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泳仪是广东工会大厦(宾馆)的工会主席,魏秀华、陈惠韶是工会委员,06年当选,任期到2011年,在职期间他们 积极为员工谋取福利。他们的合同在08年到期后,单位没有签新合同。09年4月单位提出他们合同过期,要求解除劳动关系。陈、魏没有再上班。在媒体的关注 下,工会大厦让刘继续上班,但失去了人事主管的职位。2009年工会大厦提前启动工会改选,选出新的工会主席。
所在地:
广东广州
意义:
运用工会法维护工会工作人员的法定权利。
进展:
2009年8月,当事人刘泳仪与律师唐荆陵和刘正清联系,引用工会法中的权利,如工会委员因职务行为被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可请求年收入两倍的赔偿。
2009年12月11日,法院判决刘泳仪案,刘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给付工资的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不存在大厦未与刘泳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工的情况,“工会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期间与用人单位无需就劳动合同期限延长的相关事宜再行协商,原合同持续有效,效力时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显然不同于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履行完毕的终止。”同时,法院认为工会选举程式是否合法,不属於劳动那个争议案件处理的范围。刘没有上诉。
2010年4月9日,法院判决魏秀华、陈惠韶案,认定属於非法解除劳动关系,魏、陈的大部分请求得到支援。但法院同样没有支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给付工资的请求。魏、陈提出上诉。
2010年4月,大厦与刘泳仪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