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重庆开县人民法院丰乐法庭法官赵丕仁受理了“中铁二局四公司”和“中铁隧道局二处”拖欠开县200余名民工300余万元工程款案,他为此两上北京多次协调末果,只好上书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信访局的限时督办下,12月13日,承包方向开县民工兑付了全部血汗钱,使这起拖欠了3年的民工工程款案最终得以解决。看了《重庆晨报》这篇报导,心中不免产生这样疑问:该如何走出为民工讨薪法律威力不如行政干预的怪圈?
应当看到,拖欠民工工钱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自温家宝总理为农民熊德明讨要工钱后,此事已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从中央到地方都相应地采取了很多有力的措施,以保证民工工钱能及时兑现。但是仍有个别地方和单位置有关法律法规於不顾,继续恶意拖欠民工工钱,有的对上门讨要工钱的民工轻者拒之门外,重者辱?殴打。加之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力,没有对恶意拖欠者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有的地方,各级领导和政府干预了,问题也多能顺利解决。由此出现了这样一种奇怪现象:找法院不解决问题,一折腾就能引起重视,一找领导就能解决问题。
我们看到,法律判决最多是限期赔付和调解,但是上级领导重视就不一样,如果不解决不仅要受到批评处理,还会有丢乌纱帽的危险。这是当前一些恶意拖欠者的普遍心态,也进一步反映了他们法制观念淡薄,大局意识差,官本位思想严重的错误观念。试想,如果有些地方和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依法行政,什么事都要靠政府部门和主要领导的批示解决,忙得过来吗?
看起来要彻底解决拖欠民工工钱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法规,形成有效的监管、惩处等机制,增大恶意拖欠的成本,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从法规制度层面减少“人治讨薪”的空间。如此,才能走出民工讨薪法律震慑不如行政干预的怪圈。
来源:红网
200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