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立即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停产整顿乡镇煤矿

2001年06月18日
为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扭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国务院办公厅6月13日发出紧急通知,决定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所有乡镇煤矿(含国有煤矿以外的各类小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通知规定,所有国有煤矿矿办小井立即停止生产,并於今年6月30日以前予以关闭,关闭任务重的山西、吉林、黑龙江省也必须在今年9月底前将本省的矿办小井全部关闭。

国有煤矿要对各自的矿办小井严格清理,并制定切实有效的关闭政策,确保矿区稳定。凡与个人联营或者实行个体承包的,要立即解除联营合同或承包合同。凡国有煤矿经营者和政府公职人员在矿办小井参股入股的,要立即退出,并进行清理;违法违纪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

通知要求,全国所有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和认定。通知中规定,凡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一律予以关闭;凡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四种证件不全的,以及生产高硫高灰煤炭的,一律予以关闭;凡不具备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也一律予以关闭。

通知指出,经整顿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合法乡镇煤矿,经检查组检查验收,并由检查验收人员、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字后,才能恢复生产。

通知明确,对於应该关闭的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有关部门要事先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於责令关闭或停产整顿而没有关闭或停产整顿,以及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要对矿主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对於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通知要求,关闭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关闭矿办小井工作由国有煤矿组织实施;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关闭非法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小煤矿工作由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有关部门予以积极协调和配合。


新华网 200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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