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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隆家纺有限公司解除工人劳动合同时,未将占收入一半以上的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中,引发工人集体上访抗议,其后工会透过与工厂集体协商,争取到了含加班费的补偿方案,在早前的文章中,已有讲述。
或者是当地工会看到了集体协商的益处,在几个月后,青浦区总工会集合了政府部门、职工及行政三方举行了一场集体协商竞赛。中国劳工通讯认为,工会应该暂停这样形式主义的竞赛;直接投入实践,才能最大程度释放工会动能,维护工人权益。
集体协商竞赛亮点频频 是否属于资源错配
2024年9月14日,上海东隆家纺织品有限公司(东隆)被裁员的59名工人,来到青浦区金泽镇信访办集体上访维权,要求将占工资收入一半的加班工资计算在裁员经济补偿金中。(详见中国劳工通讯的工人集体行动地图)。然而青浦区总工会却对这些正在发生的个案、急需工会帮助的工人视而不见,反而11月12日举办所谓“亮点频频”的集体协商竞赛,这是不是一种资源错配和形式主义呢?
就东隆的个案,在青浦区总工会网站上,我们找到法律援助站的联络,与职员小姚通话后,其指工人们并非维权、只集体前往政府部门“咨询”,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为工人们解答了疑问。之后政府部门、人社局、镇工会及企业工会就与厂方进行了集体协商,最终厂方同意将加班工资记入赔偿基数中。工人们对方案满意,均签字同意。
集体协商应落在实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小姚解释说,尽管法律上已有叙述,惟上海市本地《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1期)》,当中第5条曾透过司法解释,指加班属于额外获得的报酬,即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青浦区总工会的法律援助站职员小姚说,企业工会和金泽镇工会在搬迁过程中,一直参与协商补偿,但工会层面上很难动摇这样的司法解释,“这个我们没办法的 ,我们没有这么操作过啊。”
正常工作时间似乎被上海高院定义为每周5天、每天8小时,但现实中工人5天8小时得到的却是不够养家生活的最低工资,要想挣到够养家生活的工资必须靠加班工资。小姚也透露指,像东隆这样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如果工人仅按照5天8小时工作,“收入不高”、“(不安排加班)员工不愿意做。”这和冰冷的司法解释放在一起,很明显不合逻辑。其实立法只能确立最低工资,而合理工资则应该由工会代表工人与雇主通过协商谈判来确定。
其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11 年前所作的这一司法解释,不但早已不能反映职工工资收入和 生活所需的现实,切亦无法呈现企业用功安排的世纪需求;同时,与中共中央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第 42 项的“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支付保障机制”也目标相背。
《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24年7月,中共中央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其中第30项要求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制度化。企业工会、地方总工会作为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的主体之一,应该代表员工与厂方协商谈判,将工人在合法工时下的基础工资从最低工资标准水平逐步提升到生活工资水平。
企业工会和地方工会代表员工与企业协商谈判维护劳动权益、改善收入,是一项法定责任,并有政策依据。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企业工会还可以根据《工会法》第六条,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从青浦区总工会的宣传来看,工会这场“集体协商竞赛”投入了相当多的资源,但是他们是否看到搬迁工人集体上访时焦急的内心?CLB认为,集体协商不是竞赛,不需要亮点频频,需要的是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