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 宇 (国家商务部研究院)
最近一段时期,“劳工荒”作为一种经济和社会现象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我国有数以千万计的城市失业人员,还有数以亿计的农村富馀劳动力要转为工人,这时却突然出现了“劳工荒”,岂非咄咄怪事?但事实摆在那里,不但广东的企业招工难,长>角的企业也招工难;不但珠>角的企业招工难,肇庆、清远、云浮等地的企业也招工难!很多企业颇为怀念以前的日子:那时招工,厂门口贴个小广告,招100人能有1000人报名。别忘了,以往的每年春节过后,广东省政府有关部门都要一再发出告诫:不要盲目来广东找工作!而现在,广东 省以及一些地市政府很重要的任务是帮助企业联系湖南、江西、广西、四川等地的政府部门,甚至直接跑到当地,要求协助组织招募工人。有的企业发动员工介绍老乡来打工,招来一个给50~100元的“介绍费”。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条件下,订单本是企业的命根子,拿到订单也就意味>拿到了利润,但现在很多企业因为员工不足而不敢接单。
不管是必然还是偶然,不管是短期还是长期,目前的“劳工荒”是确实存在的了。虽然广东省劳动部门说今年上半年广东劳动力市场的求人倍率为0.94,与往年差不多,不存在所谓的“劳工荒”;也有专家说由於制度、资讯、结构等方面原因,一定时期出现劳动力不能满足需求是正常的,另外还有两亿农民等待转移,况且也没出现经济学上的“路易士拐点”,所以“劳工荒”的说法不能成立□□“不合乎逻辑”。即使真的“不合逻辑”吧,我们总不能无视众多企业招不到工人的事实,并且缺的还不仅仅是技能性工人(这类工人以往就很缺乏),更多的还是稍加培训就可以上岗的一般工人!
对於“劳工荒”的成因,已有了多方面探讨,比如近年来随>农村政策的调整,农民收入增加,降低了外出打工的积极性、待遇低下损害了劳工的工作意愿、由於传统观念束缚很多农村劳动力宁愿在家受穷而不愿外出打工、某些城市失业人员就业观念不正确、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发生变化等等。应该说,这都是造成“劳工荒”的直接原因,但这些原因的背后,是否还有更深层次的问题?笔者近期调查了一些企业以后,禁不住产生了莫名的感慨,以至对我们一些基本的劳工政策、贸易政策取向和实施都产生了深深的怀疑。
两家珠>角企业的经历
有一家珠>角地区的外资企业,是生产太阳帽的,产品百分之百出口。其老板说,近年来他们都不敢接麦当劳等>名企业的单了,原因是他们对劳工标准要求太严,比如严格规定工人的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多少小时,晚上不能加班,员工就餐场所要达到人均多少平方米等等,更别提什麽不许使用童工了。并且你想用对付中国政府的办法来应付他们的检查都不行,他们自己或委托仲介机构派人来查,除非要查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设施建设,否则事先绝对不会通知厂方,晚上绕>企业转一圈就明白了。一个晚上车间里灯火通明你还可以说是机器检修,天天如此还有什麽话说?於是乎,这家企业知难而退,只接一些对劳工标准没有要求的单了。
还有一家企业是生产不?□?餐厨具的□丰集团,广东省的“优秀民营企业”,拥有20多项国家专利,年出口额4000多万美元。公司现有员工2700多人,工作、生活条件令人称羡,员工平均工资1200多元,在当地算是高的了。占地400多亩的□丰工业园,除了现代化的工厂、办公楼、研发中心、智慧住宅,还有名人走廊、艺术雕塑、果园、球场、儿童乐园等设施,宛然一高级住宅小区。□丰有自己的品牌,但出口多半还是加工贸易,在接大企业的订单时同样遇到了劳工标准等问题。□丰集团正在进行“社会责任标准认证”,但遗憾的是上一次没有通过,因为有些规定过於苛刻甚至是僵硬,善於变通的中国人不太适应。但总裁叶灿雄先生表示还要继续做,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进入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作为一个有理想有追求、希望打造自己品牌的企业来说,也必须遵守国际通行的社会责任标准。
面对叶灿雄这样的年轻的民营企业家,作为政府研究人员的我感到汗颜,更有一种负罪感。因为在国际贸易的谈判中,有些专家、学者还建议不谈劳工标准;因为专家们担心提高了劳工待遇以后,会降低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无怪乎,我们就发现,在我们广阔的国土上,在我们各种类型的企业中,劳动者权益被长期、广泛地漠视>、侵犯>!
“劳工标准”是洪水猛兽吗?
近年来,在世贸组织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一些专家、学者一直反对把“劳工标准”列入谈判议题。在多次的工作层面磋商和高层领导会谈中,有些人的目标很明确:打掉它!谈都不要谈。理由很简单,担心劳工标准成为发达国家限制我国产品出口的新型“壁垒”。或者说,我们自己也清楚,国内众多企业在劳工标准方面的表现,实在是太差了,即使在谈判中把标准再降低一些,恐怕很多国内企业也通不过。如此一来,我国每年涉及的上千亿美元的出口怎麽办?若真的因此受阻,进出口资料可能会大跌,好不容易得来的全球第四大贸易国排名会下滑,业务部门脸上无光且不说,国际收支平衡也会受到影响,而这些产品的去向和生产能力的释放更为麻烦。转为内销吗?国内市场多数产品早已供大於求,这样岂非雪上加霜?我国经济的增长也会大受影响。表面看来,似乎担心得有理。
经济学家们的担心当然也有理,而且理论性还更强一些。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已是形成共识的了,按照有关的国际贸易理论,我国最突出的比较优势就是劳动力资源丰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素质高而且廉价,刚好可以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些年我国的发展道路也完全验证了这一点:改革开放初期广东珠>角地区“前店后厂”搞“>来一补”,利用的主要就是内地的劳动力,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等一大批劳动密集型产业得到了蓬勃发展,奠定了外向型经济的基础;直到今天我国年度出口已经超过了5000亿美元,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也成长起来,产业结构与十几年前相比有了实质性提升,但不可否认,劳动密集型产品仍然是我国出口的最重要部分,即使是在统计中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很多在国内生产的环节也是劳动密集部分。笔者也曾反驳过这样的观点:中国应限制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而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重点。我国的国情和发展水平决定了,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都不可能放弃甚至不能忽视更不能歧视劳动密集型产业,那既是我们的比较优势所在,又是解决国内就业所必需。从这个角度来说,假如制定了高水准的劳工标准,并且切实加以实行,岂不削弱了我国的劳动力优势?假如因此导致我国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降低,减少了国内产品出口,岂不让劳动者连这样的工作机会也丧失了吗?
所谓真理前进一步就成了谬误,无论有多少冠冕堂皇的理由,我们在把劳工标准有意无意加以忽略甚至当作洪水猛兽加以防□的时候,却忘了最根本的:我们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什麽?是为了8%的GDP增长率?是为了完成每年5000亿美元的出口任务?是为了给投资者提供更高的回报率?是为了让劳动者有一份不能体现自身劳动价值、不能保证个人健康和尊严的工作?
SA8000与劳动法何来冲突?
全国人大制定的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明明白白地写>: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元由於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於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八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个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二条);
……
那麽,国际贸易谈判中的“劳工标准”问题,与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什麽本质的不同吗?会构成对我国企业和我国产品的歧视吗?会成为对於我国产品的“劳动壁垒”吗?因为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劳工标准”至今为止还没有列为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议题,所以我们还不能确切地说它包含的内容是什麽,更不可能推测它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但我们却可以通过近年开始的“社会责任认证”SA8000的有关标准来看一看。
“社会责任标准”是近年来国际市场上新兴起来的一种标准体系。与ISO9000等技术或质量标准体系不同,“社会责任标准”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际标准”,不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不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强制性,它所关注的是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在保护劳工权益方面的作为。如SA8000标准认证,宗旨是“赋予市场经济以人道主义”,有关标准包括人群、劳工标准、环保>个主要领域,主要内容包括童工、强迫性劳工、健康与安全、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歧视、惩戒性措施、工资、管理体系等九个部分。笔者对此并没有专门的深入研究,但仅就有关内容来看,这与我们《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以及和我们所一直倡导的“人民国家”、“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并没有本质性的差异。我们并不是要求我国企业都参与SA8000认证,可其中的一些标准,即使根据我国法律,不也是企业应该而且是“必须(!)”达到的吗?我们也不是说SA8000这样的“社会责任标准”就是世贸组织谈判中的“劳工标准”,但就是这样的标准,又有什麽不能谈的呢?童工、强迫性劳工、健康与安全、歧视、工资等等,我们的法律法规中都已有明确规定,所以已经不是能不能说,而是执行不执行的问题;即使组织工会与集体谈判这样的标准,不也是我们所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吗?最近,全国总工会还明确要求沃尔玛、麦当劳等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工会呢!目前出现的“劳工荒”,直接原因是待遇低,而全国各地长期存在的拖欠员工工资问题(曾经需要总理出面为民工讨工资!即使如此,至今也还解决不了,初步估计全国工资拖欠就达数百亿元),重要原因不也是因为劳工没有集体谈判权吗?当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政府部门又不管、管不了或者是管不过来的时候,他们自己却完全无能为力,只能采取跳楼自杀之类的极端手段,而不能在跟资方的博弈中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那麽我们到底是出於什麽原因而不愿意、不允许在国际贸易谈判中商谈此类问题呢?何况,对於最终的谈判结果,我们也还是有相当的发言权啊!拒绝在有关贸易组织和协定中谈判“劳工标准”问题,不能不说是对我们国家国际形象的极大损害,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某些企业明目张胆地侵犯劳工权益。
我们禁不住要问:假如我国的竞争优势要靠损害劳动者权益来维持,那这样的竞争力还有意义吗?即使短期内可以这样做,这种竞争力能够长期保持吗?而建立在这种基础之上的经济发展,可能会对某些人有益,但对於绝大多数劳动者来说,岂不成了经济发展的牺牲品了吗?这样的发展是科学的、可持续的吗?
至於某些专家论证的提高劳工标准会降低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之类,除了犯了根本性的理念错误,也犯了基本的学术研究错误。因为提高劳工标准,会产生提高劳工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劳工供给、协调劳资关系等等一系列正面效应,也会在更高层次上降低劳动力成本,这在理论上、实证上都不乏证明。况且,我们一方面在用一些不合适的手段维持劳动力的低成本,另一方面,我们又有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和收费在抬高劳动力成本!如果我们仅仅把目前对劳动力管理中的不合理费用转变成劳工的收入,那劳工的工资待遇就起码可以提高20%左右!而其积极意义,却绝不仅仅是提高了劳工工资那麽简单。
中国人都不傻。我们的官员、专家更是聪明。需要什麽样的劳工标准,不用多饶舌了罢。
来源:新浪网、南风窗
200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