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籍江西九江农民温士武介绍说,他於2001年7月23日加入广东东莞市长安镇震坚塑胶木品厂工作,当日他签订了所谓的“劳动合同”,并交纳10元工本费。“合同”仅一式一份,厂里拿去,温手中并无持有,但温说他留有复印件。
这份“合同”正反两面,反面写明工厂厂规:诸如工人应服从加班,请假手续、病假须获批准,否则作旷工处三天自动离厂等。文本正面写明是‘应聘申请书’,填写个人资料、期望工资等。温士武应聘的职位是平检员,合同期一年,期望工资一栏填每月700元,页末有厂方人事部门和接受车间的签印。
其后,温士武在这家塑胶木品厂一直工作到2002年1月6日。其间发过几次工资,一共是1550元,温认为这每月仅300元的工资不够当初自己写明又未得厂方异议的700元每月,他认为这些钱只是生活费。他在这家工厂每天工作12小时左右(7:50a.m.-11:20a.m., 12:20a.m.-4:50p.m., 5:50p.m.-10/11:00p.m.)每周工作7天, 从7月进厂到1月6日,一共只休息过中秋节一天,可能也有过一天病假。
后来,温士武身体不好,冬天胸部疼痛,经查得肺结核,遂向厂里申假修养,厂方坚决不同意,表示要请假不如离厂算了。温说,厂里有其他工人也曾请假无门。
2002年1月6日, 温士武向东莞长安镇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小组投诉,仲裁小组让缴纳1026元仲裁费,并且态度很不好,温没钱交,由此拖了4个月。后在长安镇民政部门调解下,到了8月26日仲裁小组受理温案,温需缴纳120元仲裁费。9月26日裁决终於有了结果:仲裁员王进峰认为本案已过法定时效。温认为,工厂曾在9月2号发生过一起火灾,烧死5、6个人,但伤亡并未公开。裁决结果下来前,仲裁员曾对温说‘厂里没开工,不能处理’。温士武认为是劳动局由於仲裁费问题把这个案子拖了下来,以致过了仲裁时效。
15天后,温士武又向长安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月4号开庭,温说厂方也伪造了一些证据,审理结果:原告被告虽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由於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诉讼请求。
2002年8月14日,温士武被厂方人事部派的保安赶出工厂宿舍,虽然温自当年1月6日起已无上班,但由於厂方也没说什么,温一直住在厂方宿舍直至被赶出。
2002年12月13日,温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申请免交申诉费。
2003年1月,温身体不好,肺部胸部疼痛。要过年了,也没钱回江西老家。於是温在过年前又去劳动局,刚好他们塑胶木品厂厂长也在。仲裁员王进松主动交厂方给1500元给温士武,厂长答应了,让下午去镇政府里的法律事务所。下午,厂方拿著早就拟好的协议书在法律事务所逼温士武签字,协议条款有:温2002年1月自动离厂,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厂里出於人道给温1500元困难补助,不准温以后有其他任何形式的诉讼。温说,当时他谘询了法律事务所的吴小玉律师,吴律师说没什么,可以签。再说还有钱的问题,温士武就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字,并拿到1500元钱。
2003年7月,东莞市中院开庭,庭前调查。11月通知温去拿判决书,判决书日期9月25日了。判决结果同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且法院也认为温属自动离厂。
前前后后,温士武也曾找过镇上的工会,广东省社保厅、江西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都不管此事。
温还介绍,他们厂好像是有工会的,但工会的人都是厂领导本身,没有一个工人在工会里面。
厂里曾经发生的火灾烧死6个工人左右,他曾与工人家属处得知,厂里与家属私了了,东莞媒体都报导此次火灾无人员伤亡。
《中国劳工通讯》
200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