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未经民作主 浙386名村民同村委会打官司胜诉

2002年07月26日
新华网杭州7月26日电(方益波 徐东良)未经一定数额的村民讨论通过,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擅自发包的开矿项目算不算数?日前,诸暨法院一份长达47页的判决书给出了答案,这起村民状告村两委会违法发包案最后以386名村民赢得官司告终。

诸暨市浣东街道大花园村的后塘山上有一个石灰石矿,3年前,村经济合作社办理了采矿许可证,从此石矿成为村集体的“富源”。去年8月,大花园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未经合作社社员或村民会议讨论,将石灰石矿新开采点的开采权承包给了同村村民徐某,约定开采期限为5年,合计上缴承包款11万元。书面合同上虽未确定发包人是谁,但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均在合同甲方一栏盖了章,原法定代表人陈某等均签名。承包人徐某随即交清了当年的承包款1万元,并投入资金购置设备和开采矿石。

大花园村群众知情后,认为两委会擅自决定发包项目,且承包金额过低(合同规定,徐某头年上缴利润1万元,此后每隔一年增加1万元),已侵犯了村民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今年3月,这个村386名村民(占全村户籍在册738人的过半数)集体向诸暨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村委会与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诸暨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认为,被告大花园经济合作社虽为石灰石矿采矿权人,但因其属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有管理、发包职权,故两被告人共同发包的行为从主体上看并未违法。但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之规定,法院认为,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方案须经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并由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两被告未经村民会议和社员会议等讨论决定,擅自发包石灰石矿,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原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越权,承包合同应宣告无效。

新华网
20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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