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受伤矿工谈得不到补偿

2010年03月13日
虽然劳工法规中有关於在生产事故中受伤的工人有权获得医疗和补偿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工伤工人在争取法定医疗及补偿等自身权益时却遭到种种障碍。记者于2010年3月份联系到了平顶山煤矿墩罐事故的当事人及他的妻子,了解他们两年来争取合理赔偿的艰辛。

事故现场


2008年6月5号,采煤工李建国与其他两名同事在下班升井期间,乘坐的罐笼出现墩罐,事故原因截至采访时仍未查明。

此次事故造成李大小便失禁,其他两人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与李同班的伙计照顾著他升井,然后马上送伤员至当地县中医院,谁知该院领导说医院停电,等著抢修电力。李妻见三人危在旦夕,便要求将受伤最严重的李建国送往市六医院,但煤矿不肯答应,几经周折后,李被转至宝丰县人民医院。

李于6月6日下午接受手术,后在医院治疗半年,出院后在家使用中药调理。李目前丧失劳动能力。

煤矿逃避工伤赔偿责任,伪造协议私了

李住院治疗了将近半年时间,煤矿老板仅支付了手术费和前两三个月的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总共约四五万元。

“(煤矿老板)付给我们有两个多月不到三个月,他就开始骗我,不到位了,我垫钱看,后来家人又去要,这又给点儿钱,再后就是要也不给了。”

后来煤矿又陆陆续续地给了四万元治疗费,但一直未主动与伤员家属商讨赔偿事宜。李亦提出了工伤赔偿的责任,但企业反而不让李家说话,且威胁要打人。

2008年10月5日,李妻最后一次去煤矿要求得到合理赔偿。矿长杜永军(音)提出与其签订了76000元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但李妻称她当时在场并未看到此份协议。而是后来经李建国的工友连钱带协议给她送来的。

《关於李建国同志在我公司意外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补偿的协议》。协议书底下签字的人(公司法人代表)是煤矿会计杜永勋(音)。协议的二三条明确提到,伤者出院后在家疗养期间发生任何问题,与公司无关,一切后果由伤者自行处理解决。本款属於一次性付清,如有其他问题,全部由伤者负担。

李妻称她和丈夫自始至终均未在上述协议书上签字。

当记者问到李了不了解《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赔偿的规定,李说道,“那我们还不懂得呢,我们农民也不懂得法律。”

煤矿出事故不上报

据李,事故发生后老板并没有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上报,而是私底下与遇难者家属签字私了。记者登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平顶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网站查询,的确找不到有关这次事故的资料。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六条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劳动局行政不作为

出事故半年以后,李去过宝丰县劳动局做过工伤鉴定。李妻回忆到,当时劳动局的意思是可以做工伤鉴定,但需再治疗一段时间以待观察。,李一年后再去的时候,劳动局告知工伤鉴定已经做不成了。

“我找到(劳动局)张局长,给他反映点儿情况,一说,他说像你这情况,你有机会,你放弃了,你这个时间也超过了,现在不好办了,唯一的办法就是去告他(煤矿)。”

有关专家分析道,如果工伤认定这部分认定不下来,是因为李在事故发生半年后去的时候,劳动局的人当没有积极地为受害人提供工伤认定方面的协助,没有积极地办理,那么这涉及到劳动局的行政不作为,他们在行政上是有责任的。

工作两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

李所工作的位于平顶山宝丰大营镇的兴盛煤业公司属于个体企业煤矿,共有三班矿工,李所在的班次有四五十人,煤矿总计有三百多名矿工。

据李妻,李在煤矿工作近两年,但仍未签订劳动合同。问起原因,李妻说她也不知道。

“没有(节假日),你上班了给你一班的钱,不上班就没有钱。也没有节假日,就是春节了放假两天。”

李妻说道,李工作时每月工资在2500-3000元左右,每天工作8小时。李妻也不清楚李是否有工伤保险及养老保险。

“给俺治好,俺情愿一分钱不要他包了”

李建国上有70多岁的父母,下有两个孩子,老大15岁,事故后辍学,老二才5岁,妻子在家照顾失去自理能力的李建国,一家人全靠亲戚朋友接济度日。

煤矿老板在李住院三个月后停止为李支付医疗费用后,李家不得不四处借医药费看病:“当时老是从外面借钱,借钱都是跟矿上领导说了,在本医院,像他这个伤著了神经,没有这种药。结果我借的钱,药也买回来了,俺也吃了,到最后他那个钱没有给我付。”

李妻后来到窑上找负责人说理,要求是“给俺治好,俺情愿一分钱不要他(煤矿)包了”。李妻表示只要李建国能恢复正常,她啥事都不说了。但领导反问她要多少钱。

专家认为,按照法律的规定,雇主、老板有责任给受工伤的工人治病,支付所有的医疗费。另外,治好了病,也要赔偿。这些都是工人们受法律保障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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