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工的公民权利报告 (二)

200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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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农民工的公民权利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农民获得了政治上的彻底翻身解放,他们与工人阶级一道成为国家的主人。从1954年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始,经过1975年制定的第二部宪法,再到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部宪法虽在表述上存在一些差异,但都在第一章第一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农民被赋予了极其崇高神圣的政治地位。但是,我们必须以足够的坦诚和勇气承认一个事实:尽管享有了政治上的崇高地位,中国农民在现实生活中的低下境遇并没有得到真正改变。在共和国建政的半个多世纪里,农民如同他们的祖祖辈辈一样,仍然处於社会的底层。尽管国家法律对农民的权益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重视,但这种重视更多地只是体现於理论上。

在现实中,农民始终是最缺乏保护、最易和最常遭受侵害、最为脆弱的群体,承受了许多难以言喻的不公甚或剥夺。这里,将主要分析农民工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农民工的社会经济权利、农民工的社会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现状。

(一)农民工政治权利和自由

由於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必须按照户籍登记来进行,对於不具备城市户口的农民工,这一权力根本不可能在居住地即城市行使。经调查,在进城的农民工中,有的在城市已居住长达十多年,早就成为事实上的“常住人口”,在政治上,却由於户籍制度的原因始终无奈地扮演局外人的角色。农民工的地位之之所以低下,权益之所以受到侵害,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於农民工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没有丝毫保障。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普通公民需要通过合法途径,运用直接或间接的政治手段,施影响於决策与管理机构以及监督政府公务。公民政治参与的状况除了受社会环境和参与物件的影响外,也与其社会经济地位、自身政治素质和政治文化有关。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从离开故土的那一刻起,实际上就自愿或被迫放弃了这一权利。不能在暂住地参加选举,更不能被选举,回户籍地参加选举或被选举的可能不是没有,是几乎地不可有。丧失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公民最基本的参政议政的权利,也就失去了话语权,於是乎,数亿农民工群体,几乎哑言,没有了自己的声音。

据《武汉市农民工政治参与状况调查》课题组,对农民工作了随机性获取有效问卷753份。得出的结论是农民工参与村委会选举的比例是比较低的。村委会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是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但是对农民工而言,只有145人参加过家乡的最近一次村委会选举,仅占有调查对象总数的19.3%,而没有参加过选举的则有599人,占79.5%。在参加选举的145人中,有占52.4%的人是亲自回村参加选举的;请别人代投的有23人,占15.9%;函投的有21人,占14.5%;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有17人,占11.7%。亲自参加选举比其他方式能够更为真实的表达农民工的选举意愿,但农民工却因为条件限制,而大多不能实现这个愿望。

2. 参与社会的管理权。城市是农民工的生活和工作地,与农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多数农民工都希望参与城市的管理。同样上面这个调查显示,有69.3%的调查物件认为,农民工应该参加城市的管理。农民工对城市参与的愿望较高也和他们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中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有很大的关系。由於在城市工作生活中,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农民工对“是否同意在打工的地方急需一定的组织或机构来代表和维护外来人员的利益”这种说法的同意率接近80%。但是与农民工对城市参与的强烈愿望相比,他们对城市管理的实际参与状况并不令人满意。在回答“是否参加过城市管理,比如社区居委会选举,参加群防(火、盗)等”时,有20.1%人回答“参加过”,回答“没有”的则接近2/3。农民工对城市管理的参与程度过低,既不利於农民工的利益表达和保护,也不利於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因为农民工的公民身份问题,受学历和知识水平的影响,农民工在公务员考试、职称评定和入党、提干等方面基本上没有机会。从而也就失去了参与社会管理的根本权利。

3. 言论,出版,结社等政治自由。农民工由於群体文化知识的匮乏,缺乏以书面表达意见和愿望的能力,享有言论,出版自由,也就成了一句空话。中国有无数个报刊,不仅有工人群体,知识份子群体,妇女群体,学生群众的读物,但是适合农民的读物却少之又少,一时间,歌星,影星,体育明星,地产大亨,官员政要,成了媒介的主角,而数亿农民工的新闻却鲜见报道。中国有数千种报刊杂志,却独独没有农民工的杂志。

从当下城市流行的印刷媒体看,晚报、早报等都市生活类报纸近二十年来发展迅猛,几乎每个省会城市都有至少一至两家面向城市市民的报纸,却未听说哪个城市创办过一份面向城市农民工的报纸;再看看城市流行的杂志名称吧,《大都市》、《都市丽人》、《地铁风》、《休□》、《瑞丽》、《世界时装之苑》等等,它们所面向的读者显然是城市的白领、公务员等中产阶层。广电媒体中,电台的一些定位於城市听众的节目热衷於追求“港台式”的口味,投都市追星族喜好的嗲声嗲气成为时尚的播音语言;全国已注册的各类电视台有上千家,开办对农(农村、农业、农民、农工)栏目的只有1%,省级电视台中这类栏目的开办率也只有4%,《相约星期六》、《玫瑰之约》、《金日有约》、《非常男女》之类的以都市白领、大款、成功人士为服务对象的栏目越来越多,为城市弱势群体包括农民工服务的栏目越来越少。而新兴的网路媒体,因其高科技设施现阶段主要在城市运行,商业网站受众的定位有>更明显的城市化、年轻化、白领化的倾向,虽然网路上已出现了一批由农民工、打工者创办的网站,但电脑定价和网吧计费的高门槛也不是大多数收入菲薄的农民工们能够轻易进入的。显而易见,当代的各种都市媒体传播的资讯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绝大部分是针对城市主流人群的需要进行制作的,在城里打工的农民工急需的就业资讯、生活资讯、知识资讯以及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政策方面的资讯少而又少。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郭虹在通过一个农民工培训专案时,对农工进行调研后指出,农民工中蕴涵的组织诉求。农民工迫切地需要组织起来学习、需要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通过组织改变自己资讯封闭的现状、需要组织起来得到社会的承认。但是,中国的农民工,完全没有结社的自由,没有自己的组织。纯民间农民工NGO组织,在中国目前的社会团体管理制度下,根本不可能实现。工会组织在中国的政治环境中,已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根本代表不了广大工人的利益,由工会出面组建的农民工工会,其作用就不言而喻。

4. 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没有人身自由,也就没有其他权利而言。

(1)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在《收容遣送条例》废止以前,中国的农民工没有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可言。因为没有务工地当地户口,务工者最怕的就碰上联防队员和警察,怕被送到某个地方去挖沙,然后被遣送回老家。在联防队员和员警眼里,外来人口是“违法乱纪者”的代名词,没有任何争辩的馀地。北京市在2001年大运会期间,近7万名“>无”□散人员也已於上半年离开北京或被收容遣送回原籍,其中包括被动员离京的不符合在京条件的外地人员6万人。我爱人在餐厅打工。她的一个同事早上出去到集市上采购,就一直不见再回来。老板娘还以为那小子拿>采购款跑了。后来接到电话通知让拿钱领人,才知道被收容了,不交钱,就遣送回原籍。老板娘觉得拿钱不划算,结果,那个倒楣的打工仔就理所当然地被“护送”回了老家。现在,《收容遣送条例》虽已废止,但农民工却没有享受到更多的尊严。农民工从踏进城市那时起,就被划入了管束的物件□围。名目繁多的证件强加于农民身上。涉及到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的收费专案名目繁多,有暂住证工本费,外出就业登记卡工本费及管理费,外来人口管理费,外来人口就业证工本费,婚育证的工本费、管理费、检查费,子女教育的借读费、赞助费,健康凭证的工本费、检查费,培训费,租赁私房合同备案手续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社会办学发展督导费,房屋交易费,谘询费,介绍费,车船票服务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等等。

尽管2003年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就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有关问题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关於做好进农民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有关部委《关於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国家农业部、劳动保障部等《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劳动保障部《关於农民工参加工伤保折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於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等档。但是执行起来,往往会大打折扣。比如,《暂住证》仍被北京等大多数城市作为对农民工管理的一大依据,并且将子女借读、务工经商、甚至租生活用房,收卫生费等捆绑在一起。

(2)生命权和健康权。在城市里,最重、最累、最苦、最危险的工作都是由农民工做。农民工一直被视为廉价的劳动者,长期超负荷地在条件简陋、危险甚至有毒害环境中工作,他们的生命的健康权利却无人顾及。在北京等地,农民工吃的不光有变味的猪肉、注水肉、地沟油。而且还了吃许多含有致癌物质黄麴□素的陈化粮。而国家明确规定陈化粮只能定向拍卖给有资质的企业,用於酿造、饲料加工等。这些东西上了民工的餐桌,等於给民工的身体健康埋下了一颗炸弹。2004年9月16日,成都某建□工地近100民工吃午饭。最先进餐的8位民工纷纷出现头痛、腹痛、发烧、呕吐、心慌等中毒症状。许多打工多年的农民工表示,建□工地的食堂多半都是这种情况,质次价高是家常便饭。据新华社2004年11月14日一则消称:卫生部及国家安全监管局等单位14日透露,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农民工、临时工遭受的职业病危害尤为突出。2004年1-9月,卫生部共收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报告36起,涉及中毒人数584人,其中死亡49人,中毒者大多为进城务工农民。

无论是职业病危害还是各类伤亡事故,均以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为高发,伤亡事故占总数的70%以上。在广东珠江>角洲许多工厂,因营养不良以及长期加班加点造成民工身体素质普遍较低,从而导致工伤事故频繁发生。据不完全统计,在深圳的龙岗和宝安两个区,每年有1万馀件工伤事故发生,这是能看见的有形的工伤。因玩具厂、皮鞋厂、电镀厂长期使用有害化学原料,从而引起的职业病根本无法统计。有些工伤事故发生后得不到合理赔偿,许多农民工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生存权得不到保障。广东省卫生厅2003年组成联合调查组,分赴佛山、深圳、江门和惠州等外来工比较集中的地市,进行职业危害重点检查。结果发现各地普遍存在有章不循、地方领导对职业危害认识不足、化学品使用管理混乱等问题。有的企业使用的化学品不标明化学成分、毒性和防护等项说明,只用代号来代替。没有任何劳动防护的农民工,常常在不知不觉中身体受损乃至中毒,有的人甚至中毒身亡还不知道是怎麽回事,有的人竟然把中毒当做感冒、头痛、贫血等病来治疗。前不久,中山市小榄镇骏利喷漆厂5名打工妹相继苯中毒,被误诊为贫血后遭到工厂解雇,最后,经过多方医治无效的两名打工妹被家人送到广州医治后才确诊为苯中毒。广东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副院长黄汉林说:“我们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一些制鞋、玩具和塑胶行业的厂家对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采取轮换辞退旧工人、不断招收新工人的方法,从而把隐患转嫁给了社会和农民工的家庭。”

由於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农民工在工作中有很多致伤致残事件发生。在深圳龙岗区中心医院住院部八楼30多张病床全部住>工伤后满脸忧郁的农民工,来自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花园镇黄金村的小伙子曾光华说,半个月前他住进来的那一天,有80多个民工因工伤住院,连走道里也躺满了人。据专门为农民工们免费打官司的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周立太律师说,每年仅深圳一地,因工伤致残的农民工超过1万人,但真正讨回公道的却寥寥无几。1998年,深圳市工伤鉴定人数12189人,其中90%以上为断指、断掌或断臂;工伤死亡人数80多人。即平均每天有31人工伤致残,每4天半有1人工伤死亡。

农民工中,也有不少因讨薪,而生命受到威胁。2004年《新京报》《京华时报》《北京娱乐信报》等报导了多起农民工讨薪被打事件。在北京旧宫镇有100多人,拿>铁棍、钢管、斧头、锤子,欧打讨要工钱的农民工,共有十几人受伤,其中有七人伤势较重。在朝阳区双井,30多名讨薪的民工被80余名手持铁棍的男子围殴,打人者还使用了干粉灭火器猛喷民工,至少32名民工被殴伤住院。

(二)农民工的社会经济权利。

其中劳动权利和经济权利是农民工最需要具备的公民权利。这些权利是农民工生存的最基本的保障条件。

1. 劳动权。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农民工也不例外。但是农民工的劳动权利,却成了农民工最大的心痛。(1)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目前,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受到地方政策的歧视。大部分外来人员是希望在城市能较为自由地从事劳务、经营、服务等活动,以取得工资或者经营收入。但是一些城市却在农民工的劳动就业上设关拦卡,限制农民工的劳动就业。以较具有代表性的北京为例。北京市在外来人员和本地居民上就具有不同的就业权利和标准。这种不同首先体现在许多就业岗位只对本地居民开放方面。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规定》、《北京市劳动局关於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程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行业、工种通告》等规□性法律档的规定,北京市对务工经商人员实行总量控制。使用外地人员务工的行业、工种,以及对务工人员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能力等要求,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劳动力需求状况确定,并予以公布。外来人员需要在北京务工的,首先需要办理《暂住证》,然后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方可就业。此外,用工单位需要招用外地人员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向劳动行政机关申报,劳动行政机关对用工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批准其招用外地人员:(一)本市城乡劳动力不能满足其用工需要;(二)符合本市允许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和工种;(>)具备向被招用的外地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四)前次批准招用的外地人员合同期满并已离京。单位或者个人招用外地人员,必须经过劳动行政机关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办理招用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档。

就业歧视还体现在再就业的政策上。本市居民失去职业后便加入下岗工人、失业人员等队伍,获得相应的失业保险和救济,可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通过政府采取的一系列鼓励再就业的措施重新找到工作。但是,农民工找不到或失去工作,是不能享受这些权利的。

即使就业的农民工,也没有办法保障自身的权利,据报导,2004年,全国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为57.1%,私营企业签订率仅为30.5%,相当多的非公有制企业不按《劳动法》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黑仲介与一些用人单位合伙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肆无忌惮。一些农民工说,不是我不知道签合同、不想签合同,而是企业根本不提签合同的事。

(2)农民工的劳动环境。2004年6月30日,深圳当日最高气温达到了37度,这是深圳有史以来6月出现的极端高温。7月1日,最高气温又上升至37度6,这是深圳有气象纪录的52年以来出现的第二个高温。而早在6月28日,深圳市气象台今年首次向市民发出了高温预警信号,根据这一预警,各部门应当做好防暑降温准备。但深圳一家名叫百利来丝印厂的陶瓷加工厂的工人们一如既往地在上班和加班。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百利来丝印厂员工效益奖的奖惩办法中规定:「工人请病假扣10元一天,请事假扣15元一天;如果上班时间去洗手间,一个月不得超过20次,总时长一个月为100分钟,一个月如果超过20次,每次扣2元,总时长超过100分钟,每10分钟扣2元。」7月1日开始,一名叫王桂荣的女工出现了高烧症状;7月2日,王桂荣体温超过42度,体温计测量不了体温,医生打针时把针扎进去,抽出针来就流血,用药棉都按不住,医生说这是弥漫性的血管内凝血;7月3日□晨两点,医生宣布王桂荣因抢救无效死亡。该企业负责人竟然表示,从来没有见过这种现象,认为王不是在工厂的环境中被“热”出病来的。但欲盖弥彰的是,该工厂身上捂出扉子的数十名员工,在王出事之后被辞退。

2. 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利。农民工干最苦的活动,却拿最少的钱。干同样的工作,农民工却不能与正式职工享受同工同酬。农民工辛苦一年,到头来却可能拿不到钱。

(1)工资低廉。虽然这些年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成本不断上升,但民工的工资待遇却是10年基本没有大的变动。有调查显示,最近12年来,珠江>角洲民工月工资增幅只有68元,折合物价上涨因素,民工工资呈现下降趋势。据《新京报》的报导,2004年,全国月薪名列前>位的深圳、北京、上海、,平均月薪分别达到4109元、3764元、3650元。与去年相比,分别增长了3#到11%。而据2004年初,国家劳动力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报告显示,全国24个城市的企业新员工的工资待遇平均为每月660元,长>角6城市的新员工平均月工资比平均数高8.5%,深圳高5.4%,东莞却整整低了16.8%。广州市将於2004-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议选择执行省的一类标准,即从510元卅月调整为684元卅月。2003年度人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28236元。据北京打工妹之家“非正规就业农民工权益保护”课题组对北京31家大中医院调查表明,护工月平均工资769元,但由於是以日薪计算,吃住必须自己负担。而保洁工的月薪平均只有298元,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45元,保洁工的收入连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330元都达不到。《新京报》报导,2004年1-10月份,北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3万元,也就是说,每月的人平可支配收入在1300元左右。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街环卫站的一位农民工在广州已经十多年了,现在的月工资为800元。但现在煤气上涨,再加上水电支出、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每个月只剩下两>百元,还要养小孩,生活过得很艰难。在东莞地区普通工人月薪在千元的几乎是凤毛麟角。月薪在700元左右已经算不错的了,绝大多数的工厂月薪在500~600元,不包吃住,没有购买相应的保险。有的甚至只有300~400元,还不包吃住,更别说购买相应的保险了。

(2)同工不能酬。同工不能同酬,在企业、国家机关和国家事业单位中非常普遍。尤其是官办组织,更是以临时工的身份,对农民工进行盘剥。干同样的活甚至干更多的活,却只能拿>分之二,甚至>分之一的工资。据《中国青年报》报导,在湖北省武汉市,整个武汉市1.5万多名环卫工人中,临时工近9000人。近万名农民工遭遇同工不同酬。临时工正式工,他们每天干一样的活,可临时工每月拿400多元,正式工每月拿1000多元。54岁的老工人童康健,是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局一元环卫所的一名清洁工,是所里屈指可数的“老资格”。从1981年进单位到现在,我干了24年清洁工,可还是个临时工。名分上的差异在工资待遇上实实在在地体现了出来。工资加上各项福利津贴,满打满算520。而正式工每月有1200元~1500元。2003年的年终福利,正式工拿700元,临时工只有>四百元,分米分油,临时工是正式工的一半,就连加班工资临时工也只能拿到正式工的一半。而在武汉一元环卫所的“临时工”中,童师傅是收入最高的,有的临时工只有300多元。而根据武汉市出台的《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为400元。车站路环卫所两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临时工”告诉记者,她们也干了一二十年了,至今每月工资390元。他们没签过任何合同,几乎不敢想退休金,更别提给上社会保险了。而根据国务院1989年第41号令: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下,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事实上环卫所90%以上的农民工均连续干了数年。

(3)工资拖欠严重。从2003年底以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常成为新闻的大字标题,但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据新华社报导,中国建设部部长汪光焘2003年12月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称,单在建□行业,拖欠民工的工资金额就超过400亿美元。而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十二万四千零五十九个竣工项目存在拖欠问题,拖欠总金额为1756亿元人民币,其中政府拖欠642.8亿元,占总拖欠额的36.6%。建设部副部长黄卫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政府投资工程拖欠问题突出,清欠难度较大。政府投资工程拖欠的工程款主要集中在市政、教育、交通>个领域,其中市政工程265亿元,教育工程155亿元,交通工程122亿元。时间表是:2006年年底以前基本解决经确认的已竣工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其中,中央本级预算拨款专案拖欠的工程款,在2004年底前还清;地方各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清欠任务。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在2005年春节前解决。

深圳的消息说,仅在2002年春节期间,全市就检查出1178家欠薪企业,涉及员工7.88万人,其中建□行业欠薪企业占该行业被抽查总数的30%,涉及劳工3.2万人。广州市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仅据广州市总工会对2002年前5个月的不完全统计,发生欠薪的150个企业共欠薪5700多万元,欠薪最长的达4年多。

2003年10月,温家宝总理在>峡库区考察工作,他特别了解当地农民外出打工的收入情况。当农家妇女熊德明说,她丈夫李建明2000多元的工钱已拖欠了一年,影响孩子交学费时,总理神情严峻,表示“欠农民的钱一定要还”,并亲自为农民工追讨工钱。温家宝总理,近日在《互联网资讯择要》上,针对网路上有关广州民工讨薪遭打和被灭火器喷射的事件作出批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需高度重视」。

3.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农民工因为户籍和临时工的身份问题,基本上不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或即使侥幸上了保险,也享受不到应有的保障。根据1999年1月国务院颁发的《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主体仅限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失去工作的,只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不能享受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

广东省在全国率先在农民工中推行强制性社会保险。但是,据新华社记者珠江>角洲的调查发现: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巧妙操作下,农民工变成了城市社保基金的“提款机”:以农民工参保名义征缴到的巨额保险费,源源不断地填充进地方社保基金,落入本地居民的口袋。同样缴纳社保金,农民工的保障待遇与本地居民却有天壤之别,甚至根本得不到保障。广东省1993年制订社会保险政策时就把农民工纳入参保□畴,到2000年扩大社保覆盖面,珠>角城市扩面的重点对象就是农民工。截至2003年12月,深圳市医疗保险参保人165万人,农民工占90.13万人。东莞市实行养老、医疗、失业>险捆绑参保,全市100万参保人中,农民工占70万人。广州市170万养老保险参保人中,有70万是农民工。国家政策规定,累计缴费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保留保险关系,重新就业时接续(俗称“停保”);也可将其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重新参保(俗称“退保”)。但一些地方政府具体执行中,社保政策走了样,成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退保”。农民工不断地变换工作单位,因此也就不断地参保、退保,再参保、再退保,如东莞市2003年退保和新参保的农民工都是35万人。这样,农民工们始终无法跨过“累计缴费15年”这道高高的门槛。广东各地基本上采取养老、医疗、失业>险捆绑参保。珠>角城市大多规定医疗保险必须终身按月缴费,在职时由单位和个人支付,退休后由养老基金支付。农民工都是青壮年,正是疾病最少的黄金年龄,高额缴纳保险费却极少报销医疗费。许多企业一年为农民工缴纳>四十万元,而全厂职工只向社保基金报销医疗费四五万元。等农民工年纪大了,病痛多了,却因签不上劳动合同,或达不到退休条件,而被挡在医保门槛之外,即使在职期间年年月月缴费不止,晚年同样与医疗保障无缘。一位市委书记在向有关部门和企业作“扩大社会覆盖面动员”时直言不讳地说:“向农民工扩大社会覆盖面,首先是本市自身发展的需要。”

广东省公布的2004年缴费工资下限,东莞市是1124元/人/月,养老保险单位费率是10%,即每名参保一年的农民工退保,就向市养老基金“贡献”1348元。广州市是1412元/人/月,单位缴费费率是20%(私营企业12%),每名退保民工向市养老统筹基金“贡献”3388元。深圳特区是1520元人/月,单位缴费费率是8%,每名退保民工向市养老基金“贡献”1459元。有了农民工这个“提款机”,珠>角城市的社保基金运行状况迅速好转,不但社保待遇大幅提高,社保基金还有节馀。某市在退休人员人数基本不变的情况下,2002年养老保险待遇支出猛增50.1%,去年再次大幅度提高养老金待遇,目前该市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与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相差无几。由於医疗基金节馀过多,深圳市2003年7月起一下子把住院保险费率从2%降低到0.8%。而另一些城市,由於养老基金存在“空账运行”,当期征缴到的养老保险费,已经支付给退休人员,参保人名下只有保费数字,实际上没有这笔现金。因此,地方政府不允许农民工退保拿钱走人。农民工们离职、离开参保城市,没有任何社保手续。自己交的那部分保费,就莫名其妙地空悬>。

4. 农民工的休息权。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多数企业没有完全执行国家法定每周工作40小时的制度,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工作时间较长,其中私营企业职工每周平均工作50.05小时,完全执行工时规定的仅为15.8%,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作时间也大大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一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给农民工支付加班工资或少给加班费。据深圳的一项调查,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日26天,每天的工作时间平均在11个小时以上。通常没有节、假日。根据珠>角地区劳动部门的调查,在生产旺季,工人每天的平均工作时间将近12个小时。处於非正规部门(家政、装修、卖菜、修鞋、餐厅服务员、卖小商品)就业的农民工他们的劳动条件和权益保障状况更是令人堪忧。在受调查的1162名打工者中,约9成的农民工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3成的工作时间为12-16小时,7%的工作时间长达16小时以上。保洁工一个月能休息8天或4天的是极少数,能休息1天的有18%,而完全没有休息的高达34%。2004年年初,东莞市劳动局会同市妇联、市总工会开展了一次全市性的劳动执法大检查。受检查企业中大部分的“正常上班”时间每天超过8小时、每月超过21个工作日。其中塘厦庆远塑胶电子厂1个月内员工的加班时间多达208.5小时,远远超出《劳动法》要求每月加班最多36小时的规定。

(>)农民工的社会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

这里主要探讨农民工的社会公民身份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

1. 农民工公民身份权利。

我们都知道,目前,中国大陆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员实行暂住证管理制度。一个中国公民,从乡下来到城市,在自己的祖国的版土上,却只能暂住,这不能不是一个悲哀。人们要在城市生活、务工或经商,首先必须具有合法的居住权,这是前提条件。北京市的规□性法律档对不同身份人员的居住权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本地居民天然地具有居住权,这是一种推定权利,不需要附加任何条件,也不需要法律另外加以规定。但是与此不同,外来人员的居住权是附条件的,是赋予的,是暂时的和可剥夺的。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修正)》两个规□性法律档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暂住证》的发放数量按计划实行规模控制,办理《暂住证》需要一定的条件和一系列的手续,违反有关规定要受到处罚。北京於2004年已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取消了《暂住证》,公安部也开始对外国人放开了《在华永久居留证》,但对於属於本国公民的农民工,却仍在实行《暂住证》管理,就让人费解。也许,中国的农民工,还根本算不是上中国公民。

2. 农民工的各种社会权利。

北京市民享有广泛的社会权利,但是其中的许多权利外来人口不能享有。这类区别对待的权利的□围,我们可以通过《关於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来间接地推定。该《意见》规定,外来人口中具备特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工作居住证》,凡持《工作居住证》的在以下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1、其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
2、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和存量房;按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3、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4、可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5、可在本市创办企业,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项目资助;
6、可列入本市人才培养计画,并可参加本市有关人才、专家奖励专案的评选;
7、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8、可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该规定的言外之意是说,凡不持《工作居住证》的外来人口则不能享受上述权利。根据该《意见》,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才可以申请《工作居住证》:1、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2、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3、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根据以上条件可得出:民工群体中,基本上没有符合条件的。对於民工群体来说,上述权利是他们无论如何也享受不到的。

3、农民工的教育权利。

教育权利是一个公民掌握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知识水平,谋取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1)、农民工的受教育权利。在城市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中,在职职工可享有公费继续教育的机会。而农民工却基本上没有可能。北京市的一些技工学校和中专由於生源不足,规定农民工可以免试入学,接受职业教育。农民工进城最大的目标就是找一份工作,挣钱养家糊口,因此,有多少农民工能够有条件有时间入学接受教育,则可想而知。(2)、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这是农民工最重要最关注的教育权利。子女受教育也一直是外出打工的民工的老大难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前,在北京市的300万农民工中,6-14岁的儿童占3.6%,达10万馀人,而其入学率仅为12.5%,也就是说,有87.5%的流动儿童被排斥在正规学校之外。2004年秋季,北京市实行一费制,鼓励公办学校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免收借读费,但是一些区县和学校却让家长自愿,交纳几百元到数万元的“自愿赞助费”,才能换到区县教育部门开具有入学通知书。中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高中不属於义务教育阶段,高收费势必会让农民工子女失学。或九年义务教育后选择上技校职校或回乡读书。中国的高考制度,实行户籍区域化管理,划分不同的分数线,农民工子女根本不可能在暂住城市参加高考。也就是说,中国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绝大多数的农民工子女只能选择失学或上技校职校,然后,再当一个农民工。

五、保障民工权益的根本出路在於维护宪法的尊严

鉴於对农民工的不平等待遇的严峻现实和深远危害,理论界、舆论界和高层领导已经开始关注这一问题了,这些关注促成了一系列的制度变革,使得农民工看到了“国民待遇”的希望。例如,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於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部分省市打破坚冰壁垒,逐步取消实行了40馀年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於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纠正城市管理中对民工的歧视性待遇,切实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2003年8月,也就是中国工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夕,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於切实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指出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不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区或工作时间长短,都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要求各级工会要依照《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组织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积极探索进城务工人员入会的多种组织形式和维权方式。2003年9月,在中国工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的开幕式报告中,王兆国首次谈到“一大批进城务工人员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以及将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的问题,从理论上阐明了农民工的阶级性质和参与工会的根据。但是,改革刚刚开始,不平等现象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改变多少,制度的路径依赖,既得利益阶层的阻碍,落后的行政管理方式,积贫积弱的农村和农民,供给远大於需求的劳动力市场,淡薄的权利意识与法治观念,等等,这些因素都会增加改革的复杂性和长期性。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最重要的权利、最重要的人权,这种权利与宪法一样,是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宪法的精髓。宪法的实现,最根本的标志就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良性协调。在二者关系上,公民权利第一,国家权力第二,力求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平衡。因此,国家权力必须受到公民权利的制约,国家权力行使的自由裁量不得侵害公民权利,最终要达到国家权力回归人民。只有认真对待宪法,处理好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我们才能彻底认识到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才能真正意识到宪法需要我们,我们更需要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一)建立宪法保障机构,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没有一个完备的宪法保障机构。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宪法监督实施问题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处理的,人大常委会是唯一拥有解释宪法权力的机关。对什麽是违宪行为,违宪行为的构成要件,违宪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至今没有作出权威性解释,在法律上也没有统一规定。这种情况,是造成违宪行为得不到处理的原因之一。所以,我们建议,在全国人大设立一个专门处理违宪问题的宪法保障机关,比如在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下面建立一个监督委员会。宪法还没有进入诉讼领域,宪法与司法活动是脱离的,法官可以不考虑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符合宪法。依据法治国家的标准来看,法官有义务审查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符合宪法。为了实现宪法的权威,应该尽快实现宪法的司法化,使宪法进入到诉讼领域。法院在下判决书中,可以运用宪法的基本原则,使宪法真正成为保护公民权力的依据。这样通过法院的审理过程,使公民感觉到宪法不是一个抽象的原则,不是远离生活的法律。这是宪法发挥生命力的关键之所在。

(二)行使宪法的制裁和监督权利,撤销违宪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由其派生,并不能与之相抵触。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驾於《宪法》和法律之上。但目前的状况是,违宪的法律条文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却仍有不少。最其码的一条,农民工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国家的纳税人,在城市里生存,却要受到诸多的限制和管理,没有完全地享受到公民的平等权利。比如,不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平等的生活权利、不平等的政治权利。就业存在>身份歧视、生活存在>户籍歧视,就连参与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也因为流和动和户籍等原因,而被变相地“剥夺”。过去,过分强调宪法的老大地位,视其为高高在上的东西,甚至让人感觉好像是社会生活之外的东西。但在一些发达国家,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出差,别的东西可以不带,精小宪法典却不能不带。宪法是他们最亲近的法律。其实,法律的基本属性宪法都具备,只是它的制裁方式不同而已。宪法的制裁方式是特定的,比如,凡是与其相抵触的法律、法规都是无效的,予以撤销。像撤销、罢免、质询等等,都是宪法基本的制裁方式。建议,全国人大成立宪法委员会或违宪审查委员会、宪法法院等专门的机构,审查、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受理组织和公民对违宪行为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宪法》尊严,保持《宪法》的至高地位。

(>)完善法律体系,出台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专门法。我国已有法律直接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很少。虽然《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可以适用於农民工,但这两部法律针对的仍是城镇居民的就业,民工权益受损时往往无法可依。因此,应当修改《劳动法》和《工会法》,进一步扩大和具体化其适用的劳动者主体物件。加速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保障措施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以便为农民工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社会保障。应出台《户籍法》,实现公民的自由迁移和居住,或实行居住地、常住人口管理制度。

目前,国家正在计画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这对亿万农民来说,是一大福音。相信法律的出台,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也大有益处。但农民工有绝大部份已成为事实上的工人阶层,其数量已超过了传统的产业工人,成为工人阶级的新生力量,而有别于在乡务农为生的农民;农民工虽然长期生活工作在城市,但由於其户籍等原因,又不能和传统的产业工人享受同等的待遇,有别于传统的产业工人。农民工的权益被侵犯呈现出经常的、普遍的、大量的趋势,涉及到劳动、失业、养老、医疗、生活、居住、子女教育等多方面,这些是《劳动法》涵盖不了的。基於上述原因,有现阶段,有必要出台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来对这一群众进行保护;应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在现阶段,以农民工和其他群体的弱势群体,在就业条件、就业□围、工作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还受到诸多歧视,如就业户口限制、就业职业限制、同工不能同酬、同工不能同保障等,对这些限制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制度,应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禁止,对实施歧视行为和组织和个人,应制定罚则。

(四)建立法治政府,依法实现宪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十届二次会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这表明了中国对人权问题的极端重视,也意味>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将得到更多的保障。而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目的所在。所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依照宪法的规定,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实现。从根本意义上说,宪法的实现就是宪政,就是法治国家。继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之后,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是□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便是依宪治国。宪法的实现体现出这样一种思想:公民对权利的追求是无止境的,公民行使权利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而且他人有义务满足权利人的权益。国家权力是有限的,不仅□围有限,而且运作也要受到其他国家权力的制衡。各级人民政府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宪法对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许可权都作了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就是认真执行宪法和法律,在执政执法过程中加强对公民的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五)保障民工参政议政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於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和政治生活的重要实现途径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参加公务人员考试的权利。建议国家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建立农民工在务工地或原籍自由选择参与选举或被选举的制度,保障农民工的政治权利;取消身份和户籍的限制,取消工龄和资历的限制,允许有大专以上文化的农民工就地参加公务人员考试,在同等条件下,公平录取,使他们有机会成长为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者。

(六)开展行政和法律救济,保障农民工的人权。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按照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的分工向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求得行政救济、司法救济,也可求得社会救济、仲裁救济、调解救济等,以保障宪法公民权利依法得到实现。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最近几年,一些地方法院直接适用宪法或直接以宪法为依据对公民的宪法权利提供了司法救济。比如山东齐玉苓受教育案、成都某银行招录行员限定身高案、湖北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等,都是司法救济的成功案例。建议国务院成立农民工进城务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保护农民工利益;明确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建设等政府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有关部门的各自职责,建立相关部门和地区间合作工作机制,为农民工排忧解难。

转自议报论坛

2004年12月8日

中国农民工的公民权利报告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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