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两不管 促销员向家乐褔讨工资

2012年09月20日

中工网讯 9月19日上午,媒体普遍关注的成都农民工唐金凤要求成都家乐褔公司支付其“加班”报酬一案,在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如期开庭。

唐金凤的代理人李美蓉(原家乐褔促销员)在做最后陈述时情绪有些激动:“我们弄不清楚的是:为何我们替家乐褔做了事,却拿不到报酬?”

她们遇到的问题,再次暴露出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漏洞。仲裁结束后,当地法律界人士评论说,漏洞中一个最普遍的问题就是:“加了班,该由谁来付费?”

记者今天在旁听时了解到,此案主要是围绕着派遣工唐金凤与家乐褔究竟有无劳动关系展开。据介绍,2007年8月20日,唐金凤与前程无忧信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往中粮集团。而中粮集团随后再把她派往家乐福的超市门店做促销员——负责中粮集团旗下的食用油销售工作。唐在家乐福的工资为每月850元,每卖一桶油有一元的提成,算下来,每月约有2700元左右收入。

唐金凤的代理人提交的各种证据表明,她在家乐福超市里不仅为中粮促销,还是家乐福超市门店的促销组长,每天要负责家乐福超市粮油通道货架整理、价签更换、卫生等工作,而这些工作多是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完成的。但5年来,家乐福对唐金凤的这些额外劳动,并没有支付任何报酬。

2011年5月,唐金凤及其同事在家乐福超市没有加班费的情况下连续加班4个通宵后,受托与家乐福管理方沟通,表示因为连续加班,员工的身体支撑不住了。之后,当唐金凤再去上班时,家乐福超市称中粮公司换人了,让唐金凤于今年7月1日离开。

唐金凤找到中粮公司,公司称,是家乐福不要唐金凤了。尽管唐金凤认为她在家乐福的工作并无过错,但中粮公司依旧单方面解约。

“虽然在别人眼中我们是家乐福的员工,但是我们只是派遣公司派过来做销售的,家乐福只负责管理我们,让我们无偿加班,其他的一概不管。”尽管已离开家乐褔,但唐金凤对从家乐褔得不到任何加班报酬而想不通。今年7月,她向成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庭以她之前月均收入2708元为基数,裁定家乐褔应支付其159826.1元劳动报酬和70122元的加班报酬。

在仲裁庭上,家乐褔代表表示,唐金凤的派遣单位是前程无忧信息公司、用工单位是中粮集团,与家乐褔并无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能让公司替他们支付劳动报酬。

而唐金凤的申请代理人则坚称,尽管唐金凤是作为派遣工到家乐褔超市工作的,与其并无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但却因经常加班使双方有了事实上存在用工的劳动关系,因此,家乐褔方理应给予其“额外加班”劳动的报酬。

由于唐金凤一方不愿接受调解,此案当庭并未作出仲裁。

加了班,该由谁来买单?

四川名声律师事务所律师钟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如今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在这种用工模式中,家乐福超市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平等的。家乐福在用工方面几乎不承担风险,也不用支付促销员工资。而这正说明目前有不少企业的确在利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规避本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事实上,家乐褔已成为唐金凤这些“促销员”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加班应支付报酬的规定,就应承担起相应的支付其加班报酬的责任。

他说,以此案为例,目前需要对用工单位的概念有一个正确而又宽泛的解释,不能仅限于一个劳务派遣“解释”而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成为一个“空中楼阁”。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则直截了当地对记者说,上述家乐褔的用工方式和行为,已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的两项规定:一是根据该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工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绩效奖金;二是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岗位只能针对临时性、季节性工作岗位。而唐金凤等家乐褔的“促销员”所从事的工作,已明显是长期性无疑了。

据悉,本案将在15天以后作出裁定,记者将作跟踪报道。

标签
返回页首

本网站使用cookie来收集有关您计算机的信息。

请参阅中国劳工通讯的「隐私政策」以准确了解我们向网站用户及电子报订阅者收集何种信息, 我们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以及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虑,如何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