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劳动官司,仲裁每人要收50元;法院一审要收每人2800元;二审让每人再交2800元。我们每月只有350元生活费,就是一年不吃不喝,也打不起这样的官司呀!”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邮政局十几名职工向媒体介绍了法院高收费,导致职工打不起官司的情况。
这些职工介绍说,他们在本单位工作了十几年,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2004年初,合同到期后,他们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只同意再续签一年的劳动合同。另外,由於他们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与正式工同样岗位、同样工作,但低於他们的工资收入,只能拿到350元或者400元工资,并且没有任何福利。这些人多次找单位领导,一直解决不了问题。因此,有19名职工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仲裁请求,并按规定每人交纳了50元的仲裁费。最终仲裁委没有支持他们的请求。职工们对仲裁结果不服,於是,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各种保险。他们在起诉状中请求增加工资、补缴各种保险等各种费用合计金额不到6万元。按规定,劳动争议应该按照件数交纳费用。但法院受理后,却要按照诉讼标的的4%缴纳诉讼费,加上其他费用,每人2800多元。这时4名困难职工不得不退出了诉讼,余下的15人按照法院的要求写了困难证明,先交纳1000元,余下的1800元等开庭时再 交。20天后,法院通知开庭并让交纳余下的费用,否则就不开庭。为了早一天拿到判决书,职工每人又东借西凑了1800元交到法院,官司最后还是输了。
这些职工们不服一审,又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核实一审的情况后,提出一审法院收多少费用,他们就收多少,让每人再交纳2800元。职工经过法院信 访部门人员找到了主管立案的副院长,但没能将费用降下来,只是同意缓交。这时又有5人因无钱而撤诉。剩下的10名职工,每人向法院又交纳了1000元。待开庭的时间到来之前,职工实在凑不齐每人该交的钱,只好含泪撤诉。法院退回了职工交纳的全部费用,这起劳动争议案就这样结束了。
看了这篇报导,心?堳D常沉重,并为此查阅了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5条第7款明确规定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同时在第11条规定,当事人 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第6条还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应严格执行“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的原则,规定除《办法》、该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所明文规定的收费范围、专案和标准外,各级人民法院均 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诉讼收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但记者发现,在受理案件后,针对其他诉讼费用,法院却一般是按照在审理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进行收取的,这笔费用包括送达法律文书或者邮寄法律文书费用、调查取证、制作判决书等等。
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关注这个问题,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交不起诉讼费而得不到维护,更不能因违规收费而因此丧失掉。
作者:高会坡
来源:《工人日报》
200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