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8名环卫工人,在佛山广安公司工作十余年。其间公司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没有任何休息日。其中一位工人魏寿云说,他2001年就到了广安公司做清洁工,当时的工资只有500元。“后来涨到600元、800元、950元,去年才涨到1100元。”而1100元正是当时佛山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2012年12月28日,广安公司要求环卫工人集中开会,并告知他们在2012年12月28日结束工作任务之后,不需要再前往公司签到、进行街道清洁维护,但承诺发放12月份的全部工资。当天下午,被申请人派员将工人的清洁工具全部收走, 导致工人在12月29、30、31日未能进行工作。18名工人于2013年1月份前往广安公司处要求支付2012年12月份的全部工资,但遭到拒绝。
随后,清洁工就工资及社保问题向石湾街道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希望能够由劳动局出面调解,要回那3天的工资,但都被劳动局拒绝,并要求工人直接申请仲裁。工人们称,“我们不但要拿回工资,还要讨回我们的社保和赔偿。”
其中17名工人就入职以来的加班费、节假日费和高温补贴及经济补偿提出了近150万元的仲裁请求,该案于2013年5月14日,于佛山石湾劳动所仲裁庭审。
仲裁裁决其中部分工人的部分请求获得支持,每人获2万元左右赔偿;但包括魏寿云在内的另外7人却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获得任何赔偿。
其后,原告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争议焦点:
环卫工人诉求的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经济补偿金、社保问题等属于常规劳动法律问题。
但其中7人因为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被仲裁委及法院认定不属于劳动关系,从而不予支持其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作为劳动者主体身份所应享有的劳动权益。
所以本案争议焦点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劳动关系就一定终止?
相关法律: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广东省高院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经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 广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案件的会议纪要》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法理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可见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雇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并转化为劳务关系,其标准不是看员工的年龄是否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是看该员工是否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在随后2010年9月出台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也再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系处关理”,该解释清晰表明了依据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养老金来判定是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的法律立场。即若达到了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养老待遇的,则属于劳务关系;反之,虽然达到了退休年龄,但还没开始享受养老待遇的,则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案件进展:
在仲裁及一审中,均以达到退休年龄,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终止的唯一条件,对是否真实享有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却在所不问。盖因广东省高院在2012年6月作出的最新会议纪要所致。由此可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出台《关于地方人民法院、检察院不得指定司法解释性质的通知》,禁止地方出台该类指导意见,但事实上各地高院依然多次作出此类法外规章,因其规定具体,操作性强,对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故常常被当地基层法院作为裁判的唯一至上标准。
在历经禅城区劳动仲裁委仲裁裁决、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在法院的调解下,当事人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并分别于2013年8月1日、9月3日,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佛城法湾民初字第221号、2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佛山市广安社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向贺青英等十人每人一次性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高温津贴等人民币6000元,向文永兰、蒋凤兰每人支付工资1650元,向魏寿云支付工资2350元,一次性相文永兰等五人支付加班费、高温津贴等各1000元,目前调解书均已经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