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卫生合同工工资可集体协商

2011年03月22日
日前,青岛市卫生局印发《青岛市医务工会2011年工作要点》。从今年起,该市将利用3年的时间,在全市卫生系统合同制职工中推行工资平等集体协商制度。

据青岛市医务工会主席马卫华介绍,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合同制职工与医疗机构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据悉,目前,在青岛市4万余名医务工作者中,合同制职工有5000余名。青岛市医务工会调查发现,合同制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没有统一的规定,甚至同一岗位或同一级别的职工,其工资待遇差别很大。通过工资平等集体协商,有利于保障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

该市要求,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医疗机构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医疗机构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

双方代表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本医疗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工资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出现未预见情况时,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和内容,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在协商开始之日起60日内签订。

文章来源:健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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