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关,老乡的电话便特别多。七弯八拐的,都是求我去帮那些打工的农民讨钱。
每一次,我都会搪塞一番:打官司吧。我们又不能从人家口袋里抢钱,管什麽用啊。但对方不甘心:帮帮忙吧。你把记者证一亮,兴许人家就给钱了。面对这些单纯甚至有些幼稚的请求,我耐心解释:不知亮过多少次了,也没能帮人要到一分钱,唬不住人哦。“那我们先到劳动部门投诉,然后你再帮>敦促一下吧。”话说到这个份上,我没有任何理由推辞 了。
但是,第二天,电话那头的老乡 非常沮丧:劳动局说承包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他们管不了。最多是按照北京市的最低标准,每月500多元。“那你们老乡互相作证,去打官司吧。”“打官司得两 >个月,我们都急>回家过年呢,耗不起。而且,我们吃饭都没钱,哪来钱交诉讼费啊。”这一回,轮到我不知所措了:如果我不允许他们“以毒攻毒”的话,我发现在我有限的知识中,所有的法律和智慧都帮不了这些可怜的老乡……
为什麽不签合同呢?每一回,我 都这样责备他们。但老乡都有自己的苦衷:老板不签啊,说是如果要签合同,他就不要。现在几十个人抢一个饭碗,谁敢对老板提要求啊。这个说法得到了《中国青年报》记者调查的印证:文化程度越高,自我保护意识越强,老板就越觉得你狡猾,就越不敢用你。所以,78%的民工没有签订合同。
签了合同就管用吗?曾经状告北 京大兴区劳动局的农民郭增光为了讨要不到1000元的工资,先后找过10个部门,花了60天的时间,直接支付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材料复印费等 2300馀元。如果加上他的误工费每天50元的话,他的直接成本达到5300馀元……巨额维权成本导致许多农民工要麽知难而退,要麽采取过激手段。
所以,民工告诉《中国青年报》的社工:我们很少对劳动局和法院(帮忙讨薪)抱有希望。在他们眼里,“这些机构是城市人的机构,不会真心替民工说话”。这是一个让人心酸的直觉,又何尝不是一个让人无法争辩的事实?
而且,即使法院判决了,钱就能 到手吗?这些年,讨薪农民为了兑现工钱而将判决书打折拍卖的新闻,已经不是一起两起了。判决了,不执行,对於民工来说仍然是一纸空文。到底是法院不掌握情况无法执行,还是对方没有偿还能力?一位农民兄弟感慨地说:老板有房有车,整天招摇过市,还让我们提供什麽银行帐号,这不是成心不让我们拿到工钱吗?
民工维权不愿找法律帮忙,固然有执法方面的□结,但更深层的是现行劳动制度、诉讼制度的不合理。比如,解决劳动报酬纠纷,我国劳动法规定了仲裁前置程式,即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提 起民事诉讼,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而被称为“准司法”性质的劳动仲裁,虽然有与司法程式类似的庭审、举证等烦琐程式,但其最终结果却没有确定的强制执行 力,而且无法申请先予执行等,从而使得这样的前置程式构成了民工们寻求司法救济的巨大障碍。再比如,根据民诉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追索劳动报 酬的可以先予执行,即在判决之前对雇主拖欠的工资先执行。但是先予执行一般要求担保。民工因工资拿不到无法生存,靠什麽担保?即使法院同意先予执行,但法 官仍然可以拖时间,因为在判决书出来之前执行都不算违法。而一审普通程式期限为六个月。为了讨回一二千元被拖欠的工资,民工值得既费钱,又费时、费精力地 上法庭去耗吗?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於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允许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直接起诉工程的发包人, 授权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这能不能实现“为国家实施清理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重大部署提供司法保障”的目的?需要时间来回答,需要民工来回答。
对症下药,笔者建议的治标之策 有:在讨薪诉讼中免除或减少作为原告的农民工的诉讼费,更大□围地为农民工提供无偿但优质的法律援助,尽可能使个案的处理更有效率,提高判决的执行力。治本之策在於:给民工一个通畅的诉求渠道□□让农民工成立自己的组织开展自我服务,同时对工程款的发放进行制度创新:彻底改变由开发商或者承包商发放民工薪金的现状,而代之以政府发放或者代表民工利益的民间团体发放。
治本之策需要立法保障。为了1亿民工的利益,为了每一位民工年底都能拿到那一张张渗透了他们泪和汗的钞票,还磨蹭什麽呢?
\ 作者:王松苗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