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一家劳工律师所的另类生存

2012年04月11日

财新网讯 工人们早已知道,很多时候仅靠法律无法解决问题,于是各种维权方式层出不穷:爬吊塔、跳楼秀、集体散步、堵路、静坐……

 
据来自香港的劳工团体“中国劳工通讯”2011年12月发布的《工人集体运动11年:基于553个个案分析》,“自 2004 年出现劳动力短缺现象之后,中国工人的集体行动就随之出现了从被动维权到主动争取权益的趋势,要求提高工资和改善待遇的集体行动越来越多。珠三角地区农民工因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群体性事件,从2000年的2405起增加到2004年的4008起,参与人数从2001年的16万多人次增加到2005年的25万人次”。仅仅2004年,深圳就发生了日资友利电厂1.6万人大罢工,海燕厂3000多名员工罢工堵路,长营厂5000多名集体罢工等事件。几乎在同一时期,还发生了台资兴昂集团旗下四家东莞鞋厂工潮、伟创利罢工、飞煌罢工、艾美丽罢工、宝信厂罢工、爱默生罢工……
 
那时,政府欠缺处理这种突发而剧烈的大罢工的经验,往往采取高压手段。稍有规模的罢工,都会遭遇政府的强制力量——他们来源庞杂,包括武警、公安、防暴部队、治安巡防、民兵甚至交通协管等。
 
政府如此处置,是典型的维稳思路。由于工人集体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群体性行为,被视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被列为维稳对象。
 
不独所有官办、半官办机构,就连律师事务所都和维稳扯上了关系。因为专注于维护劳工利益,并依法解决劳动纠纷案,2007年,劳维所被广东省律协授予“维稳突出贡献奖”,成为深圳惟一“获此殊荣”的律师事务所。
 
工会亦是维稳系统重要角色。2008年,深圳市总工会与七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为工会会员维权。由于段毅同时是深圳市律协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劳维所赫然在列。
  
据媒体报道,对每起个人案件,工会给代理律师支付3000元费用;如果是集体案件,会根据案件涉及人数增加费用。深圳市总市总工会计划在一年内投入300多万元,委托律师事务所开展400多起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劳维所的业务开始多起来,他们招收了20多名刚毕业的法律硕士。“那真是我们和(深圳)总工会的蜜月期。”段毅回忆说,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加上工会的支持,年轻律师们积极性非常高,逐渐成为律所骨干。
 
这一时期,劳维所开始关注工人组建工会问题。律所内部,也成立了劳工诉讼部、工人培训部、集体合同部,给部分企业的工会讲解集体合同等问题。
 
但段毅却越来越觉得“不对劲”。在2008年深圳某著名罢工事件中,段毅代表工人前往与资方谈判,“基本谈妥了,给每个工人涨薪5%。但不知为何,这家企业的工会不让我继续谈下去,转而由深圳市总工会介入。此后新闻报道称,给每个工人涨薪3%。但工人对这2%的差距完全不知情。”
 
2009年4月16日的《深圳特区报》报道说,“坚持维权与维稳相结合,是深圳工会在履行维权职能过程中的重要指导思想。在调处劳动争议中,深圳工会始终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作为重要考量前提。”
 
这样的维稳,和维权目标并不一致。理念差异,成了劳维所最终与深圳市总工会分道扬镳的重要原因。2009年,深圳市总工会停止了与劳维所的一切合同。劳维所进入了最冰冷的时期。这一年,律师出走了十几个。他们对律所失去信心,不仅仅因为经济来源问题,还担心政治风险。
 
 集体谈判前景
 
但段毅执意坚持下去。他带团队到意大利、荷兰、法国、日本等地,去学习工业化国家解决劳工问题的经验。
 
随后,集体谈判进入了他的视野。他发现这一制度的好处是,“让工人们参与到事关他们利益分配的决策中来,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而不是被动地去接受政府和企业的谈判结果”。
 
集体谈判制度要在中国推广尚有难度。因为中国的法律中,对“罢工权”并没有明确规定,工人亦无从独立组织工会。
 
官方更喜欢政府或工会主导下的“集体协商”。在官方正式文件中,“集体谈判”并未正式出现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协商的区别在于,集体谈判是劳资主导,集体协商是政府主导。”段毅如是解释二者的差别。
 
在2011年比亚迪罢工风波和西铁城代工厂罢工风波中,劳维所推动的集体谈判试验获得了成功。这一方面源于他们在劳工领域数年努力的基础,另一方面也与广东群体性劳资矛盾高发压力下,官方对罢工等事件的处理经验增加、维稳思路有所变化有关。华南农业大学和广东省总工会曾联合做过调研,结果显示,“集体协商处理机制的缺失易导致工人选择极端手段”。
 
2010 年,广东省发生包括本田罢工事件等大范围群体性劳资矛盾后,广东省对《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草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相关内容,并要求职工应当通过工会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规定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职工向企业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此条例草案还就工人罢工作出规定,要求工人在“未依法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时,或者工资集体协商期间,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过激行为”。同时规定,“企业收到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后,应在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答复或者不安排协商的,不得因职工停工、怠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遗憾的是,该草案因资方的强烈抵制而“暂缓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不过,官方对罢工不再谈虎色变,开始变得从容且包容。劳维所参与的劳资集体谈判,至少获得了官方默许。
 
集体谈判模式未来有多大的发展空间?一些行业研究认为前景可期。
 
广东劳动学会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副秘书长、华南农业大学劳资关系研究中心主任杨正喜表示,由于广东市场经济发展先行一步,劳资问题出现也是先行一步。目前有不少产业开始向内地转移,内地企业将来也必然会遭遇广东同样的问题。
 
种种迹象显示,罢工潮已经由广东向内地蔓延。2012年1月4日,新年的第一个工作日,在成都,攀枝花钢铁厂万人大罢工;在无锡,中国最大的全自动洗衣机企业小天鹅公司千人罢工;在梧州,一家玩具厂1300人罢工。
 
据“中国劳工通讯”发布的《工人集体运动11年:基于553个个案分析》,自 2010 年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出现了系列罢工和工人自杀事件之后,投资者们除了大幅度提高工资水平,还采取了迁移的方式,将工厂搬到了中国内陆地区。
 
这一报告分析称,这种迁移会使投资内陆化成为“中国劳资纠纷社会化的一个起点”。此前东南沿海的工人集体行动中,大量新生代农民工远离家乡,集体行动一般局限于他们受雇的企业内部。工厂内迁后,工人们的集体行动如果发生在其家乡所在地,工人组织化程度会因地缘和亲缘的优势而加强,集体劳资纠纷的社会化程度将大大提高。
 
报告认为,由于缺乏完善的集体谈判制度,劳资谈判仍然会以工人集体行动的方式发动。不过,当劳资双方都付出了代价后,可能会从此形成共识,在企业中建立起一种双方都可以接受的集体谈判制度。
 
这将是段毅们的试验在中国能够得到推广的希望所在。但是,像广东这样相对开明的政府环境,以及劳工领域的专业机构,短期内在内地还难以期许。而先行者劳维律师事务所,如今也面临这不少难题。
 
“六年,账面亏损480万元。”这是劳维所的经营状况,“目前需要代理一些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收入来填补成本。”段毅称,在国外,此类律所的经济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政府对劳工律师有特殊的帮助,比如日本,由律协拨出专款支持劳工律师;二是工会资金,从事集体谈判的人员可以得到工会支持;三是来自社会的公益资金支持。
 
“如果中国的工会都是由工人选举出来的,他们会有兴趣购买这样的集体谈判服务。这是一个理想的模式。”段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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