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讯 本网从全国总工会获悉,目前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方面正在着手制订《工资集体协商规定》,其核心内容是企业的效益要和工资挂钩,通过劳资双方的平等协商使职工工资的增长和企业的效益增长相适应。
工资是劳动关系最实质的核心问题,据全总内部人士所说,近两年来急剧上升的劳动争议事件绝大部分都是与员工的薪酬福利有关,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去年引起广泛关注的深圳富士康、佛山南海本田等事件,而相关部门在处理这些劳动争议中都遇到同样的问题,那就是缺乏可操性强的工资集体协商法律依据。
前述全总内部人士表示,虽然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对工资集体谈判均有涉及,但都比较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还不够完善,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也存在很多问题,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前述全总内部人士举例分析说,以2008年1月1日同时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例,新法规承认集体“协商”是一项劳动权,但没有规定集体谈判这一前提条件,有关集体争议的条款,也是沿袭过去的相关法规。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员工无法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企业也会不配合工资集体协商。
近年来,随着一线劳动者涨工资的预期不断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不少地方就都将这一制度纳入了政府的目标考核,并且出台了相关的规章进行保障。在此背景下,人社部和全总方面也开始联合着手制订《工资集体协商规定》,其核心内容是企业的效益要和工资挂钩,通过劳资双方的平等协商使职工工资的增长和企业的效益增长相适应。
工资是劳动关系最实质的核心问题,据全总内部人士所说,近两年来急剧上升的劳动争议事件绝大部分都是与员工的薪酬福利有关,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去年引起广泛关注的深圳富士康、佛山南海本田等事件,而相关部门在处理这些劳动争议中都遇到同样的问题,那就是缺乏可操性强的工资集体协商法律依据。
前述全总内部人士表示,虽然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对工资集体谈判均有涉及,但都比较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还不够完善,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也存在很多问题,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前述全总内部人士举例分析说,以2008年1月1日同时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例,新法规承认集体“协商”是一项劳动权,但没有规定集体谈判这一前提条件,有关集体争议的条款,也是沿袭过去的相关法规。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员工无法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企业也会不配合工资集体协商。
近年来,随着一线劳动者涨工资的预期不断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不少地方就都将这一制度纳入了政府的目标考核,并且出台了相关的规章进行保障。在此背景下,人社部和全总方面也开始联合着手制订《工资集体协商规定》,其核心内容是企业的效益要和工资挂钩,通过劳资双方的平等协商使职工工资的增长和企业的效益增长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