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人:全国矿难赔偿“统一价”?

2005年07月25日

作者:江厚良

    7 月20日,广东兴宁市罗岗镇福胜煤矿矿主邹学松被押回兴宁。
矿难的善后处理工作抓紧进行,该市按照每名遇难者的家属20万元的
赔偿标准,将补偿一次性存入遇难矿工直系亲属的帐户中。日前,16
名遇难者家属全部签订了协定,领取了20万元的赔偿金(7 月21日《
南方都市报》)。

    虽然矿难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一大顽疾,每年,甚至每
个月都全国各地都会发生大大小小、伤亡人数不等的矿难,但是,不
论是《安全生产法》,还是在其他相关法规都没有明确赔偿遇难矿工
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处理矿难事故的赔偿金高低不一,少则
几千元,多则几万元,死难矿工的赔偿金与煤矿矿主的高额收益相比
不成比例。

    2004年年初出台的《国务院关於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明确提出
要加大生产事故的赔偿力度,提高赔偿的标准。在这种大背景下,2004
年年底,煤炭生产大省山西省出台规定,各类煤矿矿主对死亡职工的
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於二十万元人民币,其目的在於提高矿难死亡赔
偿标准,增加矿难的成本,“让煤矿死不起人”。这项政策出台之后,
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可。随后,贵州、河北等省紧
接著也出台规定,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於20万元。

    2005年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发生了多起矿难事件,数百名矿工不
幸遇难。随著这些矿难的披露,“20万元”的赔偿标准也渐渐为人们
所熟悉。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对矿难事故遇难矿工的赔偿金都是
参照这一标准执行的,比如,河北承德暖儿河矿难、新疆阜康矿难以
及广东兴宁矿难等都是按照“20万/ 人”的标准进行赔偿。由此可见,
“20万/ 人”成了全国“统一价”,而且还是“一口价”,容不得遇
难矿工家属讨价过价。

    记得山西省开历史之先河提高赔偿金的准确表述是“每人不得低
于20万元”,其他跟进省份也大抵相同。换句话说,20万元是赔偿的
最低标准。然而事实上,20万元已经成为全国的“统一价”,不论是
在河北,还是在山西,或在其他地区,对遇难矿工的赔偿金都不超过
20万。虽然,“20万/ 人”的标准是在“不低於20万元”要求范围内,
但是,这种不区分具体情况,实行“统一价”、“一口价”的赔偿标
准又有多少合理性呢?

    虽然笔者无法获知这“20万/ 人”赔偿标准最终是如何计算出来
的。但是,我们可以肯定,这“20万/ 人”的赔偿标准并没有充分地
考虑到煤矿企业、遇难矿工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在赔偿问题上采取
简单的“一刀切”的政策,不加区分、一律20万。这种看似公平的
“统一价”事实上是不公平的,它损害了矿工及其家属的权益。这是
因为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而且矿工之间的家庭经济状况也
存在差异,20万的赔偿金对於某些矿工家庭来说是合适的,但是,对
於那些“上有老、下有小”、缺乏经济来源、负担过重的矿工家庭来
说是却是杯水车薪、微不足道。

    笔者认为,最为合理的办法应该由立法机关确定一个合理的计算
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确定赔偿金额,而20万元只是一个“保底
金额”。

来源:《红网》(2005年7月23日)

相关报导: 广东兴宁潜逃矿主在海南落网 每位遇难矿工家属获赔20万

返回页首

本网站使用cookie来收集有关您计算机的信息。

请参阅中国劳工通讯的「隐私政策」以准确了解我们向网站用户及电子报订阅者收集何种信息, 我们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以及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虑,如何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