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维权最少耗三年 广东无先予支付细则

2012年06月08日

南都讯 知道杨光荣之死,段毅的第一感觉是:这又是一出因工伤维权引发的惨剧!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次年由他担当主任的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开张,这是全国首家专业从事劳动维权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他说,这些年自己感触最深的,是制度设计者的立场,“无须讳言,他们考虑最多的,还是资方或第三方的立场!”正因如此,现有的制度没能很好保障工伤者权益。

这种怨恨,在何晓波看来,并非不能化解。“关键是在他们受伤后要给予其更多的关怀与抚慰!”作为佛山首家服务外来工NGO的负责人,2008年以来他一直坚持不懈地开展工伤探访。据统计,每年他记录在册并探访的工伤者都有300人左右。

工伤维权 耗时至少要近3年

近半农民工,耗不起时间和经历走完所有程序。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繁冗复杂,冲突和漏洞之处甚多,适用时较难把握,是造成该类案件审理难度较大的原因之一。救济周期长与法律适用难,也说明法律的无奈。

段毅律师说,工伤者期待的制度保障体系要求是简洁、迅捷和足额。但在现阶段,“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不可能,所以对于工伤者来说,只有一个字,那就是:熬。何晓波也曾是个工伤受害者,“时间难熬,最怕的是完全失去信心,心理素质差的甚至可能因此崩溃。”

2009年8月5日发布的《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研究报告》,结论来自全国16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且调研分析的是此前两年内处理的329件工伤案件。报告显示,平均每个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的农民工,自工伤之日起到获得生效法律文书,需要484天的时间。40 .1%的农民工耗不起时间和经历走完所有程序,即使有律师介入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也只能获得申请赔偿数额的65.85%。

早在2004年,佛山中院也针对工伤事故赔偿案件进行了一次调研。调研报告中,佛山中院坦承,处理程序过于复杂冗长。由于《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一般要经过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仲裁等阶段,这导致工伤维权者耗时至少都要近3年。

佛山中院的调研,还发现发生工伤事故的地域集中。佛山市的工伤事故案件几乎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南海区和顺德区,禅城区、三水区的案件数量较少,而经济相对较弱的高明区每年甚至仅有寥寥几件。不过,在何晓波他们看来,近年来佛山等地虽一直都未正式发布工伤者的相关数据,但从工伤探访实践中的不完全统计来看,明显还是呈现递增趋势。

在工伤者们忍受时间和金钱煎熬的同时,法院表示也不轻松。佛山中院总结称“案件审理难度大”:由于工伤赔偿款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的日后生活影响很大,赔偿项目又名目繁多、复杂交错,而且工伤事故赔偿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所以劳动者对诉讼的期望值很高,上访、投诉、无理缠讼乃至采取过激行为等事件时有发生。此外,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繁冗复杂,冲突和漏洞之处甚多,适用时较难把握,也是造成该类案件审理难度较大的原因之一。

除了普通工伤案件,2011年底佛山中院还针对职业病引发的工伤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调研,结果依旧不容乐观。数据显示,仅2010年至2011年上半年,佛山五区法院受理的因患职业病提起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就高达295件,并以尘肺职业病为主,且行业集中在传统产业如陶瓷、五金、制鞋、家电、家具行业等。至于审理难点,救济周期长与法律适用难,也再次说明了法律的无奈。

正因如此,工伤事故发生之后,是“私了”还是通过法定程序索赔?对于急需金钱疗伤的农民工而言,变成一道两难命题。和解是对自身权利的牺牲,而坚持法律维权则是漫长的等待,到最后还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财产而分文未得,且因救治不及时落下终身残疾。

如果有劳动合同,如果老板为他上了工伤保险,问题似乎很好解决。但前述全国16家机构的《报告》显示,在统计的329起案件中,仅有10 .4%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报告》数据显示,有37 .1%的案件不得不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平均每个案件在此阶段花费4个月时间,最长的耗时19.8个月。确认劳动关系后,农民工才能启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在这个环节,平均耗时5.5个月,最长耗时一年半。

享有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数量更是寥寥。《报告》显示,仅有8 .4%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这意味着,若用人单位不主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还要再经历“一裁二审”来追讨赔偿。

如此一来,平均每个工伤案件,自工伤发生到获得生效的法律文书,需要484天时间。按照法律规定,要将工伤维权所有程序走一遍,需要三年九个月,一旦遇到各个环节拖延的极端情况,将费时六年七个月。

杨光荣也正是这样的一个既无劳动合同,又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所以,为了尽早拿到赔偿金,大多数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私了”。在《报告》统计的329件案件中,经调解结案的有132件,占总数的40 .1%。在这批案件中,当事人经调解拿到的赔偿不足申请数额50%的,占到了四分之一。调解金额占申请数额的平均比例是65 .85%。

“先予支付”遭遇困境“省内尚无细则,不知如何实施”

段毅认为应将“保护工伤受害者”作为立法第一要义,即政府设立强制性的工伤基金,一旦发生工伤,要“先支付,再赔偿”。这种制度在2011年7月1日生效的《社会保险法》已有体现,但部分官员对先行支付制度并不理解和支持。

这种制度在2011年7月1日生效的《社会保险法》已有体现,出台之初甚至被称为是里程碑式的进步。其中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与该法同时生效的,还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这一制度的出台,曾令何晓波倍感欢欣鼓舞。但一年下来,他跑了全市及各区的人社局,结果却是失望。“假的!”他的情绪溢于言表。相关部门给出的原因是:“广东省内尚无细则,不知如何实施”。

“先予支付”成画饼,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很早也发现了这个法律窘境。叶明欣研究员在对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官员对于先行支付制度并不理解和支持。一种看法是,先行支付制度的产生,是对目前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现状的一种默认,所以应加大征缴力度,而不是缘木求鱼地实施先行支付制度。另有看法认为,先行支付制度过于理想化,超前于中国的社会现实。

对此,叶明欣认为,首先要从意识上改企业的过错责任为国家的无过错责任。根据其统计,现有的社保基金也有足够的承担能力。况且,在政府先予支付后,还可继续向企业追缴。

刚刚结束的这个周末,何晓波带着志愿者们又探访了多个工伤者。他期待地说,如果先予支付能尽快实现,这对工伤受害者的心理抚慰作用将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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