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维权之路

2009年07月27日


我的维权之路

二00九年一月七日这一天,对於我来说是一个刻骨铭心的日子,从此开始了,我的维权之路和学习法律之路。这一天,我正式向益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现将其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申请人; 赵建龙 联系电话:13055095397

被申请人;湖南益阳高级技工学校 联系电话:07372266720

        一、 申请仲裁的事项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劳动报酬须公平、合理的确定。

2、 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人民币伍万玖千玖百捌拾元。

        二、 申请仲裁的事实

        申请人赵建龙从二00五年九月至今{二00九年上学期被剥夺劳动权利}在被申请人处任教,被申请人不与其签定劳动合同,与此同时确与部分外聘教师签定了劳动合同,使得两者之间的劳动报酬不平等、不合理。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申请人於二00八年三月,提出要与其签定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仍不与申请人签定劳动合同,而是将申请人与其已建立的劳动关系定性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进而要申请人与其签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协议书,遭到我断然拒绝。

        三、 申请仲裁的理由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本法执行。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俩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定书面劳动合同。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迟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关於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确定,必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第七天、即1月14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上这样写到:「开庭时间春后另行通知」,果然2月5日下午2时许接到仲裁员叶志斌的电话通知,本案定於明天上午9时开庭审理、不许带人旁听。2月6日我带了一位好友出现在仲裁庭,仲裁员叶志斌马上提出抗议「昨天不是说了不许带人旁听吗」於是我对他说「允不允许随你们好不」 仲裁员叶志斌在请示领导后,得到的回覆是可以旁听,於是好友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这次小小地维权胜利预示著以后,我的维权之路将充满坎坷。

        庭审中,当我讲道教师的工作时间由教师备课时间、上课时间、课后辅导时间这三个部分组成时。被仲裁员叶志斌一句话给堵了回来「请拿出法律依据」真教我目瞪口呆,这就好比1+1=2请拿出法律依据,后来的庭审是怎样审理的大家可以想像。

        2月18日收到《仲裁裁决书》,现将其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一、本案认定如下事实;1,申请人赵建龙於2005年9月至2008年下学期应聘到被申请人处任教,当时双方口约定了劳动报酬为每课时16元,其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每学期每周的上课时间分别为8课时、8课时、8课时、24课时、20课时、16课时、12课时。2006年下学期,申请人同时还在益阳职业技术学院授课162课时。

        二、本会认为;以上事实均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於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的特徵与要求,双方构成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会裁决;驳回申请人赵建龙的所有仲裁请求。

        这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给我上的第一课,「什么叫断章取义」暂且不说它凭什么依照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先来看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於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而被申请人每学期只支付2次劳动报酬,既平均2个月支付1次劳动报酬的事实他不管,他也不须知道。只要符合前项之规定,就可以依此作出劳动仲裁。

        对於这样的仲裁结果尽管我不能接受,但我还是能够理解,因为它毕竟不是国家司法机关,不是法院。

        2月27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同时还提交证据1益阳高级技工学校与某外聘教师签定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据2《劳动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据3本人2008年下学期备课本一本。

        3月12日接到代理审判员孙小玲电话通知,於是赶到法院拿传票,孙小玲询问了一些其本情况后,提出要我同她乘的士将被告的传票送到被告处,尽管我马上回答『行』但心里在嘀咕,原告可以电话通知,被告为什么就不能呢?等了一会儿,另一位同事{或者是朋友}说「明天我正好到那边有点事,顺便给带过行吗?」,「那好啊,不过的士费还是原告你破费吧」「行、行、行」於是我就拿了20元钱给他,走出法院的大门时我总感到不爽,总好像失去了更多的东西,哦,尊严、尊严、法律之尊严。这区区20元的确不蒜什么,可能他们还在駡我「小气鬼」,可它表达的涵义叫我不敢想像。

        4月2日开庭审理,被告未到庭,只有被告代理人李科到庭,当审判员问原、被告双方对到庭人员有无异议时,我回答:无异议。{被告的这种行为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在此特向法律界人士请教},接下来审判员拿出证据1《劳动合同书》要被告代理人认证时,被告代理人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未予回答,而是说此证据与本案无关,且不是原件。因为被告不在,证据1的认证就不了了之。在证据1《劳动合同书》上有这样一条:「上足基本课时8节课时,可享受基本工资。超课时按有关规定计算,教学质量考核一等奖可享受全部福利[除5大保险外]」。这充分说明被告处教师一周的工作时间是以8节课为标准,这就好比有的工厂是采用8小时工作制,有的采用计件制,只不过是标准不同而已。

        接下来为了说明教师与学教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定性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向被告代理人提了这样一个问题;在课后学生来请教老师,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外聘教师可不可这样回答学生,「对不起,不知道,老师已经下班了」可是被告代理人和代理审判员对此一笑了之。到现在我也不明白在法庭上这样提问行不行。{在此再一次向法律界人士请教}

        4月25日收到判决书,现将判决书部分内容公布如下;

       
经原、被告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对原告所举证据1,《劳动合同书》因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建龙的诉讼请求。

        这一次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真给我上了一课,什么叫隔行如隔山。的确我对法院的审判程序和原告要做那些准备工作一无所知,由於我的无知造成法院对证据1不予采信的结果,我无话可说,并在此还要感谢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我的教导。但我更要感谢党中央,国务院。如果没有党中央、国务院对弱势群体关怀,那么这次的学费就不是区区10元,至少是上百,甚至於上千元,更没有这个能力从一审法院打到三审法院。话又说回来,即使没有证据1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我仍无法接受。

        4月30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还提交了《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6月15日收到判决书,现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赵建龙在益阳高级技工学校任教期间,报酬按每课时15元或16元的标准计算、平均每日工作时间未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未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符合该条规定,且赵建龙目前仍未与厂里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仅有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才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其他用工形式不容许劳动者同时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赵建龙与益阳高级技工学校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属於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其要求与益阳高级技工学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虽然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但赵建龙对该种报酬领取方式始终并未提出异议,且赵建龙授课的报酬已按约定全部领取完毕,故应视为其对该种报酬支付方式的认可。上诉人认为一审未将教师备课和课后辅导的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错误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从这份判决书里我们不难看出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理由有三点。

1:上诉人赵建龙每周的上课时间累计未超过二十四小时。

2:上诉人赵建龙现在是下岗职工,未与原单位断绝劳动关系。

3:上诉人赵建龙始终未对劳动报酬的领取方式提出异议

        真教我无法想信这样的判决理由是出自一个堂堂正正国家司法机关{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面就这三点理由我一一给予驳斥,由大家来评论谁是谁非。理由如下;

1:教师的工作时间由教师备课时间、上课时间、课后辅导时间三个部分组成,这是毫无疑问,这也是一个基本常识,确因无法律依据,变成了教师的工作时间就是教师的上课时间。在此特向益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教,你们能否拿出1+1=2的法律依据吗?

表面看来有道理,哦原来是我每周上课的数量太少了,尽管正式教师每周的基本课时为8节课,谁叫我是外聘教师呢,没办法只要能够签定劳动合同,既是再苦再累也要多上点课。问题是在一般情况下学校每周最多只有30节课,我既是不休息上满这30节课,每周的上课时间累计也只有22、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仍未超过二十四小时,这就等於说《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教师这个职业属於非全日制用工。一个从事教育事业的教师,一个在教会学生专业知识的同时,还时刻教导学生要遵纪守法的老师,确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这就是我们的法律吗?

2:上诉人赵建龙现在是下岗职工,这是事实。在此我先做个简单的自我介绍。一九八二年到益阳市红旗化工厂工作,九七年下岗,至今未拿过一分钱下岗费,并且还有贰千元集资款未退还,二00二年因病住院治疗,一万多元医疗费至今未给报销一分钱。在二00八年还交了壹千五百元医疗保险费,特别在今年又被通知要交纳五百元医疗保险费和五百元手续费。什么是手续费,给大家说明一下,益阳市红旗化工厂大部分的工人都能享受特殊工种的优惠待遇,及男的55岁退休、女的45岁退休。可是凡是有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既是在特殊工种工作8年以上,也不能享受特殊工种的优惠待遇,就像我一样,既是在特殊工种工作十多年也不能享受特殊工种的优惠待遇,要想得到此优惠待遇必须交纳五百元手续费。由於被剥夺了劳动权力,无经济来源,才迫不得已没有交纳。

尽管如此,我仍然与许多下岗工人一样,不计个人利益得失。拥护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开放。党中央、国务院对下岗工人的这种无私奉献,给予了充分地肯定和加倍地关怀,为此针对下岗职工颁布了许多的优惠政策和法律保护条例。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但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给予下岗工人法律援助。而是反其道而行之,利用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力用来剥夺下岗工人平等就业的权利。为此我强烈呼喊有关政府部门立即责令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向所有下岗工人登报导歉。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仅有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才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其他用工形式不容许劳动者同时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不禁要问;这是「劳动法」的第几条?「劳动法」有没有这样的规定?这是不是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律,「谁下岗,谁的错,劳动权力被剥夺」?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这是不是对下岗工人的犯罪?

3;上诉人赵建龙始终未对劳动报酬的领取方式提出异议,这也是事实。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由於上诉人在当时未提出异议,就变成了合法的行为,这还是法制社会的法律吗?这就好比一个强盗抢了被害人的钱,被害人当时不提出抗议。那么这个强盗的行为是合法的,以后再提出抗议已无任何意义,改变不了其合法的性质,问题是被害人在当时如果提出抗议,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正义得到伸张,被害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强盗受到惩罚。另一种是正义得不到伸张,强盗不但不受到惩罚,被害人确因此受到更大的伤害。申诉人不就是这样吗,不但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二00九年上学期被剥夺了劳动权利。更可怕的是以后我们会不会看到这样的判决,「虽然某某的杀人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几条,但由於被杀者对於其杀人行为未提出异议,故被杀者认可其杀人行为,所以某某的杀人行为是合法的。

这样的判决理由还是依法判决吗?这是不是在姑息纵容违法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的保护伞?是不是对人民的犯罪?

我以上所说是否有理,欢迎广大网友给予驳斥,更欢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驳斥。

维权之路走到现在,我很迷惘。难道这就是我们所信赖之司法?难道这就是法制社会的司法?这么一起简单明了的劳动纠纷,确要从劳动仲裁打到三审法院,甚至於……这个事实本身,它说明了什么?,是不是说明了,我们有些司法机关,不但没有贯彻执行胡锦涛总书记「依法制国」的精神,跟不上改革开放的步伐,而是在倒退、堕落、腐败。长此下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会得不到保障,党会失去人民的信任,党将不党、国将不国。

为了个人的利益,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更为了法律的尊严。我必需抗争,抗争不是无闹,也不容许无闹,必需有理有据,依法进行抗争。

下面,就将我即将进行的抗争步骤公布如下:

第一步;在网上公开发表此篇文章。

第二步;求证;

1、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求证,教师的工作时间是不是由教师的备课时间、上课时间、课后辅导时间这三个部分组成。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求证,劳动法有没有这样的规定:「仅有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才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其他用工形式不容许劳动者同时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赵建龙在此请求上述政府部门给予援助,在国庆节前以书面形式明确地给予回答。只有你们的回答,我才能有理有据,或者无理无据。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三益街41号]

第三步:如果在国庆节前不能求得证据,那么我将上北京求证,同时将此篇文章印刷成册,发放给广大的人民群众。不管是否求得证据,都将进行第四步。

第四步:暂定於11月1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民事申诉。

第五步:不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如何判决地,我都将在2010年5月1日前公开发表「我的维权之路」下篇。

我将要进行地维权行动是否恰当,有没有违反法律,特请广大的网友、社会各界人士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指正,好让我及时地修正维权行动,以免我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最后真心地希望《我的维权之路》下篇,是我满意的下篇,也是大家满意的下篇,是振奋人心的下篇。而不是悲惨凄凉的下篇。甚至因为出现意外事故,而没有了下篇。如果今天我开始走向了悲惨凄凉,那么明天可能是他的悲惨凄凉,后天可能是你的悲惨凄凉。

赵建龙於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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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2009年7月26日    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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