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为女职工投生育保险

2004年10月15日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今后,北京市企业所有女职工,不论是否具有北京户口,都将依法获得生育保险金。

如果晚育,不仅产假可增加30天,还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相关待遇。

昨天,市政府法制办透露,《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昨日起在法制办网站(http://www.bjfzb. gov.cn)上向市民徵集意见。

《草案》在年底徵求意见结束后,法制办将会同立法起草部门商讨修改,预计明年年中通过并颁布实施。

外地户口待遇相同

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一处处长孔繁荣告诉记者,《草案》的立法宗旨是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草案》明确企业为女职工投生育保险是法定责任,并规定了缴费费率、参保基数、生育保险待遇等内容。女职工晚育,《草案》相比国务院的相关规定,产假增加得更长,并新增生育保险待遇,这一点在全国尚属首次。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明文规定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外地户口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草案》规定,企业招用的非北京户口职工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北京户口女职工同等待遇,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

企业缴生育保险费

《草案》规定,职工的保险费由企业以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以0.8%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

《草案》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等四部分组成。

个人免付生育费用

《草案》规定,生育保险基金要确保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按照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年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期限计算。享受生育津贴后,企业不再支付女职工同期产假期间的工资。

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以及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北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专案和医疗服务设施专案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个人不负担。

职工领取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等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报销手续。

企业漏缴要受处罚

《草案》规定,定点医疗机构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部门对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同时,企业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欠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处理。

对於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可以处以骗取金额两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育保险是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生育特点,通过国家强制手段徵集生育基金,为怀孕和分娩的职业妇女及时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待遇两项。

来源:《新京报》

20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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