渖阳七农民状告国土资源部

2004年10月19日

土地被徵用时因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渖阳市于洪区北陵乡下坎子村的7位农民不间断地寻找“裁判”,各项费用累计花了3万多。8月5日,农民们将国土资源部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是辽宁省首例因土地补偿标准制定问题状告国土资源部的官司,“打这起官司,目的是为了让他们告诉我们,谁管这事儿,到底是谁错了!”农民代表史洪学说。

农民不满土地补偿标准

2002年1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了“辽征地字(2002)2号土地批件”,将渖阳市于洪区北陵乡下坎子村28.4723公顷土地批准为城市建设用地。

同日,渖阳市于洪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并於3月12日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据这个村的史洪学等人讲,他们来到下坎子村时,正值渖阳市提出“菜篮子工程”口号,为了响应号召,他们承包土地建起了养殖基地。「我们这些人有的建大棚,有的搞养殖,我最好的时候有150多头猪,还有豆腐房,我的养殖基地总面积1000馀平方米,这上面有350多平方米作业间(房屋)。可是,按照于洪区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给我的补偿总额只有4.91万元,很不合理,我根本接受不了。」史洪学说。

据了解,这次征地的补偿标准经过换算,每平方米为170元。史洪学说,他只有44平方米拿到了170元的全额补偿,其中有230馀平方米是按85元得到的补偿,还有230平方米是按每平方米80元的猪舍补偿标准得到的补偿。「我的大部分面积没有给我补偿,我不知道为什麽,其他人也跟我一样,所以,我们找到村上、区里、区土地局等相关部门,还打起了官司,结果这件事足足过了两年多时间,到现在还是没有一个结果。」

寻找说法未果反遭强迁

在寻找说法的一开始,有20多个人一起到有关部门申诉,但后来就剩下了7个人。「我们先是找到村上,村里说,标准是上面定的,於是我们到了区里,区里说这事应该由渖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负责。」「在渖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有关领导不但没有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还在2002年3月22日,做出了关於限期腾出土地的决定,限在3月26日之前自行拆除和清理地上建□物、附属物及苗木等,并于随后组织人员对养殖基地进行了强迁。理由是阻滞了渖阳市人民政府征地工作。」

随后,这些农民将渖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告上了法庭,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农民胜诉,依法撤销了渖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的违法行政行为。

但对史洪学等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依法撤销“不合理补偿标准”的请求,法院没有裁决,认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应该申请行政复议,由批准徵用土地的辽宁省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对於洪区法院的这个判决,史洪学等人既满意,也不满。满意的是,政府个别职能部门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不满意的是,补偿标准没有改变。回到家后,史洪学在这个判决书上写下了意味深长的四个字,“迂回判决”。

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裁决

「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由批准徵用土地的辽宁省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就是因为法院的这句建议,史洪学等7人踏上了寻找“裁判”之路,两年半花掉的费用超过了3万元。

2003年1月7日,史洪学等7人到辽宁省政府法制办申请裁决,可法制办的答复是他们对土地专业知识不是很了解,应该由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答复。而省国土资源厅则表示,自己只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并不能代表政府作出裁决。

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国土资源厅各执己见,如此反复几次,史洪学等人无法再忍受奔波劳碌,准备将省政府起诉至渖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渖阳市中法尚未受理时,事情出现了转机,省国土资源厅受省政府委托受理裁决申请。

2003年12月4日,省国土资源厅的一纸复函却令史洪学等7人如堕深渊。“渖阳市此次城市规划用地系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也就是说,史洪学等7人要去找国务院理论。

此时,省政府提供的一份《关於渖阳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徵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59号)引起了7位元农民的代理律师陆光的注意,档的落款处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的公章。“《土地管理法》规定徵用土地由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作出征地批复,其行为超越了行政职权,以至於史洪学等人在出现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申请裁决时无处受理。”陆光对国土资源部这个批复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

上北京状告国土资源部

2003年12月27日,史洪学等人向国土资源部寄发了裁决申请书,申请裁决《关於渖阳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徵用的批复》无效,可寄出后音讯皆无。

2004年2月17日,史洪学等人进京到国土资源部询问受理情况,“国土资源部信访办主任在接待我们时,答复说国土资源部不能代表政府作裁决。”在代理律师陆光力争下,2004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受理了史洪学等人的行政复议。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期后的行政复议於2004年7月28日有了结果。“根据《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规定,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档,批复档中注明‘经国务院批准’字样。”因此,国土资源部作出《关於渖阳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徵用的批复》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式合法,内容适当。”

对此行政复议结果,史洪学等人不能接受,2004年8月5日,他们一纸诉状递将国土资源部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国土资源部作出的《关於渖阳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徵用的批复》,法院受理了此案。

10月13日,史洪学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回了“送达回证”。

开庭日期指日可待,史洪学的心情却丝毫没有放松,「我们花了两年半的时间所做的不过是想找个裁判,以判断这个补偿标准是否合法,遗憾的是,这个裁判竟然如此难找。」

在“送达回证”中,史洪学等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出庭应诉。今报将对此事继续予以关注

来源:《渖阳今报》

200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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