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权缺位:中国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致命弱点

2005年06月14日

对安全生产秩序的治理整顿过程是权力与资本的较量,在较量中,劳工的权益一直被排除在外。他们不但没有罢工、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力,对安全生产监督这个与其生死攸关的问题,他们也没有任何发言权,他们甚至没有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权利。这正是导致安全事故和职业伤害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劳工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关键所在。劳权缺位的根源在於中国政府对工人团体力量的戒备和敌视,在劳权缺位元的情况下,对安全生产秩序的治理整顿就缺少一种对权力和资本的制衡,就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事故抑制系统。於是,在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状况的整治过程中,资本和权力之间的较量就变成了事故 — 整治 — 事故恶化的恶性循环。

一、中国工人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中的地位

从国务院颁布的《关於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我们看到了中央政府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中央政府认为: "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 但是,这里并没有提到工人的生命和劳工的权益。在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通告、决定、领导讲话中,诸如, "确保‘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 、 "创造祥和的节日气氛" 、 "保持社会的稳定" 等等话语经常出现。当中央政府建立起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之后,安全生产事故就变成了抽象的数字指标。按照这套指标体系,某地区工人因工死亡率不超过规定的上限时,官员们责任不但不会追究,甚至会成为了他们的政绩。可以说,各级政府全力降低 "死亡率" 更多的意义在於提高政府的声誉、维持各级领导 "亲民" 的形象、维护社会的稳定甚至不给 "外国反华势力" 以口实。

从法律的角度,由《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行政规章组成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已经对劳动者的权利和雇主的义务作出了详尽、具体、全面的规定。因此,我们不应当再议论职业安全卫生在立法方面的缺陷了。全部问题在於,这些法律为什么得不到执行?2002年6月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安加鞋厂发生女工集体职业中毒事件后,广东省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部的一位工会干部曾经感叹:如果工人懂法、企业守法、政府严格执法这三者中有一者到位,这起事故也许就不会发生了。[1]此话听起来不无道理,但是,如果工人懂法,在企业不守法, 政府不严格执法的情况下,避免此事件的可能只有一种,那就是工人罢工或者拒绝使用那些有毒物质含量极高的生产原料。然而,这种可能的结果也是可以预见的,那就是她们因此而失去工作,甚至会遭到当地政府的镇压。

从媒体的角度,近年来,媒体对安全事故和职业病例的报导的确引发了社会公众和政府高层对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重视,但是,媒体却很少从工人劳动保护权利的角度,探讨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当农民工的权益受侵害问题得到社会关注后,媒体提倡的不过是,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指导,让他们规范操作;在农民工患上职业病或者因工伤事故致残之后, "让他们得到及时治疗" ;当农民工的健康受到伤害,甚至丧失了宝贵的生命之后,呼吁给予他们 "法律规定的补偿" 。这种所谓 "保护伞" 的理论,已经将农民工的权益置雇主的侵权行为之后,换言之,这把 "伞" 并不是政府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在他们受到伤害之前就为他们及时撑起,而是一定要在发生了严重后果之后,才为他们提供一些补偿的措施。这里,每年春节之前的为农民工追讨工资的活动就是一例。

从工会的角度,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自己的报告和报导,它在职业安全卫生的权益维护中发挥了作用,从各级工会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到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治理整顿验收工作;从向政府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违章作业的企业,到协助受伤工人追讨工伤赔偿。但从 "中国劳工通讯" 了解的情况看,至少在维护权益方面,这个工会的工作困难重重。2003年9月22日,黑龙江省鸡西矿务局平岗煤矿发生瓦斯爆炸,8名矿工遇难。为此, "中国劳工通讯" 电话访问了鸡西矿务局工会办公室主任。该主任称,遇难的矿工不是鸡西矿务局的职工,所以他们工会不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既然这些矿工不是鸡西煤矿集团公司的职工,(鸡西矿务局)工会就不能维护他们(的利益)。[2]一个基层的工会将农民工排除在其维权范围之外,这样的事屡见不鲜。

从政府的角度,当中国政府将工人鲜活的生命转变为一套据说是 "符合国际惯例" 的 "死亡率" 控制指标时,发达国家通用的一些基本的安全措施,特别是由工人代表直接参与的 "安全代表" 制度却被政府拒之国门之外。对工人通过自己的组织保障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的问题,中国政府一直回避或拒绝回答。在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一次记者招待会上,法新社记者曾提问,工人是否可以建立自己的组织,对煤矿里边的安全生产条件状况进行监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的答复是: "对於乡镇煤矿的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开展一些监督、保障,包括自我报案这样的工作,是合理合法的" ; "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标准,对所有的煤矿都是统一一个标准,没有第二个标准。这些标准当中就包括发现安全隐患,发现问题以后,允许对矿工,对经营者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包括自动申请脱离这个工作,这个权利都是有的。" [3] 从这位副局长的回答中,我们看到,他回避了记者提出的有关工人团结权的问题,并将《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的工人们的权利淡化为 "一些监督、保障、自我报案、自动申请脱离工作" 的个人行为。

二、工人缺少职业安全卫生意识? - 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在2003年10月的一次记者招待会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中国非法小煤矿事故为何屡禁不绝回答记者提问时,特别提到,煤矿工人大多来自于农村、素质比较低、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是导致煤矿安全状况没有根本性改变的一个原因。[4]中国媒体也多持同样的观点,将工人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等等作为造成各类职业安全事故和职业病例的一类主要原因。即使在那些负有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的工会干部眼中,来自农村的工人也普遍缺少安全观念,自我保护能力差。当2002年广东省 "安加鞋厂" 女工集体苯中毒事件曝光后,广东省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部的一位干部曾 "痛心疾首" 地将中毒的部分责任推到了受害的女工身上: "这些来自偏远省区的女孩子大多虽是初中毕业,但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在工作的时候很多不戴防护用品,生病后又不知道是职业病,不知道可以向厂方索要赔偿。甚至个别人在知道自己是得了职业病后都不知道去专业医院检查。"[5]而媒体揭示的事实是:该鞋厂使用的胶水罐上并没有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标明胶水成分及成分危害性和急救处理的方法;车间没有通风渠和抽风机;加温隔层处也没有排气管道;有毒、无毒作业场所混 在同一车间内;员工所戴的胶手套和棉手套都不符合要求。在事故曝光后,厂方负责人竟辩称,并不知道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也不知道胶水里含有有毒物质以及16-18岁未成年人不能从事有毒有害作业。[6]可以说,在政府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媒体和工会的一致口径下,工人缺少职业安全卫生意识和知识,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然而,部分媒体的报导又常常揭示另外一个事实,工人们并非不具备基本的安全常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 "四块石头夹一块肉" 早就是在小煤矿工人中广为流传的说法,也是一种原始的通俗的安全意识。更何况在中小私营企业中作业的工人,多为同乡、同族、同家庭的农民,他们结伴外出打工,也见证了自己的乡亲和父老兄弟的不幸遭遇。在2004年2月23日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黑龙江省鸡西市百兴煤矿,一位遇难矿工的妻子告诉记者,她的丈夫去煤矿工作 "是没有办法的事" ,在4年前的一次煤矿塌陷事故中,她丈夫的一个哥哥失去了双腿,在发生此次矿难的5个月前,她丈夫的另一个哥哥在附近一座煤矿的爆炸中丧生。但是, "不去采煤,他们就没有钱养活家里人,你必须填饱肚子啊。"[7] "珠江三角洲工伤研究专案小组" 2001-2003年的调查显示,工人们实际上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工伤事故之前,超过半数的工人已经发现不正常,并担心出事故。其中,有10.7%的人表示经常担心,41.2%表示担心,两者合计,担心出事故的占总数的52.6%。而且,工人们并不承认工伤的原因是因为自己缺少安全意识,他们认为:厂方不重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15.5%);厂方安全生产意识差(28.9%); 厂方没有制定切实的安全生产规范(20.1%);工人劳动时间过长(30.1%);工人加班太多太累(27.5%);工人缺少休息时间(23.0%);工人缺少劳动保护用具(18.4%);机器出现故障(28.0%);机器老化(22.5%);缺少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24.1%);缺少对企业安全生产约束(16.7%)等才是造成工伤的重要原因。相比之下,他们认为工人因没有获得足够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而造成工伤的比例只有27.5%,与其他原因的比例相差不大。 [8]

走出这个认识误区,首先要看清,缺少职业安全卫生意识的是那些中小私营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2003年,河南省首次对煤矿矿长资格进行年审,全省9167名矿长参加年审考试,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矿长合格率为90%;国有地方煤矿矿长合格率为63%;而乡镇煤矿的8512名矿长(包括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的副矿长)的合格率仅为49%。成绩最差的居然只有几分。个别的乡镇煤矿矿长,连什么是 "一通三防" 这样最基本的安全知识都不知道。甚至有这样一种说法,在全省8000多名乡镇煤矿矿长中,90%以上昨天还是农民,今天就是矿长,成为矿长的条件只有一个 - 有钱[9]。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2003年对该省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的调查中发现,大多数私营企业主对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一无所知;对如何防止事故知之甚少;有的经营者甚至是文盲,有个别人竟然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10]问题恰恰出在这些没有职业安全卫生知识的企业管理者身上,他们的唯利是图加上安全知识的匮乏,导致了强令工人违章作业的结局。

当然,我们不否认中国工人队伍构成的变化对职业安全卫生的影响。昨天还在农村务农的青年们,今天进入工厂做工,一夜之间的变化使他们面对新的劳动环境感到茫然,他们的确缺少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中央政府安全监察机构已经对这一问题予以重视并提出以下相应的对策,如,对煤矿的矿长、安全检查员、质量验收员和井下特殊工种操作者进行培训;通过知识讲座、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向工人灌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知识,提高安全技术技能;要求所有小煤矿必须对工人进行培训,达到本岗位 "应知、应会" 的要求后才能下井;对从事瓦斯监测、通风、机电等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等等。这里,我们对上述措施的可行性和实际效果表示质疑:对缺少文化知识的工人来说,对唯利是图的小煤矿矿主来说,所谓的 "知识讲座、技术比武、岗位练兵" 等可能仅仅是空中的楼阁,不过是一种针对非雇佣关系的设想。工人们实际上欠缺的不是职业安全卫生的意识,而是把握自身生命的能力;工人们首先缺少的不是职业安全卫生的知识,而是足够的力量去抵制雇主危及生命和健康的生产指令。

三、生命与生存:工人所面对的两难选择

在中国高职业危险的行业中,总是聚集著社会的弱势群体。相对于有城市户口的工人,农民工在劳动中面临更多的生命威胁。2004年6月18日,在首届 "全国外来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研讨会" 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透露,2003年全国死於工伤事故者高达13.6万人,其中大部分是农民工,特别是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三个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农民工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80%以上。[11]一些职业病防治专家也认为,农民患职业病的机会要多得多,一旦患上职业病,他们获得救治的机会却很小,因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滞后,农民职业病患者病情鉴定难、救治难;而且他们就业的流动性比较大,增加了诊断救治的难度。[12]

户籍制度造成的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和城市政策对农民工就业的限制,迫使1亿多 "出外打工谋生" 的农民工们拥挤在一个规范差的、收入低的、劳动条件恶劣的、基本没有福利待遇的 "次级劳动力市场" 中,在这个市场中,劳动力的供大於求不但大大降低了工资水平,而且严重恶化了劳动条件。在山西省阳泉市一个耐火材料厂的车间,记者发现,车间里既没有除尘措施,也没有杂讯防护装置,粉尘和杂讯均严重超标,工人佩戴的防尘面罩内的过滤层布满尘土。对此,工厂负责人不以为然: "都是农民工,要求没那么高。" 而工人也从未提出异议。阳泉市郊区有关负责人说,在就业紧张的情况下,就是这样污染严重的工作岗位还需要通过关系才能得到,工人怎么敢跟老板叫板?[13]

农民工所面临的生命和健康的威胁并非仅仅来自他们工作的场所。对於远离家乡的农民工来说,他们的工作地和居住地几乎是接壤的,他们的生活环境和劳动环境在更多的情况下是同一环境。所谓 "三合一" (车间、库房、仓库)的企业遍布中国的乡镇私营企业。这种状况更使得他们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不同时段都面临著巨大的生命和健康的威胁。2003年9月2日晚, "杜鹃" 台风袭击了广东省深圳市,造成21人死亡,其中有20人是被砸死在倒塌的工棚里的农民工和他们的家属。[14]至於在那些小矿井干活的工人,每月1000多元工资的代价是住在矿区的小窑洞中,三、四平方米的地方住两个人。[15]在河南平顶山的一些小煤矿上,包括吃水在内的全部用水还都是雨水;在辽宁省辽阳市,矿区距县城有100多公里,洪水、下雪等带来的问题就是矿工没有粮食吃。[16]此外,近年来农民工食物中毒事件不断发生,例如,2003年10月31日,上海市一建筑工地发生食物中 毒事件,40余名民工中毒;2003年10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一建筑工地发生食物中毒事件,60多位民工食物中毒;2003年8月17日,北京市49名民工因食用未熟扁豆引起食物中毒。[17]2004年6月,《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记者报导,仅在北京地区,每年数万吨的本该作为饲料的陈化粮被黑心的雇主购去充当农民工的口粮,而陈化粮中的黄麴霉菌,可以最短在24周内让一个健康的肌体发生癌变。[18]

当每年数以十万计的农民工在远离家乡的打工地失去了他们宝贵生命的时候,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却前赴后继地走上这条充满生命荆棘的道路。清华大学的孙立平教授提出,目前中国农村劳动力向工业和城市的流动,并非直接说明 "大量农村劳动力处於剩余状态" ,而是一种 "由於劳动力大量剩余而造成的普遍贫困化" 的状况,简单地说,是对 "种田不挣钱" 的反应。[19]在2003年3月22日山西省吕梁地区孝义市驿马乡孟南庄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后,一位遇难者的父亲告诉记者,在他的家乡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种地的收入是负数。虽然人均耕地有两亩以上,但每亩地的收入在除去投入之后,仅仅能够维持日常的生计,根本就没钱缴税费。山区的土政策多,税费高,农民交税费的钱,都是靠青壮劳力外出打工挣来的。在这次事故中,共有72人死亡,其中来自南郑县的遇难者就有19位。 [20]据说,在河南省平顶山矿区的小煤矿,矿工们有一个关於生命的 "投入与产出" 公式:一个矿工一天出煤的工资从20元、30元到50元不等,超产每车5元钱左右,一个月基本上能挣到700、800元甚至1000多元,而一些身体特别棒的小伙子一个月甚至可以拿到2000多元。这些矿工大多来自贫困地区,对他们来说,这是一个相对赚钱的工作,几年所挣工资相当於在家乡一辈子的收入,所以 "死了也值了" 。[21]

在重庆市璧山县六塘镇三台村,曾有600多人在当地的小皮鞋厂作工,因长期接触含苯的胶水,在2000年时就已查明有14人患再生障碍性贫血,贫血病患者数量则难以统计。实际上,村民们早就知道做皮鞋可能得 "贫血病" ,但是他们没有别的挣钱门路。他们说, "不做皮鞋找点钱,连一年的税费都缴不起" 。为了挣钱,他们也有 "对策" :作一段时间工,撑不住了,就回家休息一段时间。而 "撑不住" 的标准通常是到医院查血, "血色素只有3-5克了,就回家,上升到7-8克了,又去做" 。[22]每当发生特别重大的煤矿安全事故后,政府在关闭出事企业的同时,总要强制性疏散幸存的农民工。但是,在很短的时间内,他们会重新聚集起来,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对他们来说,每月千元的收入诱惑力太大。在山西孟南庄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后仅仅5天,原在该矿打工的18位陕西籍幸存民工就已联系到另外一个新矿井,包车到100公里外的山西省交城地区继续挖煤。[23]在2004年2月23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黑龙江省鸡西市百兴煤矿遇难者中, 竟有两位是女性。据报导,在该煤矿井下,共有5名女工从事翻车工和绞车工的工种。2003年11月份,百兴煤矿矿主曾将5名女矿工全部解雇,但这几个人又通过各种关系先后回到了井下。 "与其说是矿主利欲薰心,倒不如说是女工为生计所迫不得已而为之。"[24]

在《血酬定律》一书中,吴思先生提出了 "血酬定律" 以解释 "民变匪" 这一历史现象。按照他的说法,当农民的生产性收益被彻底断绝之后,除了朝不保夕的性命之外,他们一无所有,只能被迫以性命去博取生存资源。[25]事实上,中国的农民工也正在按照这个定律,以生命换取生存,这是一个可怕的悖论和事实。在无法通过其他的途径获得生存必需品时,工人们为了保命而去冒著生命危险。道理很简单:因为冒险毕竟有活下去的可能。正如 "纽约时报" 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提到的,在中国当矿工是一种无奈的行动,而不是职业选择。对於穷人来说,这种工作虽然收入不高,受伤和死亡阴影永远无法驱散,但他们没有别的选择。[26]

当工人个人的力量不足以对抗唯利是图,为所欲为的资本的力量时,他们只能有唯一的选择 - 遵守雇主的指令。据报导,在2004年11月28日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死亡166人的瓦斯爆炸事故之前,煤矿的工作层面就已经起火,但是矿方一直都没有停止生产。为迫使矿工下井,煤矿领导以 "不下井工作的矿工,全部要受到处罚,拒绝工作的甚至要停职停工" 相威胁。在这里,工人们的死亡,就在於他们完全没有权利和力量,在於职业安全法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条款变成了一纸空文。如果他们能够通过合法的、有效的手段组织起来,以团体的力量迫使雇主改善生产条件,他们面临的生命危险就会小得多,甚至不会有危险。因此,没有力量,没有真正能够代表自己利益的、独立于雇主的工会是工人冒死求生存的根本原因,也是中国劳动法律、安全生产监督体制的最大的欠缺。

四、群众监督制度及其衰落

计划经济时期,对中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格局的是 "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在此格局中,国有和集体企业内普遍设立安全生产职能机构负责安全管理;企业内的党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女工、家属委员会等群众团体,参与安全监督和各类安全活动。目前,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援" 则是中央政府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格局。新的工作格局由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社会等5个层次组成。在国家层面,主要是制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准入条件,对全国性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在地方政府层面,主要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责任制,督促企业搞好安全管理;在企业层面,主要是搞好建章立制,保障安全投入,搞好职工培训;在安全监察部门层面,主要是搞好安全专项监管,加强安全执法;在社会层面,主要是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营造 "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的舆论氛围。[27]

从中央政府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重新布局中,我们看到了一种不断增强的体制内监督的趋势。不可否认,对解决目前中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我们也看到了工人、工会监督这种自下而上监督机制的衰落,这种机制正随著国有企业的退化被逐渐逐出体制内的监督系统。按照中央安全监察机构的解释,在中小私营企业, "外无行业主管部门,内无健全的党群组织" ;劳动者构成发生了变化; "用工方式多种多样、员工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 ,因此, "传统工作格局的社会基础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28]

在这个新格局的社会层面,没有了 "健全的党群组织" 等 "群众性监督体系" ,舆论监督也就成为 "社会监督支持" 的主体。应当看到,在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方面,媒体近年来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对重大伤亡事故和集体职业病例的报导和采访,不但揭露了在这些事件背后隐藏著的深度腐败,而且正在唤醒工人们的职业防护意识和社会对职业安全卫生问题的关注。然而,媒体的力量毕竟有限,它又始终不能脱离政府的控制。况且,媒体本身亦不能超然於腐败的网路,山西省繁峙县2002年 "6.22" 金矿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11名记者陷入了收受 "黑金" 的丑闻,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9]

结论: "中国劳工通讯" 的主张与建议

在当代文明社会,职业安全事故和职业病不应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一个国家经济高度发展的时期,工人们的生命和健康也不应成为发展的代价。有人撰文,以西方国家经济转型时期高发的工伤事故作为参照系,印证当今中国频发的职业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例与经济高速发展的必然关系,只能说明持此论者别有用心。中国企业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例的频繁发作,只能证明体制内的监督系统正在贬值,贬值的原因已如前述。当正式制度的权威性受到民众质疑的时候,政府的公信力是无法通过加强正式制度的内涵所能提升的。於是,体制外的监督机制必然应运而生。问题是,第一,中央政府是否能够对这种体制外的监督力量予以支持; 第二,这种体制外的力量是否能够回归体制内,进而在体制内形成对职业安全卫生的一个自下而上的监督系统。

"中国劳工通讯" 认为,政府应当认识到,中国的劳资关系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就是雇佣关系,甚至有 "资本原始积累" 的野蛮特徵;在国有企业,过去那种管理者与工人之间的 "父爱" 型的劳动关系已经被一种主体地位明确、利益关系分化的 "劳 – 使关系" 所取代;在所有制性质已经不明确的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已经与私营企业别无二致。本报告的前述分析已经说明,在劳资关系发生巨大变动的当代中国,提升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机构的权力层次;加大职业安全卫生的立法和执法力度;调整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格局;加强对职业安全卫生隐患的专项治理,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强化政府官员问责制度等等举措,尽管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成效是十分有限和不稳定的。这里的原因之一是,在基层,以赢利为目标的企业主与地方政府结盟,形成了上述举措在贯彻过程中的巨大障碍,而这个障碍非中国发生政治体制的 变革而不可能破除。政府对於抑制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以政府对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的全面介入,无论从任何角度来说,都是不可能的。[30]政府强调 "企业自律" 的要求固然重要,但是,在激烈竞争的商场中,指望企业主象计划经济年代的国有企业管理者那样听从指挥,实在是近乎於幻想。

"中国劳工通讯" 主张,真正能够抑制和减少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例的有效、长效的机制是建立一套由工人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制度。事实上,在企业中,只有工人才对他们在生产过程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为关心,只有当他们真正能够在职业安全卫生监管方面发挥作用,职业病防治和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才有可能实现。具体地说,就是工人们能够组织起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参与管理和监督企业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状况。惟有发动工人,以工人群体的力量,以工人罢工的压力,才能迫使雇主改善劳动条件,增加安全防护装置,对工人给予安全知识的培训。目前,也只有通过这种独立的工人组织的力量,才有可能冲破官商结盟形成的巨大障碍。

"中国劳工通讯" 认为,这种源於基层的监督力量可以为减少安全事故和职业病例提供强大的支援。政府必须认识到,承认、维护、培育这种来自於民间的监督力量是解决政府监察体制内人力不足、资金匮乏、监察不力等问题的重要途经,也是有效抑制腐败的重要方式。

"中国劳动通讯" 认为,实现上述主张,政府应当改变职业安全卫生监管的基本理念,要把工人的生命与健康放在第一位。在相关的法律政策的制定中,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系统的设计中、在对企业职业安全卫生条件的治理整顿中、在对各种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都应强调和体现这一理念,使之成为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核心与基础。

"中国劳工通讯" 认为,尽管中华全国总工会系统近年来大力促进私有制企业工会的发展,但是,事实已经证明,到目前为止,这个官方的工会不能承担起组织群众性监督体系的角色。它必须作根本的改革。同时,应该允许工人成立自己的工会组织。在今天中国的现实中,这已经是一个处理劳资冲突的唯一可能的方式,是防止、减少工人生命威胁和企业财产损失的关键举措。因此,我们向中国的劳工、知识份子和政府呼吁:走出传统思维的模式,从稳定社会,保障工人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的角度;从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角度,理解独立工会存在的必要性。

安全与健康是工人生命的前提。对工人生命和健康保障的根基是给予工人可以自我保护的权利,并允许他们通过自己的组织在企业层面的抗争来实现这种权利。目前,政府提出了 "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的施政方针,与 "三个代表" 的理论相比,这个方针更合乎民意。既然有了这个施政方针,中国政府还有什么理由禁止独立的工人组织呢?

"中国劳工通讯" 对中国的职业安全卫生体制的改革提出如下具体的建议:

第一,短期目标今后一至两年内,在各类大中型企业建立工人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委员会,在小型企业内建立安全卫生监督小组并在其所在区域建立工人职业安全卫生联合监督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该由工人自己选举的代表组成。工人代表应该由政府职业安全卫生监管部门负责培训,强化他们的职业安全卫生的知识和意识。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委员会与企业管理方的定期会议制度,反映工人代表发现的安全事故与职业病危害隐患,并促使管理方及时整改。建立不定期的工人代表检查制度,随时向管理方反馈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问题。在必要时,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委员会可以组织工人罢工。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将企业是否有建立了工人 职业安全卫生监督委员会的承诺作为审批企业开办的必要条件。

在今后一至两年内,中央政府应著手制定和颁布有关工人集体行动的法律,至少应将《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中有关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 和 "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明确规定为工人的罢工权利。在法律中,要规定,(1)罢工权是工人职业安全卫生权利中的最高权利;(2)工人行使该项权利时的条件;(3)工人在行使罢工权的时候,不受解除就业关系的威胁;(4)雇主打击报复罢工工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今后一至两年内,完善官员问责制度。首先,问责制度除了要以事故的后果作为问责评核标准外,还应加入区域的、产业的事故发生频率。再者,应改变目前这种官职越高、承担责任越小的状况,建立官员任职期间的事故累计问责制度,一俟任期内事故累计达到上限,即时解职,追究责任。

在今后一至两年内,在各地矿井安全等级评估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评估制度。根据这个制度,建立多元的 "分类事故后停产整顿系统" 。可以考虑,(1)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地内安全等级最低的煤矿要停产整顿。与此同时,允许安全等级较高的煤矿边生产边检查事故隐患。(2)对发生事故的煤矿要根据事故种类和后果降低其安全等级,对没有基本安全生产保障的煤矿,要坚决关闭。

在今后一至两年内,由中央政府组织,对全国矿产资源进行普查,在此基础上,著手制定对小煤矿小矿山的强制性兼并规划。

第二,中期目标在今后二至三年内,对发生安全事故占重大比例的小煤矿和小矿山进行强制性兼并,形成区域性的产业集团公司。在这个兼并过程中,中央政府必须负起责任,以克服来自地方政府和矿主的联合抵制。此外,在兼并中,中央政府必须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予以充分的考虑,例如,要允许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向辖区内的矿业集团公司徵收地方税。

在今后二至三年内,中央政府应筹措足够的资金,对国有企业给予更多的职业防护设施、设备的投入。对私营企业,则通过贷款的形式,辅之以强制性的手段,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装备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防护设施。这些专项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过程,应形成报告递交给全国和地方的人大和政协,并通过媒体公开。

在今后二至三年内,中央政府应对现有的法律、行政规章和政策性档作一次系统整理,清除那些内容陈旧、条款重叠、规定冲突的档,将相关的内容印制成通俗读物发到工人和基层干部手中。要使各级职业安全卫生部门逐渐脱离各级政府的制约,形成一个独立的监管系统,以保证该系统的执法力度。最后,在独立的监管系统形成之后,中央政府应当加大对该系统的投入,包括对办公设施、通讯设备、检测设备、交通设备、防护设备等的投入,加强对监管官员的素质培训,包括,技术知识、法律知识、监管手段、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长期目标在今后三至五年内,建立全国性的三方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系统,在这个系统中,要由真正能够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组织参加。这个系统可以由政府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管部门牵头,但是政府部门应该是中立的第三者的角色。通过这个系统,代表工人的各级工会应当与代表雇主各级组织开展区域性的集体谈判,签订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专项集体协议。政府职业安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此类集体合同的履行并处理有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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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王萌: "走近鸡西井下女矿工" , "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生活报" (http://www.hljdaily.com.cn),2004年3月8日。(返回

25. 吴思著《血酬定律 — 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8月版。(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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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王显政: "在全国安全监管、监察局长会上的讲话" (2004年1月18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www.chinasafety.gov.cn/anquanjianguanjiancha)。(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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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王洪伟: "山西繁峙矿难11名记者采访过程中受贿内幕" ,《东方早报》。转自, "中国报道" (http://online.cri.com.cn),2003年10月8日。(返回

30. 例如,2002年7月8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鼎盛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后,南山区委、区政府成立了善后处理工作指挥部。市长亲自对遇难者家属进行安抚,并组织南山区机关全体140名干部分设44个安抚小组,即每个小组安抚一位遇难者家属。据此,记者质问:南山区的所有政府工作岂不全部停滞?对于南山区的市政和当地老百姓来说,这个损失该如何计算?见,罗昌平: "一次重大矿难的 '善后成本' 剖析, "千龙新闻网" (http://www.21dnn.com),2002年7月23日。(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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