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叁>>农”问题的焦点和出路

2003年07月17日

我国的“<<三叁>>农”问题说起来都带“农”字,但它却不是就“农”论“农”的简单问题。“<<三叁>>农”问题的复杂性、综合性、动态性,堪称世界之最,也是国内经济学界始终关注、热度不减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难度之大,曾令人发出中国“<<三叁>>农”问题的无解之叹。然而,要实现强国富民和中华民族的世纪腾飞,“<<三叁>>农”问题无论如何是绕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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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一、“<<三叁>>农”问题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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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学术界对“<<三叁>>农”问题成因的论述林林总总,并由此提出各种破解“<<三叁>>农”问题的理论。鉴於“<<三叁>>农”问题的复杂性和综合性,笔者认为,应立体地看待“<<三叁>>农”问题,多视角地分析其问题的焦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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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一)“<<三叁>>农”问题的制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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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三叁>>农”问题历来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基本问题,由这一问题折射出来的制度成因也是多方面的。既有反映国民待遇的法权落实问题又有产权明晰问题;既有行政权障碍问题,又有知情权、发展权障碍问题;更有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因素。但要探析与“<<三叁>>农”问题形成相关的终极制度原因,根植於中国历史文化中的社会等级制度当为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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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延续至今的我国二元社会体制,是通过实行工农产品“剪刀差”价格机制、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偏斜的国民收入再分配政策,以大量的农业与农村的经济剩馀补给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资金,结果使农村社会、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历史性地停滞不前,城乡之间的差别越拉越大。事实上,二元社会体制本质上反映的是按社会等级高低决定发展的先后顺序、接受各种公共服务的多寡以及就业的选择机会等。就农民而言,除了土地可算做是有保障的生活来源外,其他社会公共服务和福利保障少而又少;相反,中国农村多数县乡财政的窘况和供养人员过多,不仅危机到对农民的公共服务,更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因此可以说,“<<三叁>>农”问题的根本制度原因是社会等级制度及其思想观念影响下的社会运行机制与运行方式。目前的情况是,二元体制的影响并未完全消除,农村医疗、养老、社会保障制度仍极不完善,政策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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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二)“<<三叁>>农”问题的宏观经济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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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从国家工业化发展战略的历史选择上分析,“<<三叁>>农”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在於国家工业化发展战略重点、排序和资源配置导向侧重於重工业和城市,从而导致国民收入再分配向不利於“<<三叁>>农”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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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主要表现是,政府一方面通过徵收农业税直接参与农民收入的分配,另一方面又以指令性计划形式规定较低的农业产品收购价格和较高的工业产品供应价格,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间接参与农民收入的分配。改革开放以后,工农业产品价格的扭曲虽有所纠正,农民也从农村制度创新中得到不少实惠,但在国民经济运行操作层面上,宏观调控仍未能阻止和扭转农业、农村资源的外流,政府的政策重心依然是工业化和城市化。据有关专家测算,我国农业向财政提供的明税和暗税总量大於农业的财政投入量,农业始终处於财政□流出状态。20世纪90年代以来,财政支农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1991□1997年分别为10 .3%、10.0%、9.5%、9.2%、8.4%、8.8%、8.3%。农业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远低於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前者仅仅是后者的1□2至1□3。这必然削弱农业发展的后劲,拉大城乡全面发展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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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此外,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工业化发展尽管有利於“<<三叁>>农”问题的解决,但由於走了一条“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工业化道路,城市化发展相对滞后。这一战略失当,使得农村工业化对解决“<<三叁>>农”问题的作用和影响受到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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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三叁>>)“<<三叁>>农”问题的资源与技术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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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从资源利用的技术层面上分析,中国农业的特点一向是土地生产率高,劳动生产率低。长期发展的结果是,土地“边际报酬递减”频频出现,打破生产徘徊局面仍要靠现代农业投入品,而这又进一步导致边际报酬递减情况的不断加剧。边际报酬递减现象使农民家庭的生产费用增长快於生产增长,从而成为农民家庭直接的减收因素。在此条件下,如果不进行生产结构的调整,以高价值农产品生产代替低价值农产品生产,农业再生产回圈会难以为继。我国粮食生产主产区的农民收入水准相对较低,是与生产成本上升、物耗提高有直接关系的。大量使用现代农业投入品的另一个结果是,在农业生产中出现了资本替代劳动的现象,农业剩馀劳动力大量增加。有专家推测,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由於农业内部物耗率的提高,约可减少9000万以上劳动力的使用;若按照1988年中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准,农业内部劳动力的剩馀程度相应上升到60%,即剩馀总量高达2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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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从长远来看,随<<著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业中的资本有机构成将会逐步提高,劳动密集程度将减轻;同时,考虑到人口增长对农产品的需求和城市化对土地的需求,中国保持较高水准的土地生产率也将是一个长期趋势。因此,如果其他条件不变,由此而来的农户减收与农业内部劳动剩馀率上升的现象也会在长期内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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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四)“<<三叁>>农”问题的经济流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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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从国民经济流程上认识,对农业、农村经济带来重大影响的因素之一是中国城镇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尽管中国城镇居民占全体人口的比重刚刚超过37%,但是由於中国长期存在城乡分割的局面,城乡人口收入差距巨大,目前大约为3:1。所以,事实上仅占37%的城镇人口,在全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却占到了64%,而且还在提高。这就决定了城乡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对整个国民经济流程势必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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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现实的情况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出现升级转变,恩格尔系数从80年代的55%下降至1994年的50%以下,2000年又降到40%以下,2001年进一步下降到37.9%。这个变化对农业、农村经济乃至国民经济的影响是显见的。首先,城镇居民对食品消费的支出增长缓慢,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达国家居民的食品支出只占15%□20%,与之相比,我国居民消费水准仍有下降空间。这就意味<<著着>>,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获得的收入没有大幅度增长的前景。此外,现阶段我国农产品供过於求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产品进口的增加,也会对我国农业生产产生抑制。其次,受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增长缓慢的制约,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增长滞缓,因此,农村潜在的国内需求市场得不到释放。这样,在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始终存在<<著着>>一个巨大的鸿沟,城乡经济的系统均衡难以形成。再次,由城镇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引发工业结构“由轻转重”的变化,农村非农产业也出现相似的变化。而这一过程都刚刚开始,必将导致农业剩馀劳动力转移困难加重。这也是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出现停滞、农民非农产业收入增长停滞的重要原因。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增加的较大比例来自外出打工收入而不是乡镇企业的就业收入,就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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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二、化解“<<三叁>>农”问题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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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破除二元体制、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业投入、改革财税体制等,这些无疑都是现阶段化解“<<三叁>>农”问题的不同办法。但是,若要从根本上解决“<<三叁>>农”问题,不同的措施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加以固化,才是最最关键的。目前,政府应以提高农民收入为核心,为农民做好“松绑”、减负、扶持<<三叁>>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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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所谓“松绑”,是要尽快改革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使农民能够不受限制和约束地参与城乡统一大市场的竞争,在制度方面为农民和市民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与均等的竞争机会。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应尽快实行城乡统一的土地制度。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应当是,使农民对土地拥有完整的经营权和处置权,使农地产权明晰化、规□化。农村户籍制度改革,应以消除城乡居民两种身份为目标,使农民拥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发展机会和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水准,包括享有自由迁徙和自由居住权利、平等接受基础教育权利与职业培训机会,享有平等就业竞争机会和劳动保护权利,享有居住或者工作所在地社区同等民主选举和被选举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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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所谓减负,是指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民能够轻松上阵,参与市场竞争。当务之急是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在有条件的地方试行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开徵农业经营所得税。把农村耕地占用税并入资源税,依据非农业占用农村土地的面积和肥瘠程度,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按年徵收。村提留费则改按农业经营所得税的一定比例收取。以后逐步在全国推行。农业税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逐步实现农村税收与城镇税收接轨、农业税收与工商税收接轨。通过规□化的税费制度改革,消除城乡分割,推动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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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所谓扶持,是指政府应尽快调整其政策目标,改变农业的财政□流出状态,加大反哺农业的力度,给农民以适当扶持。具体的方法可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有益做法。第一,采取积极措施支援农业发展,降低农业生产成本,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政府财政既应增加农业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向农业地区提供或资助发展交通运输、供电和通信事业;还应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农业科研和技术普及,通过农业院校、农业试验站和农业技术推广站向农民提供有关市场、管理、气象、病□害与技术方面的资讯及指导;并且提供农业信贷支援和农产品保险。第二,政府应根据不同生产类型农民的实际收入状况,对低收入、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实施直接收入补贴政策。第<<三叁>>,政府应加大农业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力度。其措施应包括增加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把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大力扶持无公害蔬菜瓜果和粮食作物的生产,在自然条件较差的地区推行休耕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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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河北学刊》200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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