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国青年报 李克杰
由于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各部门难以达成一致,已酝酿三年的《工资条例》出台时间再次被押后,至少在今年年内很难出台。(《济南日报》8月22日)
《工资条例》将是一个地位仅次于法律的国务院行政法规,明显高于一般部门文件,具有更强的规范和约束力。对象包括除公务员等特殊群体之外的所有企业,而不分央企、民企。旨在重点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底层工人欠薪等问题,同时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协商机制等。应当说,尽快出台《工资条例》是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缩小贫富差距的需要,从我国当前的社会形势看,已是刻不容缓,宜早不宜迟。
然而,这样一个令劳动者殷切盼望的法规,却不声不响地默默酝酿了三年之久仍不见胎动,实实在在地正在遭遇“难产”尴尬。一些部门和单位成了立法推进过程中的重大“路障”,他们为了本部门、本行业乃至小团体的既得利益,在一些关键的涉及法治原则的问题上,以增加企业成本,影响国家经济增长为由,拒绝作出妥协和让步,死死地拖住了《工资条例》立法的后腿。
据称,在《工资条例》的草案中,最低工资以及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等规定,遭到了来自全国工商联等部门的反对。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也没有找到令国企和相关部门满意的解决方案。因为在国企中,大量存在劳务派遣工人,实行“同工同酬”意味着这些国企用工成本将大幅增加。的确,无论是包括最低工资在内的工资正常增长,还是全面实行“同工同酬”,必然会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这或许是企业感觉最直接也最具切肤之痛的内容,受到它们的强烈抵制是正常的,可以理解。
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任何企业在努力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必须履行两项基本义务,一是守法义务,二是履行社会责任义务。任何时候都不能违背现代法治精神,享有法外特权,以非法的方式实现利润最大化。相反,企业只有依法经营,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尊重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础上,才能切实调动广大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创造出更多的财富,提高企业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工资条例》规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同工同酬”不应遇到任何阻力,这才符合现代企业的品格,体现现代社会文明。
在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一部既涉及各类企业又涉及亿万劳动者权益的法规,在酝酿起草过程中,不能总是进行“后台操作”,由众多的企业代言人进行幕后博弈,而听不到亿万一线劳动者的声音。因为在“暗箱操作”中,虽然总工会是全国劳动者的法定代言人,但它在简单的数量对比上,显然比不过代表非国有企业的全国工商联以及代表国有企业的各部委的实力。因为企业方的力量异常强大,致使身为国家工资监管部门的人社部也感到无能为力,不得不要求各地人社部门“避谈”《工资条例》。这种立法博弈中的实力对比不平衡,必然阻碍立法的进程,更从实质上损害广大劳动者的利益。
要改变立法博弈中的严重失衡局面,就要求《工资条例》的起草工作由“后台操作”走向“前台交锋”,这不仅能够充分保证广大劳动者说话发声,而且也能将各类企业代言人的意见和诉求见见光、杀杀毒,让全社会判断到底谁在背后胡搅蛮缠。
由于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各部门难以达成一致,已酝酿三年的《工资条例》出台时间再次被押后,至少在今年年内很难出台。(《济南日报》8月22日)
《工资条例》将是一个地位仅次于法律的国务院行政法规,明显高于一般部门文件,具有更强的规范和约束力。对象包括除公务员等特殊群体之外的所有企业,而不分央企、民企。旨在重点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底层工人欠薪等问题,同时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协商机制等。应当说,尽快出台《工资条例》是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缩小贫富差距的需要,从我国当前的社会形势看,已是刻不容缓,宜早不宜迟。
然而,这样一个令劳动者殷切盼望的法规,却不声不响地默默酝酿了三年之久仍不见胎动,实实在在地正在遭遇“难产”尴尬。一些部门和单位成了立法推进过程中的重大“路障”,他们为了本部门、本行业乃至小团体的既得利益,在一些关键的涉及法治原则的问题上,以增加企业成本,影响国家经济增长为由,拒绝作出妥协和让步,死死地拖住了《工资条例》立法的后腿。
据称,在《工资条例》的草案中,最低工资以及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等规定,遭到了来自全国工商联等部门的反对。有关“同工同酬”的规定,也没有找到令国企和相关部门满意的解决方案。因为在国企中,大量存在劳务派遣工人,实行“同工同酬”意味着这些国企用工成本将大幅增加。的确,无论是包括最低工资在内的工资正常增长,还是全面实行“同工同酬”,必然会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这或许是企业感觉最直接也最具切肤之痛的内容,受到它们的强烈抵制是正常的,可以理解。
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任何企业在努力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必须履行两项基本义务,一是守法义务,二是履行社会责任义务。任何时候都不能违背现代法治精神,享有法外特权,以非法的方式实现利润最大化。相反,企业只有依法经营,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尊重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础上,才能切实调动广大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创造出更多的财富,提高企业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工资条例》规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同工同酬”不应遇到任何阻力,这才符合现代企业的品格,体现现代社会文明。
在此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一部既涉及各类企业又涉及亿万劳动者权益的法规,在酝酿起草过程中,不能总是进行“后台操作”,由众多的企业代言人进行幕后博弈,而听不到亿万一线劳动者的声音。因为在“暗箱操作”中,虽然总工会是全国劳动者的法定代言人,但它在简单的数量对比上,显然比不过代表非国有企业的全国工商联以及代表国有企业的各部委的实力。因为企业方的力量异常强大,致使身为国家工资监管部门的人社部也感到无能为力,不得不要求各地人社部门“避谈”《工资条例》。这种立法博弈中的实力对比不平衡,必然阻碍立法的进程,更从实质上损害广大劳动者的利益。
要改变立法博弈中的严重失衡局面,就要求《工资条例》的起草工作由“后台操作”走向“前台交锋”,这不仅能够充分保证广大劳动者说话发声,而且也能将各类企业代言人的意见和诉求见见光、杀杀毒,让全社会判断到底谁在背后胡搅蛮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