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律师致力奇珠宝公司董事长王盛华先生的公开信

2005年02月21日

王盛华先生:

您好!

高智晟,一位与您未曾谋面的北京律师,今天提笔给您写这封信。有人说,写公开信不应当是律师的一种选择,这证明了言之者对中国律师恶劣的执业环境不甚了解。期望用公开信以促解决面对的问题实在不是律师的一种自觉选择,它根本就是律师无奈及痛苦的接受结果。

王盛华先生,我的面前摆著一份有您亲笔签名、并有您的公司加盖了印章的承诺函,全部内容如下:

“有关原深圳厂工人李维中及杨人平两位先生要求,我方赔偿的问题,通过两方协商同意两人的赔偿,有关细节问题於2005年2月21日上午10时於惠州市江北办事处与有关政府部门人事(原文如此)一齐商量有关赔偿问题,本人保证准时出席,亦同意接受其他人士一齐参与——王盛华”。

杨人平、李维中两位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劳工信任了这封“承诺函”,兴奋地全部赶到了惠州市,并要求我作为律师予他们以法律援助。

我,作为律师,信任了这封“承诺函”,兴奋地携同行一起从北京赶至惠州市,以给这些苦难的劳工予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助。但我们的信任都错了(至少这一次是这样的)!“2月21日上午10时”我们都准时赶到惠州市江北办事处,但一个上午都没有您的任何音讯!伤残劳工及他们的亲人、律师,一群人在焦躁、无奈及愤怒中熬了一个上午!

王先生,杨、李二人曾在香港力奇公司在大陆投资开办的珠宝厂就职,说来必令文明社会悚然的是,力奇珠宝厂(大陆)在工人大量接触有害粉尘的恶劣工作环境中,没能从人道及人性角度,给这些毫无经验的善良民工以最低条件的安全保护(所有受害者一致的说法是,连个口罩都不予提供)。我到惠州一天的时间里,仅在力奇公司(大陆)打工因粉尘污染致死亡或被致终身残疾的材料转到我手者竟有47人之多,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为26人,死亡3人,其余18名一期矽肺者中,亦有多名的情况呈严重的恶化势!惊恐、震惊几乎使我和我的同行至窒息。这是犯罪,是针对人的犯罪,是在任何制度文明的国家里都必将遭致刑责的行为。纵若在中国,理论上的刑法当然将上述行为框定为犯罪,只是腐败司法者的无耻使这种刑法既有的价值荡然无存,令人痛心疾首!

王先生,杨、李二人都通过了司法程式以期获得最低的人道救济,但深圳市及惠州市的两地法院以行为证明,它们对文明社会已没有了价值,它们再次规律性地证明,这样法院的存在价值和中国人民的认同已没有了联系。司法的过程竟完全成了精心否定这些伤残劳工群体法律利益的过程,无论如何,这是中国公民的耻辱。两地法院在保护杨、李二人的权益及类此二人的伤残劳工者权益过程中的角色错位及反动已到了令人不耻的地步。法院存在的价值完全走向了反面!但您的企业却利用了这种价值,使本已处於极端弱势境地的伤残劳工及其亲人雪上加霜。王先生,恕我直言,力奇公司与伤残劳工群体之间的问题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劳资冲突个案问题。在中国目前这种特殊情势下,它已演变成了一个文明社会须予认真计较的问题。公然蔑视同样做为人的这些伤残劳工的最低人道需求,这是对文明社会毫无遮掩的挑衅,这是需要王先生及您的企业审慎对待的问题。

王先生,杨、李二人被致残疾的以下事实是确定的:

1、他们都受到了伤害及损害结果已为法律鉴定结论所确认,均属二期矽肺(伤残等级应为四级);2、各自的二期矽肺导因於为力奇公司(大陆)的劳作工程中的事实是确定的;3、这种损害结果已经导致及将要导致的损失事实是确定的;4、他们至今未获得分文赔偿的事实是确定的;5、我们面对的资方应满足他们赔偿愿望的法律原则是确定的。

另一个确定的是,无论从法律还是真实、逻辑还是情理以及道德的角度,资方都是必须承担责任的。

我们必须理性面对上述的确定,不确定的是时间及您和您的企业最终接受的、问题最终解决的方式和基於不同选择而导致的不同的成本承担后果。

在给您发出这封信的时候,我们已反程至深圳机场,我期待著下一个与您能真正见面的日子。

我们必须走在一起,因为我们之间存在著必须走在一起才能解决的问题。理性面对并解决我们之间存在的问题应是我们共同的心愿,同时也是我们各方的利益所在。这些利益当然包括劳资双方利益以外的国家的法律价值利益、政府的社会价值利益和文明社会本身的道义价值等诸多利益。这也是劳资双方以外的其他角色参与其中的理由。

解决劳资歧视的前提是认同伤残劳工与您的企业之间关系的性质,即劳资双方之间存在的是一种法律关系,即以法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与人道及同情心虽然不对立,但却不是一回事。

据悉,您和您的企业在香港及海外的经营中,从未有过类对待杨、李般伤残劳工者的不良记录。政府正义价值的残缺贻害的可不仅仅是类杨、李般的伤残劳工者。在这群伤残劳工非人道境遇的恶化过程中,一个极不光彩、极不道德的且极其清晰的身影规律般的出现,这个令人深深失望的角色就是当地政府部门,最极端至殴打向他们求助的伤残劳工。是为今日之政府。

我和我的律师同行将在未来的一年或者更长的时间里帮助这些伤残劳动者落实他们的法律权益问题,他们四十多人的非人道处境即是我们参与的全部理由,尽管这在今日之中国犹履蜀道之难。衷心希望您及您的企业,能像您及您的企业在自己所在的社会里一样能理性负起对规则及文明的责任。如是,受益者则不仅仅是那群伤残劳工及其亲人。

上 致

祝您身体健康!

祝您的企业生意兴隆!

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智晟
2005年2月21日於深圳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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