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人十年集体行动启示(结论与建议):工会绝不能在“共同富裕”大计中沦为“忠诚的废物”

2023年04月03日

编按:本报告是中国劳工通讯自2011年工人集体行动地图建立以来,通过案例收集、访谈、整合分析,总结出的近十年的中国工人权利现状报告。包括工人权利的应有保障、工人权利侵害的发生和侵害发生后的救济,各相关方尤其是官方工会就保障工人权利的履职问题。基于此我们尝试探讨在中国现有制度下,工人权利保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本篇是报告的最后一章,全文报告链接在此:《共同参与才能共同富裕——中国工人十年集体行动启示》。英文版链接在此


无论是从中共作为执政党的理论基础和根本承诺上,还是从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上,中国绝非是也不应该是一个忽视工人权益的国家。

中国有着比较完整的保障工人权利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国政府会对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高频率的修改和调整,并会针对新情况推出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2012年12月便做出修改,2019年3月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有代表再次提出修改议案。“安全生产法”2002年生效实施,2009年第一次修正、2014年第二次修正,2016年国务院又提出需要修改并于2020年通过修改草案,2021年完成第三次修正。

中国也有着完备的保障工人权利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专责劳动法律的落实,以及对违法企业提出警告和实施处罚;安监部门负责确保安全生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落实,并对违法企业提出警告和实施处罚,发生工人权利侵权争议,则有劳动仲裁和法院负责审理并作出调解或判决。上述政府行政和司法机构,从中央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乡镇逐层设置编制齐全。

中国还有世界上最庞大、全职受薪工作人员最多的工会系统。与党政机构设置相对应,从乡镇、区(县)、市、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到全国总工会,全职受薪工会工作人员人数从改革开放初期1979年的17.9万人,到2009年增加到74.6万人,到2014年增加到115.5万人,2020年为90.2万人。2020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的工会会员人数2.7亿,基层工会数247.6万个,如果这一数字属实的话,相当于每300名工会会员(或2.7个基层工会)便有一名全职受薪工会干部提供服务。在河南省,每138名工会会员有1名全职受薪工会干部,相当于每个基层工会便有1.5名全职受薪工会干部提供服务。

然而,这些不断修改完善的劳动法律法规、完备政府劳动行政和仲裁司法机构、人数庞大的工会系统,对于保障中国工人权利起到过什么作用吗?

回看中共自“文革”后至今40年来关于分配的政治背景、决策思路以及随时间推移的调整轨迹,可以帮我们更清楚了解中共决策调整与体制惯性之间衔接的错位。认识中共高层在决策时的期望与执行系统在落实中发生的偏差,甚至刻意扭曲,有助于找到中国工人权利长期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结症所在。

改革开放:分配为经济建设让路

1977年8月,华国锋在中共十一大报告宣布“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使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工作中心转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承认“我国经济目前还很落后,生活改善的步子一时不可能很大,必须把有关的情况经常告诉人民”,并提出“人民的生活必须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公报认为中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权力)”,应该让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应该把各级(政府)经济行政机构的大部分职权“转交给企业性的专业公司或联合公司”,应该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之下加强(企业)“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公报要求文革期间”设立专案机构审查干部的方式,弊病极大,必须永远废止”,同时要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需要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资产阶级派性和无政府主义必须坚决反对”。

这次会议,中共承认文革中混乱和集权并存造成了经济落后,决定整顿秩序、下放权力,开始务实搞经济建设。同时,在政治和政策层面,这次会议也为中国未来经济重建与公平分配的关系、企业劳资间的关系定下了主次。即,经济建设为主,分配为次;为文革中被打倒干部恢复职务并确保干部(包括企业管理者)行使权力,以恢复涣散的劳动纪律;由政府主导经济建设、分配和劳资关系。

1981年6月,中共中央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确认“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正式定下了经济发展优于分配的调子。

1982年,胡耀邦在中共十二大上的报告强调“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只能靠努力发展生产,而不能靠减少国家必不可少的建设资金,否则将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报告要求“职工平均收入增长的幅度,只能低于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幅度。不顾生产和利润的实际情况而滥发奖金和各种津贴的现象,必须制止”。也就是,分配要为国家建设所需资金让路,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眼前需求与“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对立了起来。

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呢?

1985年10月,邓小平会见美国时代公司组织的美国高级企业家代表团时说,“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

公开资料中,这是中共首次将“先富起来”与“共同富裕”定出先后次序,从政治和政策表述上确立了“先富起来”优先于“共同富裕”的分配原则,为中国进入“丛林法则”模式按下了启动键。

1987年10月,赵紫阳在中共十三大上的报告重申“我们在现阶段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报告给出的解决方案是“促进大批精明强干、勇于开拓的企业家在市场竞争的风浪中涌现出来”,要“整顿劳动纪律,……使经营者的管理权威和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相统一”,要解决“吃大锅饭”问题,要通过“企业自我约束的机制”实现“职工平均工资奖金的增长率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

此后,企业家和企业经营者被称为“能人”,并拥有了经济发展非他莫属的光环,工人被矮化为“吃大锅饭”的懒人,并进一步被视为被改革对象。公平分配、共享改革成果等理念,被污名化为“吃大锅饭”,并被贴上改革和发展阻力的标签,管理者权力与工人主人翁地位没有走向“统一”,劳资矛盾反倒从此日趋激化。

1992年1月,邓小平到深圳等几个南方城市“旅行休息”,一路上的谈话,尤其是在深圳期间的谈话,被整理成“南巡谈话”公开发表。“南巡谈话”被视为1989年天安门镇压后,对中共党内政治保守势力要求放弃改革开放发出警告。“南巡谈话”的核心,一是“谁不改革谁下台”,二是“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对的就坚持,不对的赶快改,新问题出来抓紧解决”,三是“发展才是硬道理”。邓在谈话中还要求“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要求“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并警告“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

1992年10月,江泽民在中共十四大上的报告,沿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叙事,并大篇幅引用邓小平“南巡谈话”内容。就发展与分配关系,报告对邓谈话做出正式官方注解,即,要“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并称“同步富裕又是不可能的,必须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带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人们逐步达到共同富裕”。不过,就怎样及何时“逐步达到共同富裕“,报告既没有给出方案也没有时间表。

邓“南巡谈话”后,假如中共在发展经济和公平分配两个方面,同时做到“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和“对的就坚持,不对的赶快改,新问题出来抓紧解决”两方面,中国一定能在此后的发展经济过程中,逐步形成一套中国国情下合理的、公平的分配制度,使国家、社会、企业、工人能同步共享经济发展和改革成果,伴随改革而生的官员贪污和企业腐败,也一定不会发展到后来如此疯狂的地步。遗憾的是,假如并没发生。反而,中国的改革开放被推进了“丛林法则”快车道,并在短时间内成为世界上贫富悬殊最大的国家之一。

1997年2月19日,邓小平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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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老板入党与工人阶级长远利益

1997年9月,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上的报告,宣布“近二十年来我国已经形成可观的综合国力”,同时仍然强调中国“人口多、底子薄”,并沿用中国社会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要求“必须把经济建设作为全党全国工作的中心,各项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报告承认“收入分配关系尚未理顺”、“城乡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承认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难以避免并“会给一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却认为这“从根本上说,有利于经济发展,符合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报告提出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并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就是,继续将经济发展与分配对立起来,工人个体利益与工人阶级利益对立起来,把工人眼前分配利益与工人阶级长远利益对立起来。

2000年2月,江泽民踏着邓小平的足迹,到广东考察并提出“三个代表”,称中共“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被俗称为允许私营企业老板入党,两年后中共十六大上写进了党章。

2002年11月,江泽民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继续“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叙事。关于分配,报告要求“调整和规范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中共从结束文革转向经济建设,一开始便对政治叙事和政策方向做了明确定位,也就是由政府主导扩大管理者权力,通过扩大管理者权力恢复劳动纪律,通过恢复劳动纪律提高生产力。直到中共十六大,24年间中国的经济建设与分配的关系、企业劳资关系,始终被约束在这一人为设定的不平等关系中。一方面,国家、企业、个人分配关系失衡越来越严重。以制造业为例,从1998年到2003年,人工成本年均递增为6.4%,而同期工业GDP年均递增达11.4%,人均人工成本的增长速度远低于工业GDP的增长速度。另一方面,劳动关系急速恶化。在“强资本、弱劳工”的大背景下,权力腐败导致“资方对劳方的权力控制”,这在表面上使资方利润增加,劳方报酬减少,但实质上形成了“劳方对资方的一种普遍的对抗心理,使劳资双方严重对立”。由此导致的劳资利益失衡格局“日见深刻”,资本单赢的格局有可能“向劳资双损的危险境地演进”。

将工人眼前利益与工人阶级长远利益、工人个人利益与人民利益、经济发展与公平分配、劳动者与资本对立起来,使中国经济、社会和政治矛盾日益激化,并使中国社会在“丛林法则”泥潭中越陷越深。而立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允许老板入党,非但没有促使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雇主善待工人,反而更强化了“强资本弱劳工”格局,使劳动关系更趋紧张,贫富悬殊越来越大,中国社会快速走向了共同富裕的反面。

中国社会各方利益在改革二十多年后变得多元复杂,如何面对并做出调整,中共再次走到了历史十字路口。

“丛林法则”还是共同富裕?

2007年10月,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虽然继续“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不过就首次提出了“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以及“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2012年11月,胡锦涛在中共十八大报告中,虽然还是继续沿用“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以及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过,同时要求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求“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并首次提出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值得留意的是,中共十八大上,习近平接替胡锦涛担任中共总书记,胡锦涛的报告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继任者的主政理念和政策思路。

中共十八大前,涉及分配的政治叙事和政策框架中,下面几点值得特别留意:

  • 把改革和经济发展与公平合理分配对立起来。
  • 把工人利益与全国人民总体利益、工人眼前利益与工人阶级长远利益对立起来。
  • 把文革期间企业生产效率低下完全委过于工人。
  • 扩大企业管理者权力的同时,工人被视为改革对象,人为设定了失衡的劳资关系。
  • 工人被赋予了领导阶级和经济建设者的虚假身份,公平合理劳动报酬被矮化为不顾大局甚至破坏改革,“走社会主义道路”、“改善人民生活”成为了没有内容的口号。
  • 由政府行政权力主导分配,并迷信于完善法律法规便可以确保分配公平。

在十七大和十八大期间,中共关于发展与分配关系的政治叙事和政策取向发生了重要调整,即,从改革开放头24年的发展才是硬道理,包括分配在内的一切都要为发展让路,转向承认经济发展成果应该共享。

2017年10月,习近平担任中共总书记5年后,在中共十九大报告,就经济发展与分配的关系提出新叙事。一是改变了沿用40年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代之以“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二是放弃了“必须把经济建设作为全党全国工作的中心,各项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改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三是要求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构建“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四是给出了时间表,提出从2020年到2035年实现“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报告还首次提出,要通过“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中共十九大,将中国今后经济发展目标,从坚持了40多年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转向“共同富裕”,这一转变固然重要,但更值得留意的是中共认识到并提出,实现劳动报酬与生产率同步提高,要建立政府、工会、企业协商谈判制度。但是,透过CLB地图所呈现的侵害工人权利案件,以及CLB就其中一些案件与各地政府部门和工会的谈话、讨论和互动,从2017年至今,中国工人权利保障状况并未有所改善。

过去10年间,CLB地图通过在中国国内公开资讯平台收集到的侵害工人权利案例,只是冰山一角,也许仅相当于实际情况的不到5%。也就是,频繁“打补丁”式的修改劳动法律法规、层层设置的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无处不在的工会组织、人数庞大的全职受薪工会干部,并没有使劳动法律得到有效落实,中国工人权利也没有受到法律所预期的保障。

2035年步步逼近,共同富裕承诺能否如期兑现,事关中共执政合法性。此时,习近平需要的应该不是“忠诚的废物”。

工会:忠诚的代表还是忠诚的废物?

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如下条文:

  • 第二条第二款: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第六条第二款: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 第十一条第二款: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工会法明确限定工会必须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履行职责。现实政治制度和体制下,中国工会不接受共产党领导是不可能的,这一点在中国当下语境里没有讨论余地。换言之,工会必须面对和回答的问题是,怎样在共产党领导下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以及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2019年7月,习近平曾经在一次会议上给只会喊效忠口号而对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的干部“画像”,形容这些人“有口无心”、“无实招硬招”、“口号喊得震天响,行动起来轻飘飘,装出一副忙忙碌碌的样子,实际工作成效却乏善可陈”。会上习近平还要求干部们“在困难面前逞英雄”、“逢山开路遇水架桥”。习近平给干部画像,当然也包括工会干部。

其实,早在2013年10月,习近平上任中共总书记第11个月,便曾召集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班子到中南海集体谈话,要求工会“赢得职工群众信赖和支持,必须做好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使工人“不断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习近平寄望于工会行动起来,为实现早于十八大便提出的“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探索一条可行路径和有效方法。

中共巩固执政合法性需要兑现公平分配、共同富裕,中国工人改善权利状况实现共同富裕离不开公平分配。那么,对于中共和中国工人来说,中国工会到底是忠诚的代表亦或是忠诚的废物?过去十年间,就CLB地图工人权利侵害案件中的部分案件与各地各级工会工作人员的谈话、讨论和互动,CLB观察到,相比十年前,各地工会工作人员接听CLB来电的态度有很大改善,愿意接受CLB建议主动联络案件当事工人询问案情的工会干部,也有所增加。但是当我们以法律为依据,逐条分析工会的具体工作内容时,结果往往难以令人满意。

工会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以及“预防为主、职工参与”的原则,在所有涉案企业,尤其是安全生产事故高发的建筑和矿山企业,仍是一句空话。工会缺位及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是每一起涉案事故的最主要原因。但不可思议的是,过去十年间,事故发生地或企业的工会干部,从未因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责任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被问责。

工会与建筑工人。在建筑业是拖欠工资高发行业,涉案的绝大部分建筑农民工都不知道什么是工会。所有工会干部在谈话中也都承认,在建筑企业成立工会,首先得老板或管理层同意并在本公司成立了工会,工人才能向老板或管理层申请加入工会。有些涉案地区总工会设立了“建筑行业工会”或“区域性行业工会联合会”。有些涉案建筑工地还成立了所谓“项目部工会”,但这些工会,对于本地建筑农民工进场开工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确保雇主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却无所作为。当侵权发生后,建筑农民工接受CLB建议找当地工会求助,工会却往往以工人没有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为由拒绝代表工人维权。绝大部分工会工作人员在谈话中认为,建筑农民工被侵权主要是工人自己权利意识淡薄所致,或者无良老板无视法律,与工会无关,工会也无能为力。

工会与新就业形态工人。与工会官方成绩宣传成对比的是,所有涉案新业态就业工人都没有加入工会。涉案地区的工会工作人员承认,外卖送餐、快递、网约客货车等新兴行业工人要加入工会,平台企业老板或管理层先得建立公司工会,工人才能申请加入公司工会。而从2017年至今,全国各地各级工会网站上无一例外,都曾刊登过当地工会大张旗鼓举行隆重入会仪式的图片,图片中,工会领导在台上排排坐,新就业形态和“八大群体”工人则在台下列队举牌宣誓入会,图片说明例牌都是建会任务圆满收官大功告成。与这类“表面文章、说套话、走过场”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同期新就业形态企业对工人权益的侵害手段不断花样翻新,这些行业工人集体抗争的行动也同步攀升。各地工会是否为了完成指标搞形式主义入会,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我们不得而知,但CLB与各地工会谈话所涉案件中的新就业形态工人,全部没有加入工会却是不可回避的事实。

工会集体协商。十多年以前,中华全国总工会便在全国范围搞过一波以完成指标为目的的集体协商“活动”。那是“一场以指标为导向的体制内部考核与评估”活动,是一项“需要完成的政治任务”,因此可以“在不发动工人和企业讨价还价的情况下扩大集体合同数量和覆盖率”,甚至“超额完成指标”。那一波集体协商,由于衡量标准“并非合同的执行效果,而是完成数量和覆盖面的指标”,工会干部为了完成指标,便“在一个行业中通过找一个行业企业代表来代表所有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签订的所谓集体合同中“涉及职工权益的相关事项大多由企业单方决定”。十年后的今天,无论在企业层面、地方层面还是行业层面,仍未见到工会代表工人与雇主进行过有实质意义的集体协商或集体谈判。CLB与各地工会谈话涉案所有企业都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同时,涉案地区工会却都宣称,工会在本地签下了覆盖率极高的集体合同。即使习近平在中共十九大提出要求通过“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实现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也并未促使各地各级工会向企业提出有博弈、可持续周期进行的集体谈判。各地工会仍在按部就班的进行着自定指标、自己内部考核完成指标、与保障工人权利无关的“集体协商”活动。

工会与党和政府。1949年中共建政时确立了工会组织与党政架构同步体制,从全国总工会,到省、市、县(区)、街道(乡镇)工会,自上而下呈金字塔结构。这一体制,从1950年代公私合营到全面国有化,从文革十年工会停摆到改革开放,从国有企业改制私有化到允许私营企业老板入党,历经七十多年至今没有变化。各级工会的工作内容一直都是按部就班转发党政和上级工会文件通知,工作方法一直是“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工会工作成效考核,既不取决于能否在具体个案中代表工人争取和维护权益,也不取决于能否发挥工会监督职能预防欠薪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更与能否创新探索更加有效的工会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无关。对于CLB在电话中转介的工人权利案件,工会最常见的回答是“工会没有行政、司法和执法权”、应该“找劳动部门”、走法律程序“到法院起诉吧”,甚至连涉案企业有没有建立工会这样的问题,也要建议找当地党委宣传部询问。

工会组建。过去十年间,所有与CLB谈话的工会工作人员都坦承,任何企业建立工会,必须先经老板或管理层同意。因此,涉案企业中,大多数没有工会,就算有工会,也都是由企业老板或者管理层主导建立的工会。这种做法明显违反工会法规定。为了提高工会组建率和增加在册登记工会会员人数,全国总工会还要求各地成立村级工会,本村村民外出打工前加入村工会成为会员。在谈话中,当CLB问及可否为案件当事工人登记加入工会,工会干部通常认为工人应该回自己户籍所在地加入村级工会。CLB就发生在不同地方的案件询问工会干部涉案企业是否有工会,得到的回答通常是“涉案企业应该在工商注册地建工会”。当问到,发生欠薪和工伤事故的工地在北方城市,但如果雇主公司注册地在海南岛,工人是到海南岛加入工会,并由海南岛工会代表工人维权呢?还是回原籍要求户口所在地村工会出面维权呢?对此,工会干部们也认为荒唐不合理,但却表示体制就是这样安排的,自己也无能为力。

工会与会员。过去十年间,涉案所有工人,无论是建筑、矿山、环卫、零售服务、交通运输业工人,还是外卖、快递、网约车等新就业形态工人,全都没有加入工会。各级各地工会仍然没有一套清晰的程序方便各行业工人加入工会。但同期,中华全国总工会所声称的全国工会会员总数却不断创历史新高。从2010年2.39亿人,2011年2.58亿人,2014年2.88亿人,2015年2.95亿人,2016年3.02亿人,到2017年达到3.03亿人。

工会与工人。中国工会本应是工人利益的代表者。过去十年间,就CLB代工人提出的求助个案,工会干部最常见的反应是“这事儿为什么要找工会呢?你应该去找劳动行政部门”。当我们援引工会法和习近平关于工会职责的讲话,坚持要求工会代表当事工人找劳动部门和企业协商,最常见的回答是“这事儿我们工会有专责部门负责,不归我这个部门管”,或者“这事儿归我们部门管但我本人不是具体分工管这一块儿,管这块儿的人请假了不在(或是下乡扶贫了、或是协助防疫了)”,总之就是“这事不归我管”。不过近一两年来,这一情况有所改善,一些地方工会干部开始愿意与当事工人联系询问情况。而工会与当事工人联系后,案件往往能够得到解决或部分得到解决。到目前为止,所有接受CLB建议直接去找工会求助的工人,向工会干部提出加入工会的要求都遭到了拒绝。

工会与维权。各地工会最常挂口边的维权工作,各地工会都是用财政拨款向当地律师“购买服务”,具体维权工作由轮流到职工服务中心值班的律师们完成。这些繁琐的、需要耐心才能做好的具体案件工作,有编制的工会干部们不懂也不屑于做,没有编制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们,则仅对案件造表登记,无权决定是否介入某个维权案件。

工会弃主业搞副业。各地工会每年都会应季完成冬“送温暖”、夏“送清凉”、“安全生产月”、评工人先锋号、选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设立职工之家等项目。前几年,各地工会干部们跑到远在数十上百公里外的乡村参与定点扶贫,有些地方的工会对代表工人争取工资改善待遇“心中无数”,但为了显示自己“点子多”,还搞起了工会干部每年“当一周工人体验初心”活动。各地工会对这类有形式无结果的项目、活动,也就是工会副业,搞起来乐此不疲,而且既不腿懒更不嘴懒。但对工会主业,也就是需要直面问题、正视矛盾、动脑子、脚踏实地不断尝试才有可能找到解决方案的工会职责,比如工会怎样预防欠薪、工会怎样确保雇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工伤保险、工会怎样做好安全生产监督、工会主动介入劳资冲突避免事件升级等等,绝大部分工会干部们反倒张口闭口“这事不归我们管”,认为与工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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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对中共仅仅剩下“口号的忠诚”吗?

前面说过,中国工会法明确限定工会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履行工会职责。我们这里要观察和讨论的是,现实中中国工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没有切实履行工会职责,有没有代表中国工人不断改善权利状况,有没有完成党要求工会完成的任务。

比如说,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提出的“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以及“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15年过去了,工会做到了吗?胡锦涛在中共十八大提出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10年过去了,工会做到了吗?

再比如,习近平在中共十九大要求通过“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各地各级工会有没有主动推动政府、企业跟工会进行协商呢?习近平还要求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构建“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又是5年过去了,各地各级工会有没有破除自身存在的不合时宜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呢?有没有突破工会自身的利益固化藩篱呢?习近平要求从2020年到2035年实现“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各地各级工会有没有代表工人从工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入手,开始尝试“平等参与”探索保障中国工人“平等发展权利”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呢?

工会重复叫喊接受共产党领导口号,回答不了这些问题;工会放下本职工作,置发生在身边的工人权利案件于不顾跑到几十上百公里外积极参与扶贫帮助村民清扫庭院,回答不了这些问题;工会将上门求助并要求加入工会的工人拒之门外,同时却遍地开花大搞形式主义到处搭台举行“八大群体”入会仪式,回答不了这些问题;工会固守不合时宜的观念继续依靠老板和管理者主导建立企业工会,也回答不了这些问题。另外,各地工会干部每年当一周工人“体会初心”、大规模招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到处设立行业工会和区域性工会联合会甚至村级工会;上级工会自定集体合同指标并对下级工会考核完成这些指标、每年搞评选表彰劳模先进工作者、每年6月大搞安全生产月,等等,这类形式主义点子、花样再多,只要工会不肯、不懂脚踏实地的代表工人与雇主进行集体协商谈判,就包括工资待遇、工时安排、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社会保险等达成集体协议,并实时监督敦促集体协议的落实,工会就不可能回答上述问题。

现实中,对于中国工人权利,中国工会仍然不愿意、不懂得直面问题、正视矛盾,做不到习近平要求的“在困难面前逞英雄”、“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对于中国共产党要求工会行动起来探索公平分配共同富裕的路径和方法,工会却噤若寒蝉不敢往前多走一步,只是装模做样搞出一些形式主义的花样动作交差。中国工会接受共产党领导,在现实中经过长期异化,已经变成了只要党的指示不具体,工会的工作就不需要具体。对此现实,即使习近平也只能在会议上抱怨有些人要”等党中央有批示才动一动,没批示就不作为。我作批示是守住最后一道防线,难道我不作批示工作就不干了吗?!”

中国工会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已经异化成了“口号的忠诚”。

忠诚的口号异化成了口号的忠诚。上世纪90年代前,东欧、苏联及中国都有口号的忠诚,今天,东欧和前苏联都在口号的忠诚里消亡了,中国,仍在口号的忠诚里载浮载沉。

中国劳工通讯针对全国总工会的建议

CLB的建议,旨在探索解决中国工人权利保障问题的路径和方法,而非挑起或进入任何意识形态争论。

CLB的建议,难免与某些已经不合时宜但却行之已久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相冲突,难免触动长期以来形成并已固化了的利益藩篱。

CLB的建议,并非要提供一套完整解决方案,而是基于中国现行政治制度,指出企业分配政策和劳资关系走出困境可能的起点。

建议一,建立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集体协商谈判机制。无论是改革开放前实行计划经济,还是改革开放后发展市场经济,实践证明单靠政府行政权力,无法实现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无法扩大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无法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而至今为止,三方集体协商谈判机制仍然只停留在各级工会文件中和口头上。

  • 以集体协商谈判为目标重设行业工会。目前,从全国总工会到省、市、区(县)、乡镇、村等各级区域总工会,负责覆盖本区域内所有行业和企业。但是,在同一区域,建筑、矿山、环卫清洁、公共交通、保安、酒店餐饮零售服务、教师、护士、快递外卖送餐、网约车、出租车、货车运输等,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时安排、工人所需技能及所对应的工资待遇等,有着巨大差别。因此,现有区域工会就算有意愿,也不可能在本区域多行业展开有实际意义的集体协商谈判。中华全国总工会应该照习近平的要求,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省份和地区,以集体协商谈判为目标,集中资源重设区域行业工会。
  • 各地行业工会从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脱离。目前,各地行业工会,绝大部分设在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内。应该将这些行业工会从政府主管局内迁出,设在地区工会内。重设的行业工会应该尽快创造条件,使同行业工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直接申请加入行业工会。
  • 以集体协商谈判为目标设立行业工会部门。包括: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部、社会保险部、劳动合同部。各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别举办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社保和劳动合同培训活动,了解本行业工人权益保障现状和改善需求。
  • 展开行业集体协商谈判。行业工会通过与本行业工会会员直接互动,在对本行业工人主要权益诉求、劳资矛盾特点等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向本地区同行业企业联合会提出行业集体谈判要约。行业集体谈判是一个周期性(年度或双年度)过程。随着周期性行业集体谈判,逐步改善本行业工人权益状况,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健康伤害,使本行业劳资关系逐步走向和谐。

建议二,区别对待工会与妇联、共青团这三个群团组织。1949年中共建政之初公私合营到后来实行全面计划经济,企业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统一决定,企业管理者只是执行政府定下发的工资标准,工人与企业管理者之间几乎不会发生实质性、可计算的利益冲突。那时候的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分别针对各自的工作对象(工人、青年工人、女工),动员工人为建设国家工业体系无私奉献,参与劳动竞赛,争做劳模。改革开放后,企业劳资之间实质性、可计算的利益关系逐渐形成,无论是国有、私营还是外资企业,管理方拥有了对工资、工时、劳动保护、职业健康等事项的绝对决定权,但工会却仍然做着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差别不大的工作。

  • 工会是企业中劳方利益的代表者。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界定了工会的职责,工会不依法履责,便会直接导致企业工人分配利益、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损失。因此,工会如不依法履责就应该被追究责任。
  • 共青团和妇联并非任何利益群体的利益代表者。共青团和妇联是否履责,并不直接影响青年和妇女的分配利益,无法通过可量化的利益损失追究责任。
  • 工会与共青团、妇联的法定职责不同,是否依法履责的法律和社会后果不同,不适用同一套规范。

建议三,法律所确立的权利由行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落实。法律定下了企业劳资间权利关系的原则框架,具有相对稳定性;周期性行业集体谈判所签订的行业集体合同,随市场环境变化而调整;个人劳动合同则依每个工人职业技能而定。

建议四,行业工会组织和行业集体谈判应当成为落实劳动法律维护工人权利的第一道防线。现实中,无论是发生工伤、工亡事故,还是发生欠薪,各地工会的第一反应都是让当事工人找劳动行政部门提起仲裁,或者上法院起诉,企业老板和管理者们更是动辄“有本事你去法院告我”。行政、司法权力本应是落实劳动法律、保障工人权利最后一道防线,但却成为了唯一一条战线。强化行业工会和行业集体谈判的作用,不但能避免浪费宝贵的行政、司法资源,更可以逐步提升企业、行业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从源头上减少违法侵权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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