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利的故事

2005年02月24日

编者按:《中国劳工通讯》收到民工张广利来函,诉说其因工致残却得不到应得补偿、反遭拘禁毒打的故事。文字略加润饰,内容不经修改,现刊登如下。

张广利的故事

我是辽宁鞍山钢铁集团公司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炼钢厂工人,张广利、男、今年35岁、未婚。

本人1991年经社会招工考试合格后参加工作,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於1993年4月23日在工作中被我厂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的机械(万能机)所伤,造成我的左手母指皮肤撕脱伤、其余四指全部挫灭伤。这起事故不仅夺走了我的左手,也在经济上给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以致更巨大的精神的损失。在生活方面,我不能自理,连内外衣裤、床单被褥也不能洗。除因工受伤致残的左手免费医疗外,其余所有国家规定的工伤伤残待遇及补助,我的企业全不执行,任何补偿全没有,最基本医疗伤残鉴定也不给。

在这起事故中,我没有违反任何安全技术规程与各项规章制度,也没有违反操作规程,而是由於企业违反了国家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而造成的。当时那个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的万能机所托扶的架子突然剧烈的晃动,使在架子上工作的我无法站稳,令戴有手套的左手摆入链条与滚轮之间。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力”。我国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也规定:“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於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置防护装置。升降台和走台应加围栏,围栏高度不低於1.05米。”(本人没有接受过这样的教育)而我厂所用万能机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故此造成这起重伤伤残事故。在处理这起事故时,领导弄虚作假、欺下瞒上、冤屈受害者。企业违反国家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的规定造成事故却把事故责任落到受害人身上,这是不合理的。

为此我在出院后无数次向厂及鞍钢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反映此事并要求本单位及鞍钢集团公司安全处把确定这起事故责任的根据拿出来,但他们拿不出来。此举不但没能解决任何问题,反而换来被谩骂及被开除等威胁。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我又无数次的去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反映此事,但劳动局却说:“鞍钢的事我们这管不了”,向他们要不受理通知书他们也不给。后来我又去了法院,法院也是不管,就这样我被拒之门外。从此我便走上了上访之路,从厂、集团公司、市、省各有关部门直到北京国家各有关部门我都数次的去反映问题,不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误了我不少工、花了我很多钱。

我没办法,只有向两会的人大代表求助,可是员警又不让,找中国记者还不给报,没办法只好找外国记者。在外边公开的找外国记者有人不让,没办法我只好把有关材料投入大使管区内,然而所有材料让武警给捡回来,不用说还打了我一顿。他们又把我带到一个派出所经搜身、登记、讯问,晚上我被押上车(我自己早买的车票),就这样的回到了家,而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事后我才知道北京官方已经通知了地方。这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企业还先后多次的对我实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限制我的通信权、砸我的家、还把我唯一的一只好手的大母指的肌腱也给打断了。

2000年3月第一炼钢厂及鞍钢信访处的领导用不同的手段、变相的方式数次拘禁我、派人控制我,使我失去自由同时还限制我的通信自由,不但没收了我的传呼机还对我进行侮辱及谩骂。2000年4月22日朱熔基总理来鞍钢视察,20日及21日我下中班,企业领导派人利用我下中班回家时在漆黑的夜晚秘密的跟踪我(后来我才知道他们这样的跟踪我主要是为了认识我新搬进的家住址),吓的我整整一夜不敢回家。在这两次之前他们也有过两次这样的跟踪。22日那天我应该上夜班,可我不敢去,淩晨2点多有几个人到我家来敲门且敲了好久,我没给他们开门。早晨7点30分左右我母亲要去买菜,刚把大门锁打开,一群人拽开大门冲进我家,他们首先控制了我母亲而后又砸我家的卧室门,在我母亲苦苦的哀求下他们才没有把卧室门砸开。那群人占据了我家的厨房和卫生间,在楼下也有不少人,就这样我再次的被控制了,我不能吃早饭和午饭也不能喝水、更去不了卫生间,当天下午4点多他们才走。

为了问题得到解决,在我不断的努力下2000年12月鞍钢信访处的姓蔡的处长给鞍山劳动局打了电话说:“同意张广利在你们那立案”,这样我终於在2001年的1月向“鞍山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我的申诉书,然而我的申诉不但被劳动局全部驳回(2001年11月26日送达裁决书),而且我还招到企业的非法拘禁和毒打。

2001年3月1日友好派出所一名员警还有街道书记与厂保卫科长和炼钢车间书记一起来到我家找我谈话,谈完话后那名员警告诉我说:“明天我们李所长找你谈话”。於是第二天上午我就去了派出所找到了李所长,李所长当时说:“上午我没有时间,你下午4点钟来,看看我能帮你什么不”,下午4点钟我准时的找到了李所长,直谈到近5点多时,我见他没有一点要帮我的意思,我就要回家,可李所长就一直不让我走,直到近6点钟我还没有离开所长室,第一炼钢厂就来了好多人,他们用强制的手段把我从派出所抬出去并塞进他们的面包车,然后将我拉到鞍钢千山疗养院,用强制的手段又把我拘禁起来。

当晚我没有吃饭而且还打了110报警,可警察来看一下就走了没有管。他们四人不仅辱骂我还把我唯一的一只右手大拇指肌腱打断,打破我的鼻子,打的我满脸是血,衣服上也是血。他们怕别人看见,又用强制的手段擦净我脸上和衣服上的血,其中两个人按住了我的双腿和双臂,一个人拽住了我的头发,另一个人用湿毛巾擦我脸上和衣服上的血,我没有任何能力抵抗。我本身就是一名残疾人,而且两天的时间没有吃一粒粮食也没有喝一滴水。我多次提出要求去看病,他们不但不给我看病也不让我自己去看病,4日下午他们怕我饿死才押送我回家,并在我家外面派了两辆车和一辆带斗摩托车的人力和物力来监管我。晚上近7点钟在我强烈要求下才让我去看病,也是被那些人押送去的。当时医生诊断右手拇指肌腱断,并要我住院治疗,可是那些人不让我住院,於是看完病我就被他们押送回家了,晚上8点多我要去姐姐家吃饭他们也不让。由於我的左手因工致残,右手拇指肌腱又被他们打断,所以我做不了饭,家里又没人,我只有饿著肚子过了一夜。

第二天(3月5日)10点半多,在我再次的强烈要求下,他们才押送我住进医院进行治疗,并说:“看在你家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给你支付了医药费和一般的餐费”,我在医院治疗期间省长闻世掁来鞍钢视察时,第一炼钢厂又派了好多的人力来监管我,我妈妈和我姐姐知道此事后经过了百般的阻力、费尽千辛万苦在鞍钢见到了当时的闻世掁省长,然而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炼钢车间的党委书记去我家拍著桌子说:“张广利的姐姐不能再上班了”於是不久我的几个姐姐全都下岗回家了。我於2001年5月21日出院,2001年8月13日我的右手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部门鉴定为“轻伤”。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在此其间我多次的向鞍山公安钢都分局控告沈元奎、刘成文、马俊刚、李东军四人对我实行非法拘禁并加以伤害一案,可鞍山公安钢都分局於2002年9月11日以所谓的“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为由给我下发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我再次向他们申请复议时,2002年10月16日他们又以所谓的“事实清楚程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为由,驳回我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后来我又去了鞍山市检察院,鞍山市检察院调查此事后并找我几次谈话,后来就要我写和解申请书,我写了申请书并在市检察院和市公安钢都分局的调解下第一炼钢厂向我赔偿人民币三万元,任何人也没有受到“刑罚的主刑”处罚。并要求我保证不再追究被告任何责任也不能提出别的要求。就这样我被非法拘禁并被伤害一案告结!

2001年11月26日我接到了鞍山市劳动局驳回我申诉的裁决书。2001年12月5日我向一审法院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2002年大约7月份左右,我接到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然而该判决书对我这七项内容的诉讼请求只支援一项即: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余六项全部驳回。而且就所支持的这项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方法也是非常离奇、差之千里!2002年7月12日我又将“民事上诉状”递交给二审法院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二审的判决实际就是对一审判决所支持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方法加以更正,其他没有任何改变,只不过在诉讼中增加了一些戏剧色彩而已,也就是说增加了“法官能顶替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作用,被强制执行者只能是法人代表的代理律师而不能是法人,因为法人是总经理也是人大代表、中科院院士、中共中央后补委员”。2003年大约6月份我向二审法院提交了申诉书,2004年3月31日再审被驳回。后来我去了三次省政府、省人大和省高法,他们都说:“我们不受理,我们也管不了,我们这不管你这事”。

2005年1月27日早8点多,我来到了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室,领取了登记表并交上去了,当时排在第五名,直等到31日下午,在我强烈要求下才被接待的,而得到的结果就是回省里去办,他们要是解决不了我们也解决不了。这样我就被赶了出来。

我强烈呼吁有关方面能够关注此事,使得这一工伤赔偿事件得到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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