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工的公民权利报告 (一)

200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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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昌盛

宪法一词由来已久,我国古代典籍中就有“宪”、“宪法”的记述。其义多指典章、法度或刑法,和现代意义上的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不是一个意思。近代意义的宪法即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18世纪后期,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殖民统治而独立,建立美利坚合众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宪法这个词的现代意义才最后完全、普遍地确立。美国的整个传统是把“宪法”理解为实现“有限政府”的一种工具。自此,后世宪法的含义几乎都保持>这一种新理念。但实际上更早出现的英国《自由大宪章》、《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等其他宪法性法律,都体现了限制王权的理念,它对近代宪法的含义的演变起到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毛泽东曾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英国、法国、美国,或者苏联,都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一、宪法是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武器

宪法是和民主制度相联系的。它是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即在有了民主制度以后,用宪法指导这一事实记载下来并对它加以保障。是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法治国家的法律化保障。

近代宪法可称为“限法”,“宪法成为一个控制权力的武器”是近代宪法具有的一个重要特点。从对王权的限制逐步发展到对政府的权力限制是近代宪法的一大特色。此时宪法的主要内容仍是规定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分配,但是其目标已经指向“政府”,其隐含的敌人就是“政府”,宪法的功能则倾向于成为限制政府的立法。立宪政府有一个共同的信念,就是政府权力不能无限,有权不能就有一切,权力必须受限制,而宪法是授予和限制权力的根本法□□关於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关於立法和行政,关於司法独立等等,都不能侵犯公民权利,这就是现代宪法的由来。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於,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的法国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1918年的苏俄宪法以《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作为第一篇,而十七世纪英国通过的宪法性法律《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无不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人民权利的纸。”孙中山先生也屡次提到:“宪法者,人民权利保障书也。”在当代中国,重新强调这点,其意义重大而深远。因为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权利经济,而权利只有在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下才能实现,宪法则是权利的最高法律保障。但这一点只有真正民主的国家才能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做到。现代少数专制国家亦颁布宪法,标榜“保障公民权利”,但公民权利更多是受武力控制,更多是受各种政治势力斗争的影响,或其他方面的牵制。

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来自於公民权利,从属於公民权利,也服务於公民权利;如果国家权力脱离公民权利,甚至侵犯公民权利,那麽公民有权改变或者废除这种国家权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是个法律的概念,在法律之下,他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必然具备某种权利,这才叫公民。

宪法有两个基本功能,即规定并保障公民权利,授予并控制国家权力。一个人具有哪国国籍,就是那个国家的公民,就要受那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即依据那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同於普通法律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宪法加以规定的,是公民权利和义务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那一部分,它直接反映了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反映公民和国有之间最本质的联系,构成公民的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权利不是来自於国家的恩赐,而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公民权利以利益为基础,自由为前提、主张为取向。国家权力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国家强制力为支撑、国家权威为追求。因而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应当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出发点和归宿。

1.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告公布施行的,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即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这是公民一项极其重要的基本权利。包括有选举权和被选举,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即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与公民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害,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5)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证。包括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等。
(6)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进行科研,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
(8)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2. 公民权利的基本属性:
(1)、公民的权利具有广泛。公民享有的权利的□围是广泛的。国家的一切权利属於人民。公民享有权利,法不禁止皆权利,因而人们可以不断地自由追求新的权利。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本来就应当享有的最起码的母体性权利,它不是第>者给予的,也不是宪法赋予的,而是宪法应该规定的,没有这些权利,公民就不成其为宪政下的公民。立法不能剥夺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权利,政府不能通过国家权力予以保障的公民权利,也不能成为宪法权利。公民权利可以有效对抗国家权力的不法侵犯,公民应通过国家权力的保障获得最低限度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益。国家权力不仅应该保障大多数公民的基本权利,少数人的合法权利同样也应该得到国家权力的保护。在权利面前,每个人生来而且始终都是平等的,每个公民都有追求权利的自由,都应该为享有权利而奋斗。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
二、公民权利具有真实性,需要有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不注意实现这些权利的条件,实现这些权利的可能,实现这些权利的设施,公民权利就没有物质和法律的保障。
>、公民权利的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法律的特权。公民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不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的不同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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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群体已成为社会的巨大财富,而不是国家的包袱:

目前,全国大约有1亿2千万农民工,并且每年还在以500万的速度在增长。广东省东莞市是我国>名的“民工城市”,全市户籍人口仅有154万人,在公安部门登记的外来人口达458万人,实际外来务工人员超过600万人。

1. 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主体,是主要的组成部分。在第二产业的劳动力里,农业户口的劳动力占57.6%,而非农业户口,就是城市户口的劳动力反而只有42.4%了,成为了少数派。在第>产业的劳动力,包括饭馆,各种商业和服务业,农业户口的劳动力占37%,非农业户口的劳动力占63%,因为第>产业,还是以城市里面的人员为主。但是在总数量上来说,由於二、>产业都叫工人,那麽农业户口的人已经占了多数,所以说农民工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主力军。在现在的建□工人里面,造大楼,修路的建□工人中,农民工占整个建□工人的79.8%;在电子元器件的设备制造领域,电子装配工中,农民工占68.2%;矿业占52.5%;社会服务与居民服务占55.9%;餐饮旅游业占58.4%;经销人员占58.3%。这些比例都超过50%。

2. 农民工对国家和社会的巨大贡献。在许多地方已经离不开农民工这个主体了。北京到了春节期间,农民工要回家过年,那就对不起了,送煤的没有了,送奶的没有了,小店铺没人了。保姆回家了,老头、老太太没人管了,清洁工垃圾没人扫了……「高楼大厦是我们建,铁路、煤矿是我们造。」目前80%的高楼大厦是农民工建□工人干的。如果按1亿农民工计算他们创造的财富,以一年2万元钱一年来算,就是2万亿。也就是说有2万亿财富是农民工创造的。如果减去他们的工资收入,农民工至少每年为国家纯创造1万亿元人民币的财富。所以可以看到,哪个地方哪个单位用的农民工多,哪个地方就富。现在广东的农民工已经超过1700万,深圳有近500万。深圳仅几年工夫就创造了一个现代化的城市,业绩不开农民工。

农民工进城打工,不仅为城市创造财富,同时也解决、缓和了一些城乡的矛盾。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增加了地方的收入。根据劳动人事部的统计数位:2002年,农民外出务工总收入约5278亿元人民币,其中,约有3274亿元返回了农村,接近于当年中央政府对农村地区的全部财政投入。而四川、安徽、河南、江西、湖南等输出农村劳动力最多的省份统计,每年农民工汇回家乡的钱,都在200亿元以上,相当於这些省的年财政收入。输出农村剩馀劳动力,已经成为中国西部和中部地区获得经济建设资金、逐步缩小和东部地区经济差距的有效渠道。在中国最早设立的经济特区深圳市,700万人口中就有500万人是农民工,他们对於产业构成以制造业为主的深圳举足轻重。如今,深圳的人均年GDP已经达到5000美元,是中国最富裕的地方,但这个城市10馀年来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基本上没有什麽变化,平均月工资仍然稳定在800元人民币左右,这使深圳继续在制造业上保持优势。同时农民工,出来>年、五年以后,见了世面,学到了技术,学到了经营之道,建立了关系,回去之后办乡镇企业,变成小老板的也有。农民工群体的出现,不仅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还有效地减少了城乡的差距,促进了农村的经济发展。有学者测算,劳动力流动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年均9%的GDP增长率的贡献为16.3%.

未完待续......

转自议报论坛

2004年12月8日

中国农民工的公民权利报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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