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14 【CLB博客】我看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草案的两点不足

2010年12月14日

文/莫敢

之前公布的草案中,提出要删除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现在又重新纳入了,看来多方考量之后,立法者还是选择了更保护劳动者的立场。除此之外,草案也有很多亮点,值得肯定。


我认为新修改草案还是有两点不足。


一是对于工伤认定,未能区分有雇主过错的,和无过错的两种。


安全生产事故中的工伤,与职工突发疾病导致的工伤,显然是性质不同的。如果不考虑雇主责任,仅仅根据工伤程度的不同等因素,对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工伤,来设定同样的赔偿,是不合理的。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的工伤,劳动者的地位更加无辜,处于一种更加危险的位置。


当然,有人会说,雇主有过错,需要更多的工伤赔偿,按道理也不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这部分的规定,需要其他法律纳入,而非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体现。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从名称上看起来,只是一部对于有关保险赔偿的规定,但实际上,由于我国侵权立法对工伤规定 的不够完善,《工伤保险条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劳动者向雇主索赔的依据。条例中也有关于雇主的赔偿责任的条款:在劳动者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雇主 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雇主有过错时,多赔偿的部分如何计算,完全可以由《工伤保险条例》来规定。


即使不到这一步,也至少应当在政府作出工伤认定时区分有无雇主过错,以便劳动者提起侵权之诉等其他民事诉讼。


二是未能增加违法者的违法风险。


现在工伤赔偿被人诟病最多的,即是耗日持久,程序漫长繁琐。这类赔偿绝大多数,发生在雇主未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或者购买的工伤保险无法覆盖所有赔偿项目,需要向雇主索偿的情况下。


新的草案意图简化部分程序。这确实是能缩短一些时间,但我认定,这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拖延问题,因为,再如何 精简,一些程序是必然要经过的,而且很多时候,司法程序不是为了解决争议,而是成了雇主的拖延法宝,希望用时间战把劳动者打败。比如事实清晰的情况下,法 律本有明确计算依据本可以直接赔付,但雇主拒绝赔偿。或者情况相同的在同一雇主处的几起工伤,前者通过漫长的法律程序获赔,后者却不能以此依据比照赔偿, 还要走从头法律程序。


雇主不怕打官司,甚至欢迎劳动者与其打官司,就是因为违法风险为零。甚至仔细考虑一下,不仅没有违法风险,还往往能给雇主带来好处。直接赔偿也是付这么多,官司败诉后照单全付,也是按照先前需要赔的那个数字这么多,而且可以通过调解,降低赔偿额。


所以,增加败诉风险,增加违法风险,使得更多的本可直接履行的赔偿,无需进入司法程序,不仅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更可以缓解工伤者最担心的耗不起时间的问题。


很遗憾,这最重要的两点,草案都没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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