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当代工人电子版
【工农天地编辑留言】“全球化”一词,是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报纸上出现的。90年代之后,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宣布:“世界进入了全球化时代。”1998―1999年,中国工运学院教授冯同庆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培训中心工人培训项目主任卡罗拉(E.Cairola)就全球化问题有过三次讨论,其中包括涉及中国工会的几个问题。本刊将内容摘要如下:
关於中国工会与国际工会的联合
冯同庆(以下简称冯):你说经济全球化的关键原因是工会的作用,对此,我以前还未曾听说过。
卡罗拉(以下简称卡):很多研究者都不讲这个原因。实际上,全球化首先是西方福特主义生产方式向后福利主义生产方式转变引起的。福特主义时期企业生产经常波动,工会很强大,罢工也多,工厂主便设法通过运用高科技、转移资本、强化管理等途径抑制工会。面对这种变化,发达国家工会怎么办呢?就是要有灵活性。在微观上,要设法适应企业经营的变化给工人和工会带来的新问题。在宏观上,则要注意资本流动和劳动力转移给工人和工会带来的新问题。特别是资本,劳动力在国际范围内流动和转移的加强,要求发达国家工会与发展中国家工会联合行动。这一点是特别重要的。
冯:怎么样联合行动呢?按照发达国家工会的一些提法,要规范工会的行动和在贸易商品上张贴社会标签,使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发达国家工会担心的是,发展中国家相对低廉的劳动力价格吸引了发达国家的游资,进而使发达国家的失业率上升或工资标准下降。如果按照发达国家工会的主张去做,又引起发展中国家的担心。他们担心事情发展的最终结果会是,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资本、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优势左右国际贸易,使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相对低廉的优势难以发挥。就中国的情况而言,这里面也可能有一些误解。中国劳动力相对低廉的情况,可能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我所考察过的在中国的中美北京Jeep、中德BISC等公司,在工人和工会的压力下,通过协商,都为员工盖了宿舍,改善了食堂等。而这是超出当初签订的投资合同的规定的支出。最近,我常在中国的报纸上看到,外商反映实际的人工成本支出比预期的要高很多。从中国各级政府来说,虽说希望劳动力成本的低廉可以吸引外资,但多数也知道劳动力成本的低廉有个限度,否则会产生社会问题。工会甚至通过自上而下的手段,一直努力在外商投资企业里建工会,力求保持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应当说,中国工会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行动,与发达国家工人的利益是一致的,这实质上就是国际的联合行动。只不过方式是间接的。其实,发达国家商人在中国的投资已经不看重劳动力成本的低廉了,更注重的是控制产业和市场。在这种情况下,让中国工会完全按照发达国家工会所要求的方式去联合行动,恐怕不现实吧?
关於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
卡:你们在欧洲考察了劳资之间进行集体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一些情况,你们考虑过没有?这些国家的谈判和合同都是行业一级或产业一级,乃至全国的,而中国近年来建立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大多都在企业一级。对这种区别,你们是怎么认识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怎么看待这种区别?我对这个问题很感兴趣。
冯:我想,欧洲国家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大多在企业以上的层次或级别上进行和签订,是有条件的。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使得客观上可以规定行业工资标准,甚至产业,全国的工资标准。此外,这也有利於避免企业中的工会代表因谈判或签约遭到企业方的直接报复。而我国企业差异很大,乃至同一行业的企业也难以形成统一的工资标准。不过,企业以上层次或级别的集体合同也在出现和发展。例如在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或行业,中华全国总工会力倡建立相应的联合会组织(外企工会联合会、乡企工会联合会、私企工会联合会等)。其基本目的也是考虑由上一层次或级别的工会对企业的工人和工会伸出援手。
卡:我注意到了中国工会在这方面对企业工人和工会的帮助,我甚至觉得你们太著急了,推进的速度是否过快了?
冯:你的意思是说,企业工人的觉悟和工会的组建是前提条件,上一层次或级别工会的帮助应是第二位的。我想,这确应加以注意。
卡:企业以上层次或级别的活动是重要的,但基础在企业。例如,你们知道丹麦的集体合同不仅是行业、产业的、甚至是全国的。近些年来,丹麦工会的策略则是鼓励下级工会对雇主施压,否则,很难有实际的成效。
冯:我觉得日本也是一个例子。
卡:是的。
关於工会的罢工权利
卡:正如你们考察所了解到的,欧洲劳资双方在谈判中均有法律保障的主体资格和权利。尤其是拥有“最终手段”,即雇主的闭厂权和工会的罢工权。罢工权对工会来说至关重要。当然,罢工从短期来看对工人、对工会也是有损失的。可是,从长期来看则好处很多。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恐怕中国工会迟早得考虑这个问题。你们怎么看?
冯:我国法律没有保护罢工的条款,同时也没有禁止罢工的条款。事实上,中国工会对罢工是很关注的,做了很多研究。我想,目前西方国家的工人罢工是相当规范的,其程序可以说相当精细,无懈可击,无隙可乘。这是我考察中最为突出和鲜明的印象之一。而这种相当规范的罢工权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才形成的,代价是相当大的。我的印象是,规范的罢工权的前提是要有规范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规定。而我们在这方面要做的事还很多,要走的路还很长。《集体合同法》已草拟多年但至今尚未正式颁布。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和工会都有一些考虑。前者认为,最好先不搞罢工权的立法,因为立了法容易诱发罢工,可以由全国总工会把处理罢工问题的成功案例发给各级工会参考,做好处理群众性的??o事件的工作。后者认为,法定的罢工权当然是需要的,但在没有法定罢工权之前,工会也不是就无所作为。例如,据我所知,在沿海开放地区的企业里,罢工是经常发生的,工会对一些罢工往往默许或支持。也正是有了工会的默许和支持,罢工被限制在劳动问题上和企业范围内,最后大多是劳资双方相互妥协,甚至得到双赢的结果。
关於政府?企业?工会的三方机制
卡:全球化为各国带来了更多的共性,在你们所考察的国家中都建立了政府?企业?工会之间协调利益关系的机制,通常称为“三方机制”。当然,有些国家在名义上淡化政府的作用,可是存在著事实上的三方机制。这种机制也是你们应当关注的。
冯:确实,在市场经济中处理劳资关系,有赖於三方机制。除了企业?工会之外,政府的作用是客观存在的。只不过形式上有区别:有的是显性的,有的是隐性的;有的已经发育成型,有的正在发育当中。其实,中国已经在立法上承认了三方机制,1990年9月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认为在我国就国际劳工组织有关活动进行政府与企业和工会之间的协商,一般不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当然,实际影响还很有限。至今很多政府公务人员?企业经营者?甚至工会干部,对此闻所未闻。同时,也应当看到,中国建立三方机制也有便利的一面。记得在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ILO)工人活动局局长访华之后曾对我们说过,在中国的三方机制中,工会可能更具有优势去利用政府这个资源,因为与西方的政府相比,中国的政府与工会有著更为合作的关系。
卡:你们可能还记得,艾伯特基金会的专家曾经以东欧转轨国家为例说明,政府的作用应当约束在一定的限度内。在转轨期间,因为旧规范已经失效,新规范尚未形成,需要政府起较大的作用。一旦新规范形成,各组织之间的权利就应有明确的边界。
冯:是这样。企业?工会将是两个基本的主体,政府将是特殊的主体。但是,政府作为特殊主体的作用又是不能或缺的,尤其是两个基本主体之间不能自行地有效地协调利益关系的时候。
关於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基础之上的工人参与
冯:我们发现,发达国家企业里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是一项基本制度,而在这种制度的促进下发展起来多种形式的工人参与。甚至可以说,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建立工人参与形式的通道。像德国的企业委员会?职工监事?意大利的企业工人代表委员会,丹麦的企业合作管理委员会,等等。它们与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互相补充?互相推动,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卡:是这样。工人的参与反映了企业与工人之间利益的相关性。特别是在全球化的影响下,这种利益的相关性加强了。可是,有些工会对此缺乏认识,习惯撇开企业的利益考虑工人的利益。正确的做法是提高灵活性,把考虑工人利益与考虑企业利益结合起来。比如,在工作时间上可以允诺周末工作,但要以加薪作补偿;在就业合同上可以增加短期工,但要保证长期工工作时间不受损;在工作岗位安排上可以强制性就业,但要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在工资上可以联系生产率和销售状况决定,但要允许工人分享企业利润;在工作组织上可以强化团队对工人个人的制约作用,但要允许他们对生产经营和决策有更多的发言权,等等。通过这种灵活性的交易,谋求激励相容,工会会变得更强大。
冯:在企业利益与工人利益的结合上,中国是有特色的。我们的《劳动法》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不同,规定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而不是“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协商与谈判的不同,在於注重的是利益的共同点而不是利益的对立。从工会来说,希望原公有制企业在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后不要废弃原有的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制度,二者应相互补充,相互推动。甚至希望,把这种做法推广到非公有制的企业(如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去。
《工农天地》网
2002-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