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改革观察与促进第十五期 工会的身份认同与行动力

2021年03月31日

本期工会改革报告,我们将聚焦于工会的身份认同和行动力。当工人遭遇欠薪、工伤工亡、事故灾害时,地方工会是否主动站出来维护职工权益?是否担起了工人利益代表者的角色?这些既涉及到工会的最基本职责,又是工会改革的起点。进一步,工会是否明了工人所遇到的困难以及需求是什么?工会所采取的维权方式是否符合工会组织的身份和职责?这些则直接关乎工会的身份定位和行动能力。其实,工会参与到工人维权行动中,最重要在于体现“工人代表”的身份和职责。既让工人感受到有工会组织撑腰自己便不再孤单,又让侵权雇主感受到工人背后的组织力量,从而不再无所顾忌。至于说维权的结果并非工会能够把握的。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从中国劳工通讯的工人集体行动地图、安全事故地图和工人求助地图中选取了10起事件。其中,集体行动4宗,安全事故1宗,工人求助5宗:

  1. 武汉汉阳区市政集团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工人求助)
  2. 山东滨州一训练飞机坠毁三人死亡(安全事故)
  3. 四川巴中扶贫建筑项目欠薪(工人求助)
  4. 四川宜宾中铁三局隧道工程工伤工亡私了(工人求助)
  5. 江苏响水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工人工亡(工人求助)
  6. 陕西西安建筑工人工伤(工人求助)
  7. 福州圆通快递拖欠多人工资(集体行动)
  8. 甘肃临夏建筑工人讨薪(集体行动)
  9. 蛋壳公寓暴雷(集体行动)
  10. 安源煤矿拖欠工资(集体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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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称赞的是,在以下几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地方总工会积极维护工人利益的行动,身体力行地在工会工作中担起工人利益代表者的角色。

案例5,响水县总工会权益保障部的潘部长,不仅愿意主动和工人联络,还对辖区内的工人维权事件、企业对员工的福利待遇有所了解,是工会工作者中的佼佼者;

案例6,西安市灞桥区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对于“项目工会”这一建筑行业组建工会的形式有基本了解,对于“项目工会”之利弊的讨论,也抱持开放态度。这种乐于交流、愿意为工人权益想办法的工作态度,对于工会做好维护工人权益的工作,尤其是对于工会朝向“工人代表”身份的转化十分重要;

案例8,东乡县总工会办公室,在接到我们的求助电话后,将情况向上级及组宣部汇报,具有帮助工人的行动意愿;

案例10,萍乡市总工会,能在发生欠薪后主动代表工人与企业进行协商,还向企业提出了具体、分步骤的工资发放方案。可以说在工会的行动意愿和能力上,萍乡市总工会走在了全国前列。

除了上述部分有行动意愿及行动能力的地方工会外,仍有许多工会及工会工作人员,既没有能力更没有意愿做到“哪里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工会就要站出来为工人说话”。

各地雇主侵害工人权益时,心态上都是无所顾忌,视法律如无物,手法上则是恐吓、威胁、欺骗等无所不用。工人在维权过程中所遭遇的困境也都极其近似,即无奈、恐惧、无助、愤怒、绝望。而各地工会面对工人维权需求时,工作人员的反应方式及行动方式也极其雷同。

就10起事件,我们从六个角度进行了观察。前三个涉及工会行动意愿,后三个则有关工会行动能力。通过这些观察,我们希望在呈现当前工会工作和工会改革中所存在关键问题的同时,提出工会成为合格的工人利益代表者所必须做出的改进,以及这些改进的现实空间和可能性。

第一,工会有没有对外公布的联络方式?

不少地方总工会没有自己的官方网站,有些工会建了官方网站,但网站上公布的联络电话,很多打不通或无人接听。有些地方甚至114查号台也没有工会电话号码登记。工会对外公布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并非仅仅是个技术问题,而是直接反映出各地工会是否重视跟工人建立有效联系和沟通。公布工会联络方式,能够消除工人找工会求助的首个障碍,更能够使更多工人知道工会的存在。

第二,工会工作人员有没有以程序为借口懒政、惰政、不作为?

能够找到工会电话号码并拨通后,面对中国劳工通讯提供的工人求助个案,很多地方工会工作人员的第一反应是转给其它部门,但又往往不清楚应该转至哪个部门。有时转了几个部门仍找不到改该哪个部门接受求助。有些地方的工会工作人员,甚至断然拒绝主动给当事工人打电话了解情况,而是要求我们告知当事工人,自己带上劳动合同等相关书面文件和证据到工会求助。其结果,我们费尽口舌对当事工人进行说服,但这些从未听说过工会的维权工人,往往不会主动上门找工会。其实,工会如果变被动为主动参与到更多维权个案当中,一方面,能够将工会与工人有机联接起来,一方面,也为工会改革带来源源不断的契机。

第三,工会在参与维权过程中有没有全程体现工人利益“代表者”的身份?

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人在维权过程中必须继续打工才能养家糊口,因此根本没时间全身心投入维权。低收入使得工人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帮助维权。受教育水平低则限制了工人在维权过程中的策略能力。那些侵权雇主正是瞧准了工人这些难以逾越的障碍,才敢视法律为无物。这一现状几乎存在于每一个个案中。这也正是工人需要工会的最重要原因。那么,当收到个案求助后,工会是以法律援助者身份参与,还是以工人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出现,有着本质分别。前者是第三方身份,后者才是工会身份,即与工人是共同当事人身份。

第四,工会在服务会员的同时有没有惠及其他工友,从而提升工会在工人中的知名度,吸引仍未入会的工人加入工会,扩大工会组织对各行各业工作场所的覆盖率?

工会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发展新会员。工会如果既代表会员也代表非会员维权,在帮助当事工人得到经济权益的同时,还能扩大工会影响力并增加工会会员人数,更能让各类雇主看到侵权成本远高于老实守法,从而使雇主对于侵权有所顾忌,最终达到减少侵权、改善和提升整体工人权利状况的目的。现实中,非工会会员利益遭受的侵害远甚于会员。如果工会声称只协助会员维权,或是根本不懂工会职责,或是更糟,根本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作为,只服务会员不过是借口和挡箭牌罢了。

第五,工会工作人员是否以没有执法权为由,将本应由工会承担的责任推给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甚至法院?

这个世界上没有哪个工会是靠执法权代表和维护工人权利的。换言之,工会如果有了执法权并到处执法,天下就乱了。工会是工人利益的代表者。一旦发生侵权,工会的职责便是以共同当事人的身份与被侵权工人一起全程参与维权。至于说维权结果,则不在工会掌握之中,也不应该在工会掌握之中。因此,如果工会工作人员面对询问动辄抱怨没有执法权,或是根本不知道工会的性质和身份,或是为工会不作为找借口。

第六,工会工作人员是否理解工会的职责是监督企业落实劳动法律法规?

工人权利保障重在预防侵权的发生。《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就工会监督企业落实这些法律法规的责任有明确规定。工会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借口不了解工会的这一法定职责。

针对以上六个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了两点具体建议,抛砖引玉,以供和各地工会、工会工作者以及关注工会发展的人士共同商讨。

  • 从“让工人过来”到主动走向工人

虽然工会有既定的工作流程、人手安排,但要工人自己前来工会求助,实在是对工人的时间、精力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加之工会现阶段在工人群体中的“知名度”“影响力”均有限,工人往往不知道工会的存在,工会在此时主动接近工人才是能切实帮到工人的方法。

  • 从项目工会出发,吸纳更多工人入会

项目工会是十分有意义的探索,它以工地为组建工会的场所、以项目勾连起工人和工会,一定程度上跳出了工人一定要依靠企业入会、只有企业才能成立工会等等既有框架。可项目毕竟是暂时的,在工人的高度流动性之下,效果仍然有限。如果能再走一步,以项目工会为基础建立行业工会,已有行业工会的则吸纳项目工会会员加入,一次改善工人难以入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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