫的对象是富人,出入于宾馆酒店的人,以及那些大贪官。

一些下岗失业者的干部亲属,认为下岗失业的增加将引起社会的不稳定,社会或许很快会乱起来。他们说,狗急跳墙,人没有了活路,什么事情都干的出来。下岗失业问题不解决,社会就不会安定。

一些下岗失业者不愿意“惹事”,整天呆在家里,不出门,以求平平安安。也有下岗失业者(主要是女性)说,无论穷到什么程度,自己都会是个本本份份的人,不会去干伤天害理的事。但被问到如果生活实在困难,将怎么办的时候,他们的回答是“那只有等死”。

下岗失业者中有自杀事件出现。城子街道的一对夫妻,相继下岗和失业。妻子逼迫丈夫去外边找工作,丈夫到处找不到工作。妻子依然逼丈夫,丈夫就把妻子杀掉,紧接ぴ杀了儿子,自己也随后自杀。被调查者说,当地有的失业者突发精神病,有的精神病患者在下岗失业的过程中旧病复发。

十.相信和依靠法律,但缺乏法律知识,难以得到法律援助

当与下岗失业者讨论法律问题的时候,他们均表露出一种十分坚定和毫不怀疑的理念,认为法律法规和政策属於“天条”,是天然合理的,总是符合正义原则的,至高无上的。

正因为如此,他们将法律法规作为判断政府、企业和个人行为正确与否的终极性标准,并且以这种“天条”修正自己内心的、自发形成的合理性标准。他们相信,只要是法规政策规定了的,就是正确的,凡是不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都是错误的。
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信访处处长介绍说:“每个来信访的人都是一肚子气,但是给他们解释法规政策条文之后,他们的火就消了,就走了。”这表明,下岗失业者此前是以自己内心的标准判断企业行为的正确与否。当感到企业行为伤害了自己的利益,不符合自己的内在标准时,产生了强烈的抵触情绪,因而前来信访。然而,当得知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时,他们就相信了这种规定,对企业符合规定的做法予以认可,并且放弃了自己以前的内在标准。这个时候,其抵触和敌对情绪自然消失。在此时的他们看来,企业让自己下岗失业,并非不公正;尽管自己由此受到了损失,但却是必须接受的。

因为视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天条”,下岗失业者还认为它们是固定不变的,始终如一的。一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能改变;另一方面,一般人不能对其施加影响。

接受调查的下岗失业者中,没有一个人提到,法律法规是由人制定的,因而体现了人的意志,可以根据人的意志而改变;(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法律法规体现了统治者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不一定符合被统治者的利益。也没有一个人提到,法律法规是人民代表大会或政府制定的,如果它们不符合人民的利益,应该加以修改;下岗失业者也可以发表意见,要求修改给自己带来利益损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条文。在他们那里,法律法规是一个既定的存在,就像一把尺子的刻度,不可能改变。下岗失业者很少有影响法律、政策的意识和要求,只要求遵从它们。

下岗失业者不仅相信法律,还完全依靠法律,将法律作为保护自己利益的惟一工具。对於绝大部份下岗失业者而言,下岗失业是一种非自愿的结果,是用人单位强加给他们的命运。在劳动关系中断的过程中,他们不甘于这种命运,但是缺乏影响这种命运的力量。他们不能依靠用人单位,因为正是用人单位让他们离开,并没有让他们留任的意愿。他们也不能依靠自己,因为单枪匹马的劳动者在组织严密的企业面前总是弱者(参见下文分析)。这个时候,他们只能依靠外在於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法规,由它们来判断下岗失业是否合理,来改变用人单位对自己不合法律法规的对待。除此之外,他们没有其他保护自己利益、免于下岗失业的工具。

在所调查的下岗失业者中,有一个借助于法律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行为抗争的典型案例。吕某与数百名工人一样,同煤矿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煤矿宣布终止,不再续签。工人们顿时陷入失业境地。在当地没有其他就业机会的条件下,失业意味ぴ难以取得生活来源。这个时候,吕某等117人力求用法律工具挽回失业命运。

吕某购买了十余本关於劳动法律法规的书籍,从中寻找法律依据。他们还从当地煤矿的一名工人出身的律师那里获得法律帮助。根据法律法规,他们认为煤矿当初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有欺诈和胁迫行为(企业跟工人们说,“这次先签三年,以后肯定会续签”;“如果不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将不发给下岗基本生活费,不缴纳社会保险”),因而所签劳动合同属於无效合同,应该重新签订。当初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主体是王平村煤矿,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主体是木城涧煤矿,在王平村煤矿合并入木城涧煤矿之后,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体,所以,宣布终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法……。根据这些法律和事实依据,他们申请了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中败诉,接ぴ诉讼到区人民法院。区法院败诉后,又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依然判定他们败诉。在调查期间,吕某等人又谋求请检察院抗诉。

这个案例所表明的是,下岗失业者意识到,只有法律法规能够帮助和保护自己,只有法律法规能够让自己避免下岗失业的命运,或者为自己失业后的生活带来安全。

被调查的下岗失业者还相信,中国的法律是偏向于民众的法律,是保护老百姓的;中国的法律是社会主义的法律,不像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是保护资本家的利益的。当问到工人与用人单位打官司,哪一方更可能胜诉的时候,大部份下岗失业者认为工人会胜诉。而当问到有权的人和普通人打官司,哪一方更可能胜诉的时候,大部份人认为有权的人会胜诉。这里所反映的是,下岗失业者感到执法者不一定是公正的,但中国的法律是保护工人的,执法者在工人与企业之间也会偏向工人。

或许,这里存在ぴ“自我服务”的主观偏向,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客观现实。不过,这也折射出,下岗失业者确实需要这样一种精神寄托:目前还有法律法规在保护自己,否则自己将丧失任何依靠。

下岗失业者中存在著一个普遍性观点:中国的法律和政策是好的,但是一到执行环节就变了样(至於为什么会变样,是什么因素导致了变样,他们并不讨论);法律政策是有利於工人的,但是企业并不一定执行,而是会损害工人。换句话说,自己的下岗失业是企业不执行法律法规、“乱来”的结果。

在这样的认识和经验下,很多下岗失业者认为企业不能完全遵守法律政策规定,在让自己下岗失业时存在ぴ不合理和不公正。他们说,单位要求职工下岗失业,都说是根据政府的法规和政策,每一个做法都是合法合理的。在对劳动者作某种下岗失业处置时,也首先说明这样做的政策依据。但是,企业这样做是利用法规政策达成自己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劳动者。它们为实现自己的目的,经常对法规政策条文断章取义,只执行对企业有利的部份,不执行对劳动者有利的部份。对某些两可性条文,利用自己的信息垄断地位做出对企业有利、对劳动者不利的解释,让劳动者上当。

企业还运用对法规政策的解释,诱导或欺诈性地让劳动者“自愿选择”某一下岗失业方式,来达成企业的目的。一些企业为表示“宽容”,也为了顺利地让劳动者离开,在安排下岗失业时,提供几个方式让职工选择。比如,办理下岗手续进入再就业中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赔偿金,等待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合同(合同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费)。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能选择其他方式。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往往故意隐瞒某些法规政策规定的信息,突出某些法规政策规定的信息,诱导劳动者在计算不同方式的得失时,忽略或低估某些变量,增加另一些变量的权数,以至感到某一方式比另一些方式更可取。然而,这种被认为“可取”的方式,正是企业愿意劳动者选择的方式,并不一定对劳动者最有利。所以,很多下岗失业者说,自己“当初稀里糊涂,受了企业的骗,上了领导的当”。

或许一些企业并没有欺骗劳动者的故意,只是因为后者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熟悉,所选择的下岗失业方式对自己不是最有利。劳动者都希望在同企业的互动中获得最大利益,既然必须下岗或失业,既然有几种方式可供选择,他们就希望从中选择能给自己带来最大好处的一种。但是,他们并不知道配套的法规政策规定,不知道在选择某一种方式之后,自己将得到哪一种待遇,这方面的待遇在类别和数量上与其他选择有什么不同,此类待遇将持续多长时间。比如,选择下岗后,每月有多少基本生活费,可以领多长时间,以后将得到什么待遇?选择“买断工龄”之后,如果还继续延续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每月需要缴纳多少钱,需要自己缴纳多长时间?选择下岗,在两年内获得基本生活费,并由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选择买断工龄,获得较高数额的补偿费,但要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哪一个选择能够给自己到来更多的钱?哪一种会让自己的生活和身体更安全?

在企业和劳动者的这一博弈过程中,双方的信息是极端不对称的。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相当熟悉,信息充份,并且有多次博弈经验,知道哪一种方式对企业最有利;劳动者对法律法规相当陌生,不拥有全面、真实的信息,缺乏博弈经验(一般只有一次下岗或失业经历),不清晰每一选择的后果。这样,被调查的下岗失业者多认为自己“当初糊里糊涂地吃了亏”。

下岗失业者普遍认为,自己在下岗失业过程中的不利境遇与不懂法、不懂政策直接相关。由於不了解法律和政策,不知道企业的某类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合法权利,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不知道如何将普遍性要求上升为法定权利。

作为例子,一些劳动者的下岗失业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而其劳动合同内某些条款的订立则与缺乏劳动法律的知识有关。《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这一条款及其法律解释,如果企业向职工发出续签合同意向书,职工在本单位已经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则只要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必须与之签订这样期限的合同。
然而,在矿务局机电厂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一些职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也收到了企业的续签合同意向通知,但是他们不知道法律规定。当企业要求他们必须签订三年期合同,并口头承诺以后可以续签的时候,他们在无知与无奈之中同意了企业的意见。结果,三年合同期满,企业终止了与他们的劳动合同。与王平村煤矿的工人一样,他们认为这样的合同属於欺诈,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劳动合同合法,劳动者败诉。他们后悔地说,如果当初知道法律规定,现在就不会失业,即使失业也会得到不小数额的赔偿费。

对法律法规的“无知”,还妨碍了劳动者以合法途径向企业施加压力,争取较多的利益。一位被调查者提到:自己想去游行示威,静坐请愿,要求政府制止企业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但是,不知道有关法律条文,不知道这样做是否合法,不知道游行的申请程序,只知道弄不好可能犯法,会遭到制裁,因此不敢使用这些手段。总之,因为对法律“无知”,劳动者在企业面前处於“无力”状态。

劳动者缺乏法律知识,不了解法规政策,存在多方面的原因。

第一,长期生活于计划经济下,由政府和执政党保护和调节职工的利益,企业直接受政府控制,没有动因也没有可能侵害职工权利。劳动者只需等待政府和企业的给予,并不需要法律法规保护自己,也不需要学习相关知识与条文。进入市场制度后,企业的利益独立化,为实现自身利益有可能侵害劳动者权利。但是劳动者对此的意识滞后,尚未对法律法规进行学习。

第二,劳动者缺乏获知法律政策的渠道,政府法律法规的传递渠道不适应于市场环境。在计划制度下,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都按行政系统层层下发,在基层单位具体执行,有的向职工宣读。当前,这种方式依然延续,但基本没有了向职工宣读的环节。除此之外,政府也通过报纸、电视、政府公报等公布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但是,报纸、电视全文公布的只限於重要法律,很多法规和政策只在新闻中提到名称,并没有全文。即使有全文,也是瞬间性的,接收者难以纪录或保存。劳动者对当时所获信息往往并不留心,当遇到问题需要查询时,却早已事过境迁,全部遗忘。政府的公报需要订阅,劳动者一般不订阅这样的期刊,也不相信自己有资格订阅这样的期刊。

或许更重要的是,中国的法律一般配套有实施细则,这些实施细则并不一定公开发布。不少实施细则由地方政府制定,以行政文件的方式下发,普通劳动者接触不到这些文件。对於中央政府出台的法规和政策,地方政府往往经过转发程序,在转发中对条文进行修改或具体化。对中央政府的某些规定,地方政府可以选择性执行,便通性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这些转发文件也通过行政系统下发,普通劳动者无从知道。地方政府还可能对实施细则和具体政策随时修改,这更增加了劳动者知情的难度。

这样,劳动者即使知道存在某一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也不清楚本地和本企业是否执行,这种不执行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在调查中,不少下岗失业者提到这样的情况:从报纸、电视上得知政府的某一法规政策出台,感到适用于自己,就前去企业查询,要求企业照此执行。企业的回答则是“本企业不执行这一规定”,“我们不知道有这样的政策,你要执行的话,去找报纸,让报纸给你办理”,“本企业没有收到文件,让电视台给你落实政策”。同样,他们听到中央或地方政府领导人关於劳动问题和下岗失业问题的讲话,要求企业遵照执行时,企业给予的回答是“你听谁说的?朱熔基说的?那你去找朱熔基”,“既然是江泽民说的,让江泽民给你办”!

第三,企业封锁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避免它们为劳动者所使用。上面提到,在市场化过程中,企业(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利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劳动者屈服和顺从。同样的道理,企业害怕劳动者知道法律和政策条文后,就有了对付企业的有力武器。所以,对於企业所收到的相关文件,并不让劳动者接触,而是对他们封锁。当劳动者问到企业没有公开的文件时,得到的回答往往是“没有收到这样的文件”,“这个文件的规定不适合你,你没必要知道”。

为了推动下岗和裁减职工的工作,当有必要公布文件的时候,企业一般只公开对自己有利的部份。有的企业当众宣读政府文件,但因为速度很快,劳动者不能记住,也不能理解。一些职工在不明白时询问,但难以得到具体、公正的解释。
在企业,劳动者并不能阅览相关文件。这些文件都锁在文件柜里,只供领导人和管理人员使用。当劳动者要求查询文件原文时,管理人员总是回绝,至多给予口头回答。

更重要的是,职工们不敢到管理部门查阅这些文件。每个被调查的下岗失业者都不无理由地担心:当自己到管理部门查阅文件时,难免引起管理人员的反感,被认为是与管理方作对。管理方很可能打击报复,结果自己会最先下岗失业。这样,就出现了下面的问题:因为害怕失业、下岗而不去查阅文件,因为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无知而不得不失业、下岗。当企业垄断了法规政策条文,劳动者不能得到有关信息的时候,就只能遵从企业的安排。

第四,政府部门(包括人民代表大会)较少向劳动者传递法律政策信息,劳动者对从政府部门获得相关信息缺乏主动性。如上所述,由於体制原因,政府法律法规信息源与劳动者之间难以沟通,相关信息不能传递到劳动者。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政府传递信息时所使用的媒介与劳动者所使用的媒介不兼容。比如,政府多使用《人民日报》、《北京日报》等党报刊登相关法规,而劳动者很少订阅这样的报纸,他们喜欢看的是街头出卖的小报,街头报摊并不出售政府的“大报”。很多政府部门设立了网站,公布政府的信息和规定,但是体力劳动者很少上网。在所调查的下岗失业者家中,绝大部份没有电脑。

一些政府部门设立接待室或信访办公室,接待民众的来访,回答他们的询问。但是,劳动者很少去这样的地方。中国历史上官府与民众之间存在较大的距离,改革开放之后这种距离并没有缩短,反而有拉大的趋势。普通老百姓都怕官,害怕官的权势,担心不懂官府的规矩,不敢见官。一些政府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态度蛮横,感情冷漠,普通劳动者望而生畏。就多数被调查者来说,他们不相信政府部门能够接待自己,能够善意地回答自己的询问,详细地表述和说明法律法规条文。他们更难以相信自己能看到文件,对不懂的地方能够获得足够的解释。所以,他们中的很多人从来没有进过政府的大门。
不少被调查者表示,去政府咨询可能引起更大的麻烦。他们认为,政府向来讨厌老百姓“告状”,去政府咨询则有告状的嫌疑。如果同去的人数较多,会被认为“集体上访”,属於集团行动,有被定为非法组织的可能。即使不被公开逮捕,也会成为内部控制的对象。

另一方面,政府对各国有和集体企业领导人都制定有考核指标,其中之一是上访数量。自己去政府咨询有可能被视为上访,在政府过问时,企业领导人就会报复自己。他们还担心政府部门给企业提供来访者消息和询问者名单,给自己带来不利。无论是哪一种情况,自己去政府咨询的结果都可能是坏处多于好处,所以不去政府。

有的下岗失业者自己不敢去咨询,但迫于无奈,就委托别人代替自己去政府,或者化名去有关部门。在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信访处,调查者看到一位丈夫代替妻子前来咨询,其妻子担心企业报复不敢亲自来。遭遇到下岗失业问题之后,少数劳动者在“不去政府会下岗失业,去政府有可能不下岗失业”的预测下,前去政府咨询。但是,咨询过程并不能让他们满意。据调查者在政府劳动部门的接待室观察,来访者因为胆怯和后面有人排队等原因,并不能如愿地阐述自己的问题,接待者也不能给予详细的回答。他们去劳动部门询问的决定过程可能需要几天,甚至几个月才下定决心,路途需要几十分钟或一、两个小时,但是整个咨询过程却只有5-10分钟。短暂的谈话结束后,一些咨询者的表情显得茫然。他们或许比以前多知道了一些,但是又不知道自己的问题能否获得解决。

另外,劳动者去咨询,往往不能得到全面的解答。一位劳动者去政府劳动部门咨询失业后的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问题,劳动部门表示,自己只能解答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归劳动部门管理,至於归哪里管理自己并不清楚,最好去问政府办公室。这样,这位来访者还必须先去政府办公室,再去住房公积金的主管部门。

被调查者反映,自己也难以从法律服务机构得到法律知识,获得法律帮助。因下岗失业或其他劳动关系问题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去法院诉讼,都需要不少的费用,他们一般负担不起。去律师事务所咨询,请他们帮助打官司,也需要支付律师费,他们拿不出这些钱。而且,有些下岗失业者受到律师事务所的欺骗。明知下岗失业者不能胜诉,律师们也表示能够帮助将官司打赢,以便赚取律师费。官司败诉之后,又以其他理由搪塞(比如没有给法官送钱)。还有一些律师不愿意帮助劳动者打劳动官司,一是认为这类官司的收费低,不合算;二是担心政府部门干预,丢掉自己的头衔。

目前,除报纸、电视之外,下岗失业者获得法律法规知识和法律帮助的途径主要是家人和亲朋好友,由其中接触法律政策的成员告知其他成员,以及邻居之间的街谈巷议,传递信息,遇到问题时互相询问。在月季园居委会楼群中间的空地上,除中午和夜间外,其他时间都可以看到三五聚集的人群,下岗失业者参与其中。大家在一起议论的话题内容广泛,但一个主要内容是下岗失业,包括某企业执行了某一下岗失业办法,某个人如何买断了工龄,某人打劳动官司取得了什么结果,某人的单位如何不讲理、不执行某项规定等等。彼此熟悉的下岗失业者也通过电话互通信息,询问对方是否知道有关规定,将自己知道的法规政策告诉对方,一起讨论如何应对企业。有的下岗失业者还通过同时去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打官司,彼此认识,商讨同类案件的问题,传递法律法规知识和书籍,交流打官司的经验。

一个明显的迹象是,劳动者(包括下岗失业者)对法律的关注程度在提升,其法律知识在增加。一位企业管理者说:工人们变得关注法律了,他们也在研究法律条文,想在其中找到可钻的空子。

综合上述,劳动者在下岗失业过程中的弱者地位,部份源于他们缺乏法律知识;帮助劳动者熟悉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本身就是对其权益的维护。目前,劳动者迫切需要法律知识和帮助。一位被调查的失业者说“只要我知道了法律条文,自己有理,马上就去跟企业打官司。”

十一.需要政府调整政策,转变行为,但无力对政府施加影响

因为将政府法规和政策视为“天经地义”,下岗失业者基本没有对政府施加影响、要求修改法规政策的想法。只是有少数被调查者认为政府的某些做法不合理,影响了自己的就业和收入。这些人多是实际从事个体经营者,以及曾经从事过或准备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在整个下岗失业者中,这部份人属於“自由市场”的呼吁者。

一些人下岗失业后没有就业门路,没有经商能力,被迫选择了驾驶出租汽车。但是,在借钱购买小汽车之后,政府不准领取营业执照,只能违章经营,成为“黑车”。在该地区的各主要商业网点和住宅区,都有大量“黑车”等待乘客。这些“黑车”经常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的查禁,轻则罚款,重则没收车辆。无论是罚款(一般是20000元,私了为5000元)还是没收,对贫穷的下岗失业者都是灭顶之灾。被调查的开“黑车”的下岗失业者对於政府的如此做法不能理解,感到愤怒。他们说,我们希望照章纳税,合法经营,为什么政府不准我们纳税?政府要求我们自谋出路,我们体谅国家和企业的困难,开汽车获得生活来源,为什么政府不允许?几乎每一个处於同样处境的人(以及他们的亲属),都希望调查者代他们向政府呼吁,让“黑车”得以合法经营。有两位曾经从事商业经营的失业者抱怨政府税收不合理。他们说,政府对私人小企业实行定额税制,根据营业额的4%纳税,税率太高。这类企业不能开据增殖税发票,其他企业不能得到增殖税抵扣,购买小企业的商品会增加成本,所以不愿意同小企业做买卖。他们在国有企业从事同类业务,能赚很多的钱。而失业后干个体的时候,却不能赚到钱。在调查的时候,这两个人的公司已经歇业。

由於对政府的办事程序陌生,也由於政府办事缺乏章法,很多人抱怨到政府办事困难。一个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往往要办理数次,历经几个月。经办工作人员很少告诉应该提供什么文件,应该怎样办理,而是只指出申请书和所提供的文件如何不合格,要求回去改正。改正之后,重新办理时,又指出另一个地方不合格,要求再回去修改。一些人对此感到愤怒(又不敢表露),另一些人对登记注册望而生畏。

办理注册登记和纳税手续的时候,工作人员态度冷漠,行为怠慢,官气十足。一位失业者去办纳税登记手续,几个工作人员正在办公室内打扑克,对她视而不见。她几次提醒和请求,这些人依然故我,待答不理。她不得不“低三下四”地请求。出办公室之后,她的眼泪不由自主地往下流。她说,我从此下定决心,不再与政府打交道,不再去办个体经营手续。政府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向个体经营者吃拿卡要,下岗失业者要顺利经营必须向工作人员送钱送礼。这导致经营者交易成本高昂,难以产生利润,部份人因此停业。

然而,这类下岗失业者并没有向政府反映这些意见。同大多数老百姓一样,他们不是没有意见,而是不能反映意见;不是没有政策要求,而是不能和不敢表达要求。他们认为,自己作为小人物,普通老百姓,不可能影响政府,无力改变政府的既定政策。如果向政府表达要求,政府或者会不接受,或者会寻找机会打击报复,或者当即进行惩罚。

前两年,与经营“黑车”类似,该地区一些下岗失业者购买三轮摩托车,从事载客经营(被称为“摩的”)。政府宣布此类经营为违法,予以取缔,对载客者没收车辆。一些开“摩的”者聚集在区政府门口,向政府提出自己的要求,希望让“摩的”正常经营。但是政府对这些人采取了驱赶手段,将一些带头者和言行激烈者捆绑起来,实行拘留。这一事件给当地人(下岗失业者和正常上班者)以深刻影响。大家都感受到,向政府提出意见、表达要求是危险的,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带来问题;政府不会接受老百姓的意见,自己的境遇不能通过影响政府来改变。

下岗失业劳动者没有合法的民意上达途径,也没有合法的利益代表组织。他们中没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无论是区级人民代表大会还是更高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也不认识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他们原来所选举的人民代表根本不与他们联系,也不代表他们的利益,反映他们的要求。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很少有关於下岗失业者再就业和经营环境的提案。

在政治协商会议中,也没有下岗失业者委员。政协是政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协商组织,下岗失业者没有自己的组织,也没有可能组织起这样的合法组织,以此代表自己的利益。某煤矿的下岗失业者曾经初步成立起“下岗职工协会”,准备以组织化方式对抗煤矿的裁员。但尚未开展活动,就被公安部门拆散。这一事件给众多人警示,很多下岗失业者一提到成立和参加下岗失业者组织,就摇头表示根本不可能,认为一旦成立或参加就会受到惩罚。在下岗失业之前,他们几乎都是工会会员。但是离开企业或岗位之后,就变得与工会无关。工会不与他们接触,也不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一位失业者很困惑地问调查者“我下岗之后还是不是工会会员?”

工商业者联合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是合法的准民间组织,但是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者均表示不知道有这样的组织存在,更谈不到成为其成员,参加其活动,以及通过这类组织向政府反映意见。由於中介组织空位,下岗失业者与政府之间几乎隔绝,不可能主动让政府政策变得对自己有利。

因为没有自己的组织,不能采取集体行动,下岗失业者无论在企业还是在政府面前都是弱者,不可能发挥影响,争取利益。之所以不能建立这样的组织,除企业、政府的力量强大以外,也与弱者的行为方式有关。每个下岗失业者在采取行动之前,都首先计算个人的得失,担心个人受到报复和打击。个人在厂内留任与被开除相比,争取到政府政策改变与被公安部门拘留、惩罚相比,后者在他们看来严重得多。作为弱者,他们已经没有承担风险的能力,一个小的打击就可能让其生活失去任何希望。受损失的不仅是下岗失业者本人,而且是其整个家庭。比如,其配偶可能因此也下岗失业,其子女在学校会受到歧视。巨大的代价(客观的与主观预测的),阻止了他们的组织化行动。

另外,每个下岗失业者都期望别人行动,自己“搭便车”。可是,每个人都不愿意在行动时被同类人“搭便车”,让别人占便宜。即使通过某一行动,自己能够获得高于代价的收益,但是如果别人也会同时占便宜,却不必付出代价,人们也可能放弃努力。这样一来,无论是组织起来还是采取集体行动,一般都没有人出头,没有人领头,不可能实现目的。

组织意向和集体行动意向因为劳动者以前所在企业的类型不同而不同。煤矿工人在生产中接触密切,互相配合多,居住也相对集中,所以存在一些松散组织,也发起过共同行动(而不是组织化的集体行动;比如共同上访,共同申请劳动仲裁)。汽车运输公司的驾驶员,日常生产方式是个人单独行动,没有配合经历,没有合作习惯和合作规范、合作媒介,所以他们中几乎没有出现过共同性行动,更没有出现过组织化的行动。一位曾工作于汽车运输公司的失业者说,这里的人都是“单练”,不是个人向上级求情,就是个人与上级对抗。到求情和对抗都不管用的时候,只好接收企业安排,下岗或失业。

因为缺乏自组织,而个人又无能为力,下岗失业者在市场中难以生存。所以,他们中的一些人希望回到过去的年代。有的人希望将欲开办的企业挂靠在政府,比如街道办事处,归政府领导。其理由是,一个个的个体户、私营企业对付不了政府部门。他们建议,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个体户,成立公司,或者个体企业挂靠在街道办事处,向街道办事处缴纳税费和管理费,由街道办事处出面与政府的税收、工商管理、卫生防疫等部门打交道。这样才能生存下去。他们认为,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解决向银行贷款的问题,即由街道办事处提供贷款抵押。

十二。知识贫乏,思维狭窄,障碍了对自身利益的争取

在调查中发现,以前在工人岗位任职的下岗失业者与在干部(管理人员)岗位任职的下岗失业者,在知识水平和思维广度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

曾经在企业当干部的下岗失业者,具有以下方面的特点:

(1)知识较广博,比较熟悉法律,了解政府的方针政策。

(2)经常收看电视新闻,阅读报纸的新闻和领导讲话,收集新法规、新政策的信息。

(3)思维链条长,对自己失业下岗原因的认识较深入,既能看到企业经营、企业领导者的原因,又看到宏观市场、改革进程和利益格局调整的原因。

(4)思维广度高,复杂性强,推理是多重因果型的,条件――原因――结果均有多向选择,使用“如果……那么”的语句。

(5)对下岗失业事件原因的分析接近客观现实,对事件进程的预测较少主观色彩,对他人(如原企业领导者)较少抱不合理的期望。

在调查过程中,这些人都比较能“聊”,能说出不少的“道理”、“依据”、“为什么”。当调查者提出某一问题时,回答的时间长,语言流利,思路清晰。

一直在企业当工人的下岗失业者,具有以下特点:

(1) 知识较为贫乏,对法律熟悉程度低,对政府政策一知半解。

(2)外部信息的来源主要是电视,但所收看的主要是文艺和生活频道。对政策法规抱“既然它不能给自己带来好处,反而带来坏处”,就不关心的态度。或者认为,“法律是好的,但是一到基层就变得不保护老百姓,最好与它保持最远的距离”,以至与其隔绝。这些人很少看报纸,也很少买报纸,认为报纸上没有实话,都是谎话,买报纸是白花钱。

(3)思维链条短,因果分析短近。对於导致自己下岗失业的原因,多认为是企业经营亏损,而亏损的原因是厂长没有能力。至於为什么让没有能力的人当厂长,他们往往不能回答。对於政府的腐败和接待自己上访的干部的冷漠,每个下岗失业者都深恶痛绝,十分愤慨,但是几乎没有人能够说出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更不能谈论应该通过哪些方式改变这种状况。在一个晚上,在访谈的过程中有另外两个人参加,对於“如何治理腐败”这个问题,大家七嘴八舌,但是一个小时过去,每个人翻来过去所说的都是同样的话。

(4)思维狭窄,简单化,直线式,推理多是单一因果型的,较少用“如果……那么”语句,而是“非此即彼”型判断。比如,企业经营好是因为厂长好,企业亏损是因为厂长坏;厂长腐败是因为他是个坏厂长,厂长廉洁是因为他品德好,等等。对於调查者提出的关於下岗原因、如何治理下岗失业等问题,很多人似乎从来没有考虑过,头脑中没有相关信息的储存。

(5)在提问中多是一问一答,没有自己的见解,没有对问题的展开和进一步解释,回答的字数少于提问的字数,甚至是单纯的“是”、“不是”。

(6)对问题的分析和事件的预测带有浓重的主观臆测色彩,将自己的所思所想、主观愿望投射到他人身上,认为他人也如此思维和行动。较少设想他人处於另一种环境,另一种地位,有另一种思维和行动,较少设身处地。企业安排下岗,自己不愿意下岗,就推测厂长也会不安排他本人下岗;下岗后等在家里,希望工作,就相信企业很可能明天就通知他再上岗。很多工人不能理解,厂长处在市场环境下,在分配的决策者的位置上,当工人数量多余的时候,其本性就是裁减人员,并且力求让劳动者彻底离开企业,而不是让他们下岗或待岗。

由於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的上述特点,从工人岗位离开的下岗失业者不能分析自己处於不利状况的真实原因和原因的复杂性,不能了解导致自己下岗失业和难以再就业的责任人和制度问题。他们不能找到应对下岗失业问题的有效方略,以及障碍自己生活状况改善的社会因素,并且找到克服这些障碍的根本途径。这些人对下岗失业困境的应对多是盲目的,目光短近的,难以有实质性收效。

总之,工人们只知道自己苦,无奈,无助,生活贫困,不能解决,但不知道问题的原因。他们以最直观的现象解释自己陷入困境的原因,认为自己倒霉是因为碰上了一个不好的企业领导,或者是因为政府变得不管老百姓了。他们不能理解政府官员腐败与下岗失业之间的关联,不知道政府对公民的法律义务与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法律权利,不知道政府应该对下岗失业负责。甚至认为,街道干部可以不为辖区的居民服务。

十三.劳动条件不良,劳动关系紧张

另外,在调查中还发现,目前企业内的劳动者也遇到了不少的问题,突出的一点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工作时间长,无公休,工资低,劳动保护恶化,工伤、职业病增加,雇用不稳定(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签订半年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险。一些管理者对工人态度恶劣,最经常的管理语言是“你干不干?不干就滚蛋(下岗、失业)!”因此,劳资关系紧张,工人暗地伤害资方人员的事情时有发生。

十四.对为下岗失业劳动者提供服务的建议

从上面的调查结果分析,该地区的劳动者,特别是下岗失业者,具有迫切而多样的社会服务与社会援助需求。因为资源、地理等原因,本地就业与生活比北京市中心区较为困难,所以此类需求更为强烈。在本地区开办为下岗失业者提供服务的机构,将能迎合他们的期望,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根据下岗失业者和其他劳动者的目前状况,建议服务机构重点开展下列内容的活动:

(1)提供自我创业咨询,为下岗失业者自谋职业提供服务。

针对下岗失业者就业困难的问题,为有自谋职业意愿的劳动者提供自我创业服务,特别是为40岁以上男性、35岁以上女性这一再就业困难群体提供服务。

为自谋职业者提供小额贷款,或者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为他们从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以解决他们的资金不足问题。
在自谋职业的形式方面,应尝试和推动组织起来创业,组织互助会或合作社。为避免行为短期化和中国传统合作社的弊端,应帮助劳动者设计合理的制度形式和产权安排。为了给合作组织提供条件,小额贷款应以互助合作为前提。
应制定政策措施,避免劳动者向前面调查结果所说的那样,领取款项后不实际经营,而直接转变为生活费开支。


(2)实施职业和经营培训,增强劳动者适应市场环境的能力。

为下岗失业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提供多种类型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上求职所需要的知识、技术,以及从事个体经营、开办企业所需要的知识、技术、技能和经营理念。培训形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短期培训班,为劳动者提供单项、专题的培训,比如理发、厨师、装饰、修理、求职技能、保持职业的技能等,使劳动者即学即用,急用先学。第二种类型为较长期的培训班,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性、学科性培训,比如电脑原理与使用、低压与高压电工、企业管理学、商品营销、广告学、消费者心理学等。后一种类型可以与政府劳动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结合,培训结束、考核合格者发给职业技能证书。

应该重视对劳动者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的培训,帮助他们将计划制度下形成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成功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使之适应市场环境;将在传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形成的思想和行为定型,转变为适应新类型企业的思想和行为类型,使之适应在新环境下的生存。应该通过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提升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包括知识、技术、社会技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使之与用人单位的需要相衔接。应提供具体的行为方式和他人的间接经验,帮助劳动者克服市场环境恐惧,成功地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合理地维护和调节已经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形成行为方式的概化。培训者应该多样化,包括学校的教师、政府官员、企业管理者和获得成功的劳动者、个体经营者。鉴于下岗失业者的困难,对他们的培训应该是免费的,甚至应该免费提供文具和实习机会。

(3)提供法律服务

鉴于上述调查结果,下岗失业者和其他劳动者迫切需要法律帮助。“机构”应将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放在重要位置。所为法律服务是广义性的,在法律内容上,包括法律、法规、现行政府政策等各个方面:在服务类型上,包括法律法规知识讲解,现行劳动法规政策讲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例如帮助写诉状,帮助分析案情和胜诉可能性)等。

法律服务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第一,请法律专业人员讲解法律法规知识,推动法律普及;第二,请政府劳动部门工作人员讲解现行劳动法规与政策,为劳动者提供现场咨询;第三,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和法院工作人员讲解劳动仲裁和劳动法庭的立案、办案程序,帮助劳动者掌握诉讼技能;第四,聘请律师,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4)提供家庭问题咨询,帮助下岗失业者适应现实生活

应为下岗失业者和其他劳动者提供家庭关系方面的咨询,帮助他们调解夫妻关系和上下代之间的关系。应向他们传递人际关系和家庭关系技能,增加对人际关系的敏感性,增强人与人之间的互相理解,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要提供知识和行为方式,帮助下岗失业者克服暂时的困难,共渡难关。应帮助劳动者适应下岗失业后的生活,进行合理的心理调试,克服恐慌和焦虑,寻找出路,建立安全感,避免犯罪。

这类家庭帮助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第一,请专家做有关问题的专题讲座;第二,请专家做下岗失业者家庭婚姻问题的专题咨询;第三,由富于家庭关系调解经验的居委会工作人员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讲解家庭关系技能;第四,由和睦家庭成员介绍自己的经验和体会;第五,由律师做婚姻法方面的咨询。

另外,可尝试市场环境下邻里互助的新形式,促进下岗失业者间的互助,帮助困难家庭缓解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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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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