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日前根据媒体的报道,在浙江省的宁波市一些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他们在入学的时候被要求要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无犯罪证明、劳动合同证明等等多达10种的证明文件,不少的外来务工者的子女因此就无法顺利地入学了,十证入学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外来务工者的子女他们离享受平等教育的权利,究竟还有多远。
对於任何城市来讲,外来工都是默默的在爲这个城市做著贡献,但他们的子女上学问题,却长期的困扰著他们,现在,宁波市出台的这个政策,无疑也是对外来工子女就学问题的一种歧视。想想吧,这十个证明会让这些家长跑多少次才能准备齐全,如此“政审”的目的何在?如果孩子的家长不能及时的准备出这十证,那孩子就好失了入学资格。笔者认爲,这种给外来务工子女入学设置种种障碍的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在我国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産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则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就说明,即使外来工有过犯罪记录,或外来工配偶正在服刑,也不能剥夺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反之,便是涉嫌违法。
还有就是计划生育证明,我们说,即使孩子没有计划生育证明,但过失在家长,如果孩子已经有了出生证明和户籍,那就说明,孩子的家长已经爲此接受了相关的处罚,既然如此,又爲何要不给孩子上学的权利呢?让笔者莫名其妙的是,在这十个证明里,还有一个是“老家无监护条件证明”,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啥叫“老家无监护”啊?笔者都想不明白了。不要这样的对待外来务工的人员了,他们出来谋生也不容易,认爲的设置这种障碍,他们的孩子怎麽办?
我们常说的是,穷了什麽也不能穷了教育,接受教育是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基础教育更关乎著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和教养,现在很多问题就是出在民衆的整体素质偏差上面,这是不容忽视的。任何地方政府都应加大对外来工子女的教育的投入力度,给每一个孩子读书的权利,这是社会的义务和责任,否则,就有失公允。宁波市的这个入学须验十证的规定,不但悖情悖理,更不合法。
1
来源 : 2009年06月23日 搜狐社区 - 校园杂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