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3年十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教师法》至今已经快十三年了,按《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於或者高於国家公务员的水平;违反国家 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教育经费,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归还并处分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那末,十三年来,我们中国教师权益保障的情况如何呢?从今天开始,我将连续给大家播出四川省仁寿县教师维权代表、退休教师刘永慧老师和李 金勋老师给我们介绍仁寿县不依法落实教师法定待遇的问题以及多年来教师们不断争取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